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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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中市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资人出资能力及资金来源合法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巴中市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巴中市颐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

国家和四川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其出资人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在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的前提下,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公司的出资人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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