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与注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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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 得税处理与注 销税务稽查
大连市国税局 2014年3月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是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最后环节,是保证应收尽收,避免税款 流失的最后一道闸门。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 的清算,不仅能避免企业偷逃税款,而且能 发现和纠正以往日常管理中未能发现的问题, 为经营期检查提供思路和线索。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有其他应付款 20万元未付出去,经核实,此20万元为其法定代 表人出借给该企业的款项,则此20万元应作为收 益参加负债清偿损益额的计算。
四、注销稽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 应关注的重点
(一)资产处置当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可变现价 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有无人为减少清算所得的情况 (二)负债是否真实并如实清偿,有无虚构债务、虚 假偿还,以隐瞒或减少清算所得的行为 (三)往来账项是否正确清理,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 确 (四)通过对银行账户、合同、存货、库存商品等相 应检查确认是否有帐外经营行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引起清算的事由为解散或破产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计算步骤(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和财税【2009】60号) 1. 计算清算所得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确定适用税率 4.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 计算减免税额 6. 得出应补(退)税额
(二)计算清算所得(国税函【2009】388号 关于 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的通知)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期间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 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 实际经营期 清算期 终止经营 6月 8月
1月
12月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步骤
在注销检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企业 决议解散后不进行清算,在向税务机关申请 注销后也未进行清算,那么我们在审核其所 得税清算报表的时候也应该十分谨慎。 举例说明:例2
注销时未偿付的向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的处理
(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取得财 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 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 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 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 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 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 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 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 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 理。 财税【2009】60号明确“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 税处理(1)按《公司法》、《破产法》等规定需要 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 业。(财税【2009】59号文件)”
(五)账面资金和清算财产是否已经全部清理并转 出,防止部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保留营业执 照及原有资产,继续经营以逃避缴纳税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于抵账的问题
若要相互抵销 需有三方协议
A企业
B企业
C企业
注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提供鉴证报告、审计 报告、《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但被检查年度不需提供。(市局征管流程) 以前年度亏损,指清算开始日往前追溯5个纳 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
(四)适用税率
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基本税率25%。
注意: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针对经营期间的企业,因此不适用于清算期间。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他 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
企业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 征收方式,清算期间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征 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 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 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 弥补被核定年度亏损。
例1: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企业 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定与计税基础无差异)3890万元、资产的可 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假定与计税 基础无差异) 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 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 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 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3890 ) +(3700-3590) -70-100-20100=160(万元),清算所得税=160×25%=40(万 元)。 对应所得税清算表的填列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对象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期间界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步骤 四、注销稽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关注的重点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对象
企业的破产与解散 引起企业清算的事由 清算所得税的企业范畴

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是指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是 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破产以外的解散事 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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