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行政管理制度大全(附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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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签订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第三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四条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相关责任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保所签合同有利、有效。
第五条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第六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行业标准合同的,按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述须清楚、准确。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1.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和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其
它方式约定有关事宜,不签定书面合同。
2.文首部分,须写明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正文部分,须具体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合同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4.结尾部分,须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凡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一式四份。
第二章合同审批与签定
第九条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批准
对于标的金额在10 万元以下、定金或预付货款在 1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定;标的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定金或预付货款在 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同有关资料、
附件等,报公司行政部、财务部会审,并经董事长审查并授权签定。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
对于公司与外部单位进行联营、合资、合作,或者是标的金额在50 万元(含)以上、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确定方案后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公司
的对外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集团各职能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履行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货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第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
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公司确定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第六章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后,原件、附件及相关资料由签约单位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如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可以持有复印件。行政部门负责已公文管理程序上已处理完
毕合同的整理和归卷工作。
第七章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10—5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和500— 5000 元 / 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20— 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和1000— 8000 元的罚款。
附件:《合同会签单》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其它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档案是指在从事生产、经营、研究、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对公司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必须重视和健全档案工作,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四条立卷归档以我公司各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为主,须将反映本部门、本公司职能活动所产生的具有长期和重要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与这类文件有密切联系的社会机构的来
文)作为立卷归档的重点。
第五条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立卷归档工作;某一项目完成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类目案卷编号
第六条档案分类视文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全宗、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全宗区分,然后依文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第七条如因文件类型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
第八条同一“小类”的文件以装订于一个卷宗为原则,并赋予一个案卷号,一个全宗内不得有相同的案卷号。如文件较多,一个卷宗不够时,可以两个以上的卷宗装订,并于案
卷号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同一案卷号后不得有相同的卷次号。
第九条案卷索引表中的档案号的表示方式如下
X1— X2— X3— X4
其中 X1 为全宗代号,X2 为小类号, X3 为案卷号, X4 为卷次号。
第十条《档案分类编号表》确定了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立卷类目。
第十一条立卷类目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三章平时归卷
第十二条公文承办人员须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保存的文件材料搜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行政部门整理归卷,专业性文件材料(财务、人事、审计方面的)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对文件进行点收后,按照“案卷类目”条款,将文件材料放入平时保存的文件盒内,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第四章案卷整理目录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