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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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图书信息资料作为人类科技文化的主要载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而图书馆作为其保存和管理机构,理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以及全面建设法治化国家的今天,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为了便利和简化对所述对象的讨论,本文知识产权仅指与高校性质密切相关的、以科技成果为主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所以也称“无形产权”,基于“私权神圣、利益衡平”的法律观念,现代民法领域逐渐发展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因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一)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

和绝对性的特点。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地域性,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三)时间性,即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其基本特点包括:

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客体的条件。

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

布,使公众知悉。

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对于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方面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二、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用发挥的可能性

高校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集散地、信息资源收集加工和传播地,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信息机构,是构建学习型社会、保证师生学习的重要场所。高校图书馆自从向读者开放以来,一直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馆藏文献信息的利用,其内容包括借阅、复制、检索和咨询等。但是高校图书馆传播知识的广泛性和无偿性,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有偿性、限定性必然会产生明显的矛盾,因此图书馆必然存在种种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发挥独特作用的可能性。

(一)高校图书馆复制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允许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文献复制变得十分便捷,在高校图书馆的读者服务业务中,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是读者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复制范围包括文献的复印、音像制品的复录、光盘刻录等工作。对读者服务而言,复制是文献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处理不当,

复制也是最容易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构成侵权。在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过程中,如何界定合法复制与非法复制?文献的摘抄、临摹、翻录、翻拍、电子读物的上传和下载,或对其不当使用,同样有可能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二)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信息需求量的增加以及信息技术程度的提高和广泛应用,高校图书馆加强了信息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发挥高校图书馆的人才优势和丰富的馆藏资源,有针对性地向读者提供文献或信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是高校图书馆重要的服务形式,在进行信息咨询服务中涉及翻译权、复制权、发表权等原作者的权利,图书馆员在进行咨询服务工作中,在尽量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的同时,同样存在产生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三)高校图书馆数字化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高校图书馆还面临非印刷型文献迅速增长的问题,即所谓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图书馆的形成使得网上和电子信息资料的收集、利用更容易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已经产生了诸多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当前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数字化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涉及对作品的使用权问题,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需要寻求法律来保护,如果忽视了数字化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样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对数字化资源的合理使用

与保护,也使知识产权发挥功用存在了可能性。

(四)外文书刊订阅业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大部分高校图书馆为读者提供根据需求购买外文资料的科

技服务,提供的外文图书及外文期刊大多为外文原版和外文影印版。然而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由于受经费的影响,没有可能购买全部外文书刊,只能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外文影印版书刊。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国际化、严格化的背景下,影印国外原版书刊将视为盗版行为,国内图书馆的普遍做法是:要么直接订购原版外文书刊,要么购买版权后再影印,要么停止影印。而如果完全停止引进国外最新的科技资料,对我国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又将是难以估量的。从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人手处理这一问题,未尝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高校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发挥

正因为图书馆相关业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联系,图书

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有可为,而凭借图书馆在此方面独特作用的发挥,也必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具体而言,图书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应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宏观和抽象,针对图书馆工作具体问题,就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操作规程,这样才便于进一步工作。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除合理使用以外的另一种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的形式,是各国版权法普遍实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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