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要求,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额为1000亿元,采取保底收益方式委托投资,投资期限5年。
投资资金由留足12个月备付期后结余100亿元以上的省本级、设区市本级以及结余50亿元以上的县(市)筹集。
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自愿确定是否委托投资运营,并将拟投资金额及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资金归集后,由省政府统一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运营的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委托投资地区所有。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资金归集、记账具体办法,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设区市、县进行对接,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工作。
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归集资金额,分两批于2018年3月15日前、2018年9月15日前,将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到省级指定财政专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的财政风险——以“养老金入市”最优化投资组合配置为考察视角
一、引言人口老龄化、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缩水”[1],基金池面临“收不抵支”困境,财政状况恶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养老基金重要成分。
保障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需求,缓解政府财政“兜底”压力,是推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出现时间、缩小基金收支缺口规模[2]的根本动力。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早在2015年,已经有六个省份(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青海)出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缴率下降、参保职工数量降低是各省份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主要原因[3]。
因此,从源头提高养老基金收入是缩小养老基金收支缺口、增强养老基金的支付调剂能力[4]、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根本方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本质是基金收入不足以应对支出额度,基金支付能力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领取需求严重错配。
人口老龄化、通货膨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引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困境收稿日期:2021-01-19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 :///jhxs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17ZDA26)作者简介:孙健,男,山东高密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 :www12345www2021@ ;王君,女,山东临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E-mail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的财政风险——以“养老金入市”最优化投资组合配置为考察视角孙健,王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摘要:通过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模型,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前后的收支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风险最小化条件下的最优投资收益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池的扩大效应,可以探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下引致的财政风险,并为扩大基金规模、优化最优投资组合配置提出改进建议。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所需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机制。
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来看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情况。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是为了增加基金的收益,从而提高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在投资方面,我国采取了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其中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投资。
1. 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是养老保险基金中最具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高风险性和投资成本高的特点,养老保险基金对股票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30%。
2. 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是养老保险基金中相对稳妥的一种投资方式。
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对风险控制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是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
3.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相对保守的投资方式。
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具有资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特点,是基金投资的主要选择之一。
4.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方式。
它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持有一篮子股票和债券,具有多样化投资的优势。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占比越来越高。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操作的过程。
好的基金管理能够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从而有效地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使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可持续。
1. 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操作主体。
我国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地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
这些机构承担着基金的管理、运作和监控等职责。
2. 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对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和措施。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包括《基金法》、《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等。
浅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浅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其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了其核心内容、变化、核算方法及其发展目标,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本,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早在1993年我们行业就实行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从以前的行业统筹逐渐发展到省级统筹,从以前的以收支差额上缴的原则发展到收支两条线的转换,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一、行业统筹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电力部《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基金运营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们制定出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标与原则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要坚持计划预测,保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必要的积累,进一步完善运营机制,坚持“安全可靠、有效收益,灵活变化”的原则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增强基金实力。
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起养老问题,使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证每位离退休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按时发放。
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核算,基金按月差额上缴,不足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拨付。
我们行业在1996年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从各单位的大财务脱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职工个人上年收入为基数,企业缴纳17%,个人缴纳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
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如何管理1、全省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法;采⽤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式。
2、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
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3、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保险基⾦收⽀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参保覆盖率、⼯资增长率、基⾦收缴率、清还企业⽋费率、追⽋挤占挪⽤基⾦率和离退休费⽤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业下达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
各市政府、⾏署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4、基本养⽼保险基⾦实⾏收⽀两条线管理。
省设⽴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分户)。
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保险基⾦,按省、市地下达的基⾦下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省、市地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分户)。
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除预留相当于2个⽉的⽀付费⽤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专户。
5、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上级政府制定的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般不作调整。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中划拨。
6、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保险基⾦征收额的⼀定⽐例(1999年按10%),按⽉提取省级统筹调剂⾦。
按照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基⾦收⽀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上解调剂⾦。
完成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后,基⾦收⼊不⾜⽀付离退休费⽤的市地,先⽤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予以弥补;仍不⾜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合基⾦中⽀付;结合基⾦⽤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拨差额。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策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体系1.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投资决策制度等。
管理机构应该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严格的执行力,同时需要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
2.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需要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披露基金的管理情况和投资运作情况,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
3.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直接关系到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策略1.分散投资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长期稳健发展而设立的,因此需要实行分散投资策略,即将资金投向不同国家、地区、行业和产品,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
2.建立长期投资理念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该具有长期性,需要根据未来规划和需求,选择长期性好、收益稳健的投资标的,为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增值提供保障。
3.加强风险管理与投资风险密切相关的是风险管理策略,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和投资风险,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4.优化投资结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需要优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产比例,降低成本,提高回报率。
5.注重社会责任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注重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避免投资行为对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合理运用,制定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1. 资金使用原则与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1.1 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该资金旨在满足参保人员的养老需求,因此任何非法或违规使用都是不可接受的。
1.2 政府监督:政府在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应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确保合规性与透明性。
1.3 合理投资:养老保险基金应合理投资,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与增值。
投资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进行科学配置,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金的增值。
1.4 风险控制: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同时关注收益和风险。
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1.5 公平公正: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确保资金的公平公正分配。
2. 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养老保险资金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构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科学运营。
2.1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委员会应由政府、保险机构和代表参保人员的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2.2 规范管理人员资质与责任: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同时对其职责与义务有明确规定。
管理人员应诚实守信,履行好保管和运用资金的职责。
2.3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受到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包括资金流程的审计、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查等方面的工作。
3. 资金使用监督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需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措施。
3.1 强化审计监督:对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原则,并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4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扎克尔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含离休、退职)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含业主和帮工)、自由职业者。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方式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应与激励职工积极性相结合。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六条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市劳动局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费。
企业暂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月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至企业只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投资方案已出:将限制入股市资金比例
稳健和收益并非天生悖论,养老金的安全性不会因为不投资而增强,也不会因为投资而变得薄弱,而是取决于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到位。对于动辄过万亿的养老金结余,我们相信,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社会效应性等运营问题,都会在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中得到体现。
(转自:《京华时报》)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市场化投资改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应当达到的最终理想状况是,个人账户应明确其保险的特性,在承诺终身领取的同时实行“人死账销”,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通过信托投资管理模式,以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方式进行市场化投资,达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不仅如此,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的养老金投资制度设计中,个人选择权也十分重要。
专家认为,我国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条件已经成熟。郑秉文表示:“目前,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7000亿元,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建立年金制度,改革以后每年增量大约上千亿,再加上企业年金的增量一千多亿,合计年度增量接近3000亿元,同时中国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收优惠政策即将激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也已经定了,对生命周期基金的需求是有一定潜力的。”
按照这一比例推算,理论上将有超过1万亿元养老金可以入市。不过,专家表示,养老金入市不是单指进入股市,而是广泛参与资本市场。
“起步阶段,投资的步伐不会太大,投资的资金也绝不会达到所谓的万亿,养老金入市是一个长期政策,有逐步落实的过程,不会出现改革方案一出台,就有大量资金流向股市的现象,对股市影响也是长期的。”这位专家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 引言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基金投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广泛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资产。
4.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基金运营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运营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动管理、投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合规要求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
6. 基金会计和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会计制度,确保基金账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基金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和用途合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8. 基金业绩评估和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业绩进行评估和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情况和发展趋势。
9.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
10.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需要。
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解析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解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投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析。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基金、国债等。
其中,股票和债券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
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来获取投资回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这些限制旨在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我国规定了投资运作管理的要求。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投资决策和运作。
其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
最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公开报告,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与挑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首先,市场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波动性使养老保险基金可能面临损失。
其次,信用风险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此外,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瞩目。
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与回报优化,通过多元化投资布局来降低风险并提高收益。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将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领域的投资可能成为未来的热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建议(doc 12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建议(doc 12页)一、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设计背景分析1997年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此,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改革前已退休职工和在实施个人账户管理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职工,他们的账户中没有基金积累,同时国家又没有对这部分职工账户空缺的部分给予补偿;另外,为兑付现收现付制下的老职工养老保险费,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挪用新职工个人账户缴费额的现象。
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相当多省市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是名义存在,实质上没有基金积累,仍以“空账”运行。
这种现状不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未来养老保障中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从2001年起率先在辽宁实行试点性改革,至2003年,试点省市已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两省。
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的重点内容是“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保持企业缴费率水平不变,同时采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补充社会保险基金,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
”该方案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与1997年的规定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二是基金管理由混账管理改为分账管理。
2006年,国务院决定: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之后,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省市扩大到上海、天津、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并与个人账户记帐额相匹配。
2006年试点再扩大,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运营, 9月务院批复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
方案指出: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底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4、暂存滞纳金收入;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规范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使用和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对象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对象包括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相关方。
三、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支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助等。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养老金的发放、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等。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支管理要求遵循“多元化、风险可控、合理投资”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以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遵循“审慎、稳健、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加强监督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运营和投资决策的监督,防范操纵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定期公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养老权益。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加强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事件的能力。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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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