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团体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养老保险
在日本,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最初是利用个人 养老保险而实施的,后来由于寿险公司推出了团 体养老保险,受到税法上的优待,企业投保团体 保险的成本低于个人保险。 1962年4月日本实施适格年金税制后,员工退休 后的养老保障逐渐由团体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年 金保险,除既有合同的追加加入之外,几乎无被 保险人新加入。 1976年,对保险产品进行改进,采取企业年金 保险的设立方式,积极推出团体终身保险。
团体保险的起源:中国
1953年,在全国保险业的整顿中,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停办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1954年,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决定恢复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1956年后 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 业务,团体保险业务也随之停办。 直至1979年,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 险业务的报告,决定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后,团 体保险成为人身保险恢复发展后最先启动的业务, 到今天团体保险的发展已有20多年。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年金保险
1961年,日本人寿保险界、信托银行界、日经 联等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纷纷要求 政府对退休年金给予税收优惠。同年底,有关 的政府税制调查答询中,提出了和企业年金相 关的税制整备。 1962年,依据该答询的宗旨,政府同时进行了 法人税制与所得税法的修正,于1962年4月起 开始实施税制适格退休金制度。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保障债务人的保险也于20世纪初在美国登场,即1917 年,律师摩里斯因当时的人寿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提供信 用人寿保险而自己成立了摩里斯· 伯朗保险公司,以个 人保险为基础,开始对贷款的借方提供死亡保障。不久 后,信用人寿保险也依团体保险处理。最初的团体信用 人寿保险于1928年,由Prudential人寿保险公司向在 NewYork· National State银行办理个人贷款的借方提供 保障。
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
由于大批销售的方式减少了营销费用和管理
费用,加上特定条件下的行政介入,团体保 险的 费率一般较低,团体保险成为当时寿险市场 十分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 缴费方式为个人缴费、单位代从工资中扣保 费后统一交至保险公司,但这只是广泛意义 上的团体保险业务,更多的是体现团体代理 性质。从产品设计上,并未体现团体保险的 特征,对团体保险的概念仅是指团体投保、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当时,邮政简易保险局及几家民营人寿保险公 司也都希望销售团体保险,但监管机构仅允许 日本团体生命一家经营团体保险业务。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二战后。1947年4月日本 公布禁止垄断法后,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主体逐 渐增多。1948年9月,明治生命率先获准经营 团体定期保险,其后各人寿保险公司也陆续投 入团体保险市场。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年金保险
首先在1950年由千代田生命推出团体年金保险, 但由于当时无法享受税收上的优惠,销售的业 绩并不好。 1955年后,日本经济安定,以民间劳动者为对 象的厚生年金保险逐渐获得充实,1961年国民 年金设立后又确立了国民皆享受年金的体制, 受此影响,许多企业也开始关注其员工退休年 金制度。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wenku.baidu.com
第三阶段(1951年--1970年)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是美国人寿保险业发
展的黄金年代,在美国资本市场,人寿保险 公司成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团体保险业务 也随之得到飞速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1954年,联邦政府决定为两百五十万余的员工提供死亡 保险,至1963年末,其有效合同额已达到166亿美元, 使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两百多家保 险公司成为该计划的再保险人,该计划由大都会人寿保 险公司主持经营。 1956年,NAIC再度将团体人寿保险的定义扩充。 20世纪50年代,蓝十字提供医疗服务的方法以及为特殊 类型的索赔支付固定赔付的商业运作方式,随着团体重 大医疗赔付的来临走上舞台,最终由“蓝十字和蓝盾计 划”和商业保险人开始出售。 1960年以后,美国政府对雇主向雇员提供保险的企业实 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同时,经济的日益复苏和繁荣也允 许雇主为其雇员提供更加优惠的福利保险。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1951年8月,大藏省下属的银行局颁发了《团体人寿保 险营运基准》,其后,该基准成为日本团体定期保险营 运的依据。该团体保险营运基准,以后随团体定期保险 普及、保险公司扩大承保对象的需要,又进行了多次修 正。 1966年2月10日,该基准在过去多次修订的基础上更名 《团体定期保险营运基准》。1986年,营运基准再次修 订,进一步将“团体范围”扩大,并提高了最高保险金 额。1987年7月,又试图将任意加入团体的加入率要件 予以放松。
团体保险的起源:中国
最初于1951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当
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承保方式比较简单,主 要险种是定期人身保险,一开办就受到了大 量企事业单位的广泛欢迎,团体保险业务增 长十分迅速。
团体保险的起源:中国
1951
颁布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 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 开办了多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作为国家实 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
团体保险的起源:美国
1912
纽约公平人寿保险社(Equitable Life Assurance Society of New York)与Pantasote Leather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团体人寿保险单,为 该公司的雇员提供人寿保险保障。
团体保险的起源:美国
团体健康保险
1890年Travelers保险公司提供给消防员的保障 是美国的第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合同。1911年, 伦敦保证和意外保险公司(London Guarantee and Accident Company)为蒙哥马利· 伍德公司 (Montgomery and Ward Company)的雇员提供 了一份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保障,成为美国第 一份团体失能收入保险单。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第二阶段(1931年--1950年)
美国团体保险在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由
于人寿保险业整体发展曲折,人寿保险公司 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较大,美国法院制度在 影响保险法规上的重要角色开始显现,多个 重要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团体保 险的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社会安全保障法》 1938年,第75届国会授权并指导一个专案委员会对 “经济权的集中及财务的控制对商品及服务的生产 与分配的影响”作完全彻底的研究与调查。团体保 险协会是被调查研究的工业保险协会之一 。 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处理东南保险人案例 1945年,国会通过麦卡伦法案 1946年,NAIC制定了新团体示范法草案 1949年,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与内地钢铁公司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s. Inland Steel Company)案
第十一章 团体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章重点:美国、日本和中国团体保险的起
源;美国、日本和中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起源
团体保险的起源
美国 日本 中国
团体保险的起源:美国
1907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 锡格(Herry R.Seager)教授明确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 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 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 社会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好的方式就是由 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医疗保障保险(团体型)
日本于1986年4月以产寿险竞合商品的型态
推出了医疗保障保险(团体型)。 其有效合同值较其它团体保险险种虽然较少, 但由于全社会对健康医疗的关心程度很高, 同时又积极响应医疗方面的自助努力要求, 今后的成长仍可期待。
中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一)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保险的发展
美国 日本 中国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美国的团体保险虽然取得 了一定的发展,但还不成气候。很多早期的团体保险计 划都是为了互助的行会和利益相关的团体设计的,主要 用来提供伤残抚恤金。如美国在1870年之前设计了第一 个团体健康计划,仅仅对意外事故和疾病体现少量的现 金支付。 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创立了第一个退休金计划。19 世纪80年代,团体预付费计划开始得到发展,这些计划 需要为某些医院(在明尼苏达州)提前进行支付,然后 为伐木工人团体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在日本,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销售由日本团体生 命于1934年6月开始,最初签约的投保人是日本 工业俱乐部,被保险人是其从业人员。 1926年初,日本由于经济状况不佳引起劳资矛 盾激烈,以河合良成氏为中心,加上乡野之助氏 等,通过当时财界有力之士,提出了建立团体保 险专业公司的计划。后来,该计划被商工省采纳, 加上经营者团体即全国产业团体联合会(经团联 的前身)改变其方针,因此1934年3月日本生命 保险公司获准成立。
阶段(国内保险业复业到1991年) (二)第二阶段:团体保险衰落的阶段( 1992 年-2001 年) (三)第三阶段:团体保险寻求新生的阶段 (2002 年——)
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
人身保险业务以团体保险业务为主,我国团体保险 占整个市场80%的份额,其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 府发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参与和推动。 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单位代理推销人身保险,保费很 低,保额也很小,几乎都无健康告知和核保的需要。 中国人保处于主导地位;产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 辅以少儿险、个人养老金等几个险种;团体健康保 险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劳保和公费医疗制度 而基本没有需求。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第四阶段(1971年--今) 这一阶段团体保险发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团体保险 技术日益成熟,团体保险产品极大丰富。
20世纪70年代,自保的趋势开始出现。 20世纪80年代,快速增长的弹性支付或自助式的计 划由大中型的雇主发起。 团体人寿保险的规模有了显著的增长,表现为保单 数目、参保人数和有效总保额均有大幅度的增长。 团体健康险方面,美国同样也获得了巨大发展。团 体健康险中成本管理概念的实现得益于一些管理式 医疗组织的快速成长。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第一阶段(1891年--1930年) 这一阶段是美国团体保险真正发展的重要时期,其 显著特点是,团体保险产品多样化,团体保险数量 有了很大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的发展
快速的团体健康赔付增长是由今天我们称为“蓝十字 (Blue Cross)”和“蓝盾(Blue Shield)”计划以及 社区和州范围内的预付团体计划引领的。1929年,达拉 斯州的Baylor医院创新了一种医院赔付计划,这种计划 涵盖了学校的教师,收取的是预付保险费。随后,私营 保险公司也开始提供商业化的医疗保险。
日本团体保险的发展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在日本,随着分期付款销售方式的发展,消费者对信用人 寿保险的需求应运而生。最初在1961年,千代田生命与 丰田汽车签订了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当时信用人寿保 险包含于团体定期人寿保险中,以营运基准个别承认的团 体为投保对象。 1966年,趁着团体定期人寿保险修改营运基准,团体信 用人寿保险开始成为独立商品。 自1980年起,因住宅金融金库办理住宅贷款时都需附加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日本的团体信用人寿保险获得急速发 展。
团体保险的起源:日本
在日本,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销售由日本团体生命 于1934年6月开始,最初以日本工业俱乐部为投保 人,以其从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此后,1950年日本 千代田生命推出了团体年金保险;1961年,日本千 代田生命又与丰田汽车签订了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 同;1986年4月日本以产寿险竞合商品的形态推出 了医疗保障保险(团体型),分别代表了日本团体 定期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和团体健康保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