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这些回函造假的常见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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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回函造假的常见套路,居然骗过了这么多大所
审计君说:
这些回函造假的常见套路,居然骗过了这么多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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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君
函证程序常见风险征兆
01.
回函时间高度集中
华泽钴镍案:
瑞华所通过传真取得的9家不同单位的询证函回函上所记录时间,最早为2014 年4月17日下午3:44,最晚为同日下午3:49 ,中间间隔仅5分钟。瑞华所未对回函的来源进行核验,未能发现华泽钴镍搜集票
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以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
处罚结果:
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三名签字注会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02.
不同供应商/客户的回函由同一快递员揽收
或回函快递单号码接近
九好集团案:
利安达所取得的数家供应商回函均由编号为41**98的顺丰快递员取件。利安达所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九好集团虚增收入。
处罚结果:
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03.
回函寄出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
振隆特产案:
瑞华所将向销售客户的询证函交由振隆特产的工作人员代发。振隆特产工作人员将询证函替换为新年贺卡寄送外国客户,并把询证函另外邮寄给国外朋友,请其伪造客户签字后将虚假回函寄回瑞华所。瑞华所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振隆特产以虚增出口销售单价方式虚增利润的行为。
处罚结果:
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04.
回函寄件人联系方式相同
天丰节能案:
利安达所获取的多份客户回函寄件人姓名不同,但联系电话相同。该联系电话实际为天丰节能销售员工的号码。利安达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天丰节能以虚构虚构客户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
处罚结果:
对利安达所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05.
回函联系人存在“多重身份”
雅百特案:
众华所收到的客户邮件回函显示其联系人具有雅百特国外客户和国内客户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众华所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未能发现雅百特通过虚构位于巴基斯坦的木尔坦建设项目来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
处罚结果:
对众华所没收业务收入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合计处以174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06.
回函签章与合同不一致
键桥通讯案:
鹏程所对键桥通讯对某对外贸易总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回函客户签章为“某工程建设总公司苏丹分公司”,与该笔业务合同签署方不一致。鹏程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审慎关注回函信息存在的异常,未执行充分替代程序,仅向键桥通讯进行询问,认为合同签约主体与函证对象在合同履行上是混同的,不影响审
计证据的可靠性。鹏程所未能发现该大额海外合同系键桥通讯虚增的业务。
处罚结果:
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
函证
(征求意见稿)
恰当地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可以为相关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同时也是应对舞弊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如果函证程序设计和实施不当,很可能会导致其无效。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恰当设计和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本问题解答旨在针对与函证有关的实务问题,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函证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提示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如何设计和实施不同形式的函证程序、评价函证程序的可靠性以及回函结果时需要关注和考虑哪些事项,以提高函证程序在审计中应对舞弊风险方面的有效性。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出,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因此,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尽管函证可以针对某些认定提供具有相关性的审计证据,但对于其他一些认定,函证所能提供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程度并不高。例如,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可回收性提供的审计证据,比针对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提供的审计证据,相关性较低。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
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第51段的指引,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
(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
(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其回复的依赖程度:
①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
②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
③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
④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
⑤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第三方函证,在应对舞弊风险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如果被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
(二)审计准则中关于对特定项目实施函证程序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分别对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应收账款以及存货等账户如何实施函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