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立规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上市公司接受机构调研(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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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3日

上交所立规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上市公司接受机构调研须向交易所报备针对目前一些机构利用与上市公司的紧密关系,早于公开披露而获得公司经营数据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前专门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重大信息,而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1、今日起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2、创业板市场建设应紧扣五个立足点

3、一季度券商交易龙虎榜出炉

4、深交所隆武华:创业板相关规则将陆续出台

深圳综合代理配置说明

关于2003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祁斌:证监会研究中心最近未建议立刻推期指

一、今日要闻

上交所立规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上市公司接受机构调研须向交易所报备

针对目前一些机构利用与上市公司的紧密关系,早于公开披露而获得公司经营数据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前专门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重大信息,而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眼下正值年报披露高峰期,各类机构开始密集调研上市公司,各种各样的调研报告、交流纪要充斥网络。虽然绝大部分报告和纪要都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回避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描述,但还是有少数报告或纪要公开披露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针对这一情况,上交所公司管理部近日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的问题。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参会者披露任何未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过程中,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秘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秘,由其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每月初公开披露公司上月的经营数据,并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重要公告披露后举行公开说明会,由公司管理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沟通。公开说明会主要应采用互联网方式,以便普通投资者参与。公开说明会召开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会议记录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上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报备的采访或调研情况,对采访或调研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交易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业绩等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会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述。在生产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需对已披露的经营计划等进行修订的,应及时披露修订情况。(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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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1、今日起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自今日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表示,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目前,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监管部门重申,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证券买卖的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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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板市场建设应紧扣五个立足点

在我国建设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如何才能开好局、起好步,保证创业板推出后平稳运行,是目前摆在我国监管当局和市场参与各方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

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诉求。我们认为,关键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找好平衡点。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计过程中,既要把握国际化趋势,以市场为导向,又要立足于国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化约束不够健全。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地照搬国外主要市场的经验,而应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考虑投资者、保荐机构,监管能力与手段等多方面因素。

具体而言,在创业板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四个“兼顾”:既要兼顾国际经验,又要兼顾中国国情;既要兼顾国内企业需要,又要兼顾我国创业板的国际竞争力;既要兼顾市场容纳量,又要兼顾市场的承受力;既要兼顾支持我国广大成长型企业,又要兼顾好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因此,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应该紧扣五个“立足点”:一、立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二、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四、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五、立足于支持创业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的充分释放,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创业活动的蓬勃发展。

在创业板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少走弯路,尽量做到风险基本可控,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风险肯定是存在的,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准备,做好充分的预案,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不能“裹足不前”。

此外,在推进创业板过程中,我们特别要警惕四种现象:一是搞概念化的包装;二是硬拼硬凑,弄虚作假;三是把创业板市场当成新一轮的圈钱、暴富的工具;四是把创业板当成投机炒作的场所。

总之,为了使创业板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我们需要求同存异,共同呵护和推进市场建设,起好步、开好局。(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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