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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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
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
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
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
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
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
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
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
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
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
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
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
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
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
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
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
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
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
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
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
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
/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
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
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
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
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米的
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
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
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
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
/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
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
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
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1/3,不足15米的,按15
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
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室,医院指病房)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
时,
如果
a1≤33°41′24″,应采用外墙
与外墙间距
如果
a1>33°41′24″,应采用屋脊
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
时,
如果
a1≤29°3′17″,应采用外墙
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
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