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

发布:通州国土来源: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关注度:6902

征收(征用)土地操作说明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地资发[2004]238号)

(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六)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建[1999]116号)

(七)《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省及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发[2004]4号)(八)《关于印发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16号)二、实施要件

(一)立项申请及项目批文(指独立选址项目、使用改征用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二)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

(三)土地、人口、劳动力情况证明单

(四)委托征地、测绘协议书

(五)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六)土地补偿登记表

(七)青苗补偿登记表

(八)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

(九)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现场张贴告知书像片与权属单位出具的函告

(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十一)农用地转用方案

(十二)补充耕地方案

(十三)征收土地方案

(十四)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五)土地分类面积表

(十六)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十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十八)征收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

(十九)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

(二十)征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二十一)补充耕地材料

(二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独立选址项目还要另行提供:用地预审报告、地质灾害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十三)征收(用)土地批准文件

(二十四)《通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公告回执

(二十五)《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公告回执

(二十六)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三、办理要求

(一)国土所需收集完成的事项

1、征收(用)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初审

2、办理立项申请、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

3、配合地籍科、勘测事务所及权属单位对被征地地块的权属、面积、地类、界址、青苗、附着物等情况实地调查

4、送达张贴《听证告知书》并提供相关书证材料

5、办理土地、人口、劳动力证明单、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委托征地协议书等

6、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7、如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准备听证材料

8、张贴“两次公告”,办理张贴像片与回执

(二)规划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

1、征收(用)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2、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配合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搞好地质灾害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工作

4、提供与项目报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地产中心需收集完成的事项

1、立项申请及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人口劳动力证明单、委托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土地权属及地类证明、经营性用地听证告知书等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2、测算并提供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

3、签订补充耕地协议书

4、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用)文件,测算并拟订《通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测算并拟订《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地籍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

1、征收(用)地块的权属、面积、地类、界址等现场调查及与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核对,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征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审查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五)耕保科需收集完成的事项

1、拟订“一书四方案”

2、收集审查报批必备材料

3、逐级呈报审批

4、接收上级用地批文返馈地产中心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征地包干费:苏价服[2000]319号、苏国资发[2000]127号

征收标准: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二)征(拨、使)用地管理费及权属用途变更费:苏土计[1995]63号、苏价涉[1995]第155号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按征(拨、使)用土地时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税不进入基数)总额的3%收取。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征收标准:在县城以上(含县城)每平方米2元,在县城以下执行每平方米1元。(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综[2006]48号

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4元。

(四)耕地开垦费:苏政办发[2006]32号

征收标准:每平方米11元。

(五)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苏政办发[1995]62号

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元。

(六)土地复垦费:苏政发[1999]8号

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元。

(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苏价房[99]15号、苏价服[2003]175号

征收标准:每平方米15元。

五、征收(用)土地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依据:

1、《关于切实贯彻落实省及南通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发[2004]4号)

2、《通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细则》(通政发[1996]219号)

3、《关于印发通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16号)(二)补偿种类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收(用)耕地的每亩补偿14000元,征收(用)其他土地的,按文件规定分类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