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水帷幕桩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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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承包工程造价(大写):

¥:

开竣工日期: 2010年3月25 日至2010 年11月25 日签订日期:2010 年3月26日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条款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就本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清华大学校内

1.3工程内容:设备进出场、制备水泥浆、止水帷幕桩成孔、校正钻杆的垂直度和定喷方向、定喷水泥浆、水泥浆的养生、高压定喷防水桩挡墙等完成止水帷幕桩相关的工作内容。

1.4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止水帷幕桩。

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水泥由甲方为乙方购买,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其余辅材由乙方购买)、包机具(机具包含改装的旋定喷钻机、高压水泥浆泵、水泥浆高速搅拌机、交流电焊机、配电箱等完成止水帷幕桩施工所需要的所有机具)

第二条工期

2.1本合同工程定于2009年8月30日开工,至2008年9月24日竣工。

2.2合同日历天数为25天,具体工期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2.3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合格。

3. 2 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止水帷幕桩的施工质量,止水帷幕桩钻孔垂直度在必须控制在0.5%以内,桩位偏差在控制在30mm以内。确保桩垂直度和喷嘴定位方向才能确保止水效果。

3.3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4.1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成品破坏、止水帷幕桩钻孔垂直度在0.5%以外、桩位偏差在30mm以外、止水效果不好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质量问题、事故均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承包单位除负责返工修复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发包单位有权给予承包单位合同价款100 %的罚款。

3.4.2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给发包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发包单位将在结算时从本

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代表姓名:(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工程量及合同价款

5.1综合单价(人民币大写);¥:

5.2合同价款方式: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一次包死,未超出合同单价范围的工程内容一律包含在各单价中不得调整。

5.3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5.3.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医疗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机械费;材料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现场材料设备看护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现场临时设施费、现场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费用、检验试验配合用工、现场物探及探坑、手工工具补贴、其他直接费、停工、误工费、零星用工、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等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其住宿费和生活费)。

5.3.2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要求的所有费用。

5.3.3满足合同条件要求的责任、义务风险之一切费用。

5.3.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已含在综合单价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单价中。

5.4合同价款的调整:

5.4.1当设计变更发生超出本合同工程的项目内容时,单项工程费用在5000 元以内时(含5000 元),发包单位将不予补偿。

5.4.2当设计变更发生超出本合同工程项目内容的单项工程费用在5000 元以外时,发包单位只给予承包单位直接费的补偿。

5.4.3其新增加劳务单价的确定,首先选用本合同劳务单价中合适或相近作业内容单价;若无合适或相近的劳务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4.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其他条件:

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合同综合单价经双方确定后不再调整。

5.5工程数量及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实际验收合格的止水帷幕桩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暂定立方米),计算规则按设计桩长乘以止水帷幕桩的止水宽度0.8米以平方米计算。其工程量经甲方工程师及项

目经理确认为准,结算价款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5. 6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合理使用发包单位供应的材料,如果由于承包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发包单位供应材料超出合理损耗(损耗系数为1.15),超出部分材料价款将从承包单位结算款中扣除,超出部分材料单价按发包单位购买的材料单价为准(以发包单位购买材料发票为准),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 结算资料:

6.1.1工程完工后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

后方可办理结算。

6.1.2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承包单位按本合同编制施工预算书。

6.1.3承包单位根据发包单位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

6.1.4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确认资料等。

6. 1. 5对于现场签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确认资料必须由签字,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同时必须

经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公司领导签认方可有效。其他人员的签认均无效。

6.1.6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发包单位结算专用章方可有效,否则均为无效结算。

6.2合同价款的结算:

6.2.1承包单位按时完成承包的工作内容,经发包、承包单位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确定符合合

同约定的标准,工程交工。

6.2.2承包单位应于工程交工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6.3支付工程款:

6.3.2每笔工程款,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款额的发票,乙方出具的发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税法的

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延迟付款利息。

第七条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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