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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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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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98条
篇一: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你都死死记住了?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
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
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
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
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有关问题
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
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
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
数+ 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
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H历天
数+ 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
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