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保险法》课程考核要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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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辨析

(1)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2)自杀免责条款与犯罪免责条款

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按所谓犯罪行为,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有科以刑罚之行为始足当之。若该行为非刑法所明文处罚者,其行为或可非难,但既不构成犯罪,保险人即不得据以主张而为免责。

2.简答题

(1)简答保险与赌博之间的差异。

保险是个人对未来潜在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风险转移的工具,可以花少量、个人可以承受的保费,解决潜在的个人不能承受的风险。赌博是对未来潜在有可能发生的风险的,进行一个机率上的猜测后做出的一个风险安排,假如潜在的风险没有发生,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如果是潜在的风险发生,要承受巨大的风险损失,这种破坏大多是个人没有能力承受的。

(2)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3)简答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4)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3.论述题

(1)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

4.案例分析

(1)2010年2月,王某雇其妻子的弟弟陈某为其开压路机,同时王某为陈某购买了一份一年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障计划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10万元、意外烧伤保险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000元。2010年11月,陈某因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而死亡,陈某死亡后,王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请分析该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受益人指定是否有效?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王某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可以为陈某投保人身保险,但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须经陈某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且王某不得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只能指定陈某本人或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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