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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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成为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管辖方式,随着国际犯罪类型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普遍管辖权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本文将从其概述、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角度简析普遍管辖权,以期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普遍管辖权概述
(一)普遍管辖权出现的背景
1.社会背景。
国家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主要解决国际上的刑事管辖问题,普遍管辖权最初的适用是在打击海盗犯罪中,由于海盗危害的不仅仅是几个单一国家的利益,各个国家均认同对海盗进行无国籍限制的打击,因此普遍管辖权得以适用。
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意识到只有首先考虑提升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的发展,因此,人们愿意适用普遍管辖权来达到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共赢的局面。
普遍管辖权得以在二战后得到普遍发展的原因为各国间的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国际犯罪也在不断增多,危害较大。
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合打击该类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关注。
2.学理背景。
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产生初期的以及现代国际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首先,普遍管辖权产生初期主要的任务是打击公海上的海盗犯罪行为。
在这个时期,各国认可适用的管辖权原则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
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面对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的情形,同时为更好打击海盗犯罪,国际社会提出了“海盗是法外人”的概念,因此对海盗行为的超越国籍的管辖既没有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又有力地打击了海盗犯罪。
这时人们仅仅认识到普遍管辖本文由收集整理原则可以在其他管辖原则不足以提供管辖依据时而进行补充使用。
其次,二战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然法的再度兴起有关。
二战胜利后,法学家们认定德国纳粹血腥统治正是缺乏对实在法进行评价的自然法思想,才使恶法缺乏反驳的理由,造成严重的后果。
此时,自然法学在这个时期焕发了自己的活力,人们都在呼吁着一种可以对实在法进行统一评价和统治的理念。
而超越国家主权管辖的普遍管辖权正是符合了这种超越性的权力约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最后,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权威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有限主权观念得到了一定的强化。
在国际社会初期,每个国家都极力主张自己的绝对主权,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法日益扩张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开始关心国家主权的有限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正在不断的收缩,给了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的普遍管辖权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普遍管辖权的含义
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内涵存在争议,根据不同的含义界定,可以对普遍管辖权做不同的类型划分。
1.狭义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主体为各主权国家,管辖的犯罪对象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国际犯罪,适用的条件为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
其狭义性正是体现严格的限制了管辖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犯罪嫌疑人与本国领土紧密相关时才能够进行管辖。
2.广义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由各主权国家适用,管辖的犯罪为国际罪行、各国国内法上都应当而且已经确立的犯罪种类。
普遍管辖权适用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领土。
其较狭义的普遍管辖权的广义性正是体现在其不要求适用条件是必须犯罪嫌疑人与管辖国一定存在着一定的地域关联性。
3.最广义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主体为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范围较广义说正是表现在主体范围从国家主体扩展到国家主体和国际组织。
普遍管辖的管辖对象为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管辖适用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均处在本国境内,对所处位置没有特殊的限定。
综合以上的各种学说对管辖权的不同定义,我更加认同狭义管辖说。
从本质上来说,普遍管辖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
全球化的进程虽然在不断地进行,各个国家越来越关注人类的“普遍利益”,但是有限性的国家主权并没有得到主权国家的普遍认可,各国为维护自己本身的根本利益是不会否认主权的完全独立性的,因此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依然会与国家主权相冲突,各主权国家为维护自己的主权完整和独立,若出现定义过宽的普遍管辖权会采用各种限制性措施例如采用政治因素进行施压等。
二、普遍管辖权的具体适用
前面主要论述了普遍管辖权的理论相关问题,包括普遍管辖权发展的背景以及含义。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普遍管辖权在现实中是怎样启动,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要求是什么,进而简单分析现实中的普遍管辖权适用面临的问题以及怎样改进。
(一)普遍管辖权的启动机制
1.移民管理部门的信息启动普遍管辖权。
移民管理部门首先利用掌握的申请移民人员的信息与检查机关的相应审查或追捕信息对比,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马上将相关人员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若符合普遍管辖的条件,由其进行起诉,进而启动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