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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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2%。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且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共同的结果。聘用合同期满时间不在年终的,或者虽在年终但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单独组织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在单位内部进行综合测评;
(三)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四)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
(五)单位领导班子或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优秀等次及受奖人员比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管理人员(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其职务岗位比例空缺限额内可优先聘用,对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优先推荐。
(四)工勤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的资格。(五)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参加下一轮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将其解聘。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九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使用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细化的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