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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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
这一政策是目前纳税人受益最广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它政策性比较强,致使许多税务执法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在这一政策的具体认识和实际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外资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由于这一政策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人认为只有外资企业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但在经济特区,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早在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明确规定: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就是说在特区内,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点上,内外资的待遇是同等的。
误区二:生产性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生产性企业固然是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绝大多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杠杆的效用可能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采
用,为了更好地发挥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产业结构,完善国家的资源配置,二免三减政策的适用外延会逐渐扩大。
比如,2000年9月,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比照生产性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待遇。
误区三:只要是生产性企业就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1.企业工商上的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没有从事生产经营这一项内容的,这类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而实际又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论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3.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同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生产经营的收入达不到企业年度全部业务收入50%,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即使已经享受了二免三减,在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期间,生产性收入达不到50%标准的,企业同样不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
4.从事简单生产的企业不能算作生产性企业。
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为生产性企业。
误区四:获利年度是第一个盈利年度
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是从企业第一个获利年
度起,但这里的“获利年度”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度。
首先,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那么在五年之内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