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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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积率及别墅认定
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标准有关说明的函》(建办规函[2006]440号)对别墅的界定是:别墅一般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建筑密度一般较低,容积率则在1.0以下。
但是,对独栋、商品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下等是否就是认定为别墅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执法实践中也引发诸多问题。
河北唐山(住宅项目别墅配建高楼,使容积率达到1.0以上)。
2012年1月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居住用地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因素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一类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但未对何谓别墅进行界定。
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指标(2010)按工程用途将住宅分为经济适用房、高档公寓和别墅等,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
但实际上,因建筑物结构的复杂多样性,很难对别墅的形态作出准确定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原建设部440号函为两部工作往来函件,并非规范性文件,以建筑形态独立成栋或者同时具备“独立成栋”和”容积率1.0以下“条件,不能作为别墅的准确定义。
根据规划建设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住宅项目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容积率必须大于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土地出让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进行审核,不对建筑物的形态进行审核,不管住宅是否独栋,只要符合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即会批准相关规划许可。
因此,企业违反规划条件开发房地产项目,如宗地容积率小于1,且建设了独立成栋的住宅,只能认定其违反规划条件建设商品住宅,而不能认定违规建设别墅。
对违反规划条件建设的商品住宅,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使容积率大于1),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总结(供土地执法实践参考)
1.关于别墅的认定。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别墅尚无明确界定,住宅用地是否合规的监管依据,为用地容积率是否大于1。
2.关于部门监管职责。
按照职能分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住宅用地供地环节容积率等用地条件是否合规以及土地供应后用地者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进行监督;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住宅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审批,并对用地者是否按许可建设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