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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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明确对驰名商标实
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禁止做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 和事由;
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不得以“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 业宣传。
商标代理沿革 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商标注册业
务,现已有8000多家所在商标局备案。 截止2013年6月底,商标代理组织已达9700多家。
代理组织监管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 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 人;
二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 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 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
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
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在商标侵权赔偿中对使用的要求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 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 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异议主体:任何人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
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 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任何理由 已经存在
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前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2、强化没收销毁手段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 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标识的工具。
将“专门”改为“主要”
第八条删除了旧法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 可视性要求,增加规定声音可以为商标注册。
2、实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 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问题:一标多类Vs申请分割 一标多类:方便申请人填写表格 申请分割:配合一标多类的制度设计
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 申请复审。
(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
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3、禁止恶意抢注 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5、促进商标使用 6、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扩大商标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 保护体系,明确保护驰名商标,引入对商标确权程序的司 法审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工商机关 的查处手段。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修改的必要性
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商标确权时间过长 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
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223次常务会通过了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11月 1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 过。
商标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与已参加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立足实际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 采取修正案形式,保持体例结构稳定
三是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 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四是工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可
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五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 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 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时限(10种) 商标局: 初审:9个月 异议:12+6 撤销:9+3 通用名称撤销: 9+3 商评委: 驳回复审: 9+3 不予注册复审:12+6 撤销复审:12+6 绝对理由无效: 9+3 相对理由无效:12+6 对商标局无效决定复审: 9+3
5、新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程序 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
3、禁止恶意抢注
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1)禁止有合同或者业务关系者的抢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 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抢注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
2001年第二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 ,2001年 1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第三次修正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 日实施。
商标法第一次修正的主要内容: (1)开始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 (3)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综述
工商局 2014年4月23日
内容
一、商标法制定和修改的概况 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法》制定和修改的概况
《商标法》的颁布实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议通过《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第一次修正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1993年7月 1日起实施。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销售” 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
规定先用权抗辨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 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 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 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意义: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解决注册商标与在先使 用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3)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 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 识。
6、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1)明确商标代理执业规则。(第十九条) (2)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十条) (3)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与已参加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我国商标法修改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在实体规范
上遵守国际公约关于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规定,在程
序上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
协调。
立足实际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

目前,新法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完善有关制度,
包括:方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规范商标申请、使
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1、增加了声音商标 2、实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3、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 4、规定商标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5、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1、增加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 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4、规定商标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新法增加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时限,规定了
10案件的时限。(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九条、五十四条)
商标局4种 商评委6种
例如: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 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修正案共对商标法做了53处 修改,删除了3条规定,增加了12条规 定,修改后的商标法由原来的64条变为 73条。
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3个方面
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 为加强商标专用权进行的修改
(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
二是简化了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 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 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 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 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争现象比较严重; 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保护有
待加强。 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不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
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修改的主要历程
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第三次修改。 经过6年的调研、论证,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
11月18日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正式报 请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种类
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
采取修正案形式,保持体例结构稳定
现行商标法总体上适应经济发展,此次修 改仍然维护原来的制度框架,仅对部分条款进 行完善。即使的条款多达53条,仍称其为修正 案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
缩短审查周期 完善确权程序 加大保护力度 提供更好服务
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3、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4、加大了处罚力度

处罚:只在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规
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算的,罚款数额为
10万元以下。

新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 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 理。
5、促进商标使用
(1)明确了“使用”的概念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于5月1日如何执行“驰名商标”禁止做广告宣传的 问题?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
处罚的问题: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 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罚款。
(三)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的修改
1、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种类
2、强化没收销毁手段 3、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情节 4、加大了处罚力度 5、增加工商行政执法的中止程序 6、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1、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种类
(1)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拆分,将相同商品上 使用相同商标摘出来,其他情形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 的”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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