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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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我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第四条本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牵头工作,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培训和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网点的业务开展。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负责对单证的领用、保管、存放、收回等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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