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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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5.11.19
【实施日期】1955.1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国务院人事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任免国家行政人员手续;
(三)掌管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统计工作;
(四)办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调动县长级以上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务院秘书厅及各直属机构处级干部的考查、调动,任免事项;
(五)管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调拨和安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