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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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2 0 1 1 年 1 月 1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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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 试生产或试运行备案制度 验收所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 验收须提交的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填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的编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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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 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3验收监测的主要内容
8.3.1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1)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执法情况 (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3)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记录 (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6)“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 (7)环境保护监测计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监测计 划等) (8)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仪器安装、测试、运行情况 (9)事故风险环保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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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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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第三十一条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的, 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 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 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 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8.1 概念: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 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 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 8.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分类管理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填写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的编写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主要 产品及其规模、主要原辅材料使用量、能耗、施工建设、开工试运行 等相关情况简介。 (2)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阐述其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或 排放速率、排放量以及流向。 (3)环保设施基本情况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批复及其落 实情况(如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 重大变化的,须附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各项环保设施是否正常稳 定持续运转、各项环保设施的处理情况(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处理 效率和运行情况)、环保设施实际投资明细及其占总投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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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生产(或试运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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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91号)的 要求,“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十五日内”到环评审批单位办理“备案”,填报“建设 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备案表”
3.验收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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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齐全。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 荷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 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 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变动不大的, 编制“调整报告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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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环境影响特点分
• 污染型项目:以污染排放为主,包括工业类、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业等。 • 生态型项目:以生态影响为主,包括水利、水电、交通、矿山、油田、农林、 旅游等—不作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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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环境Biblioteka Baidu响程度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委托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登记卡。
需修改
验收管理部门组织对监测(调查)报告内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监测或调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未达要求
验收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核实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报批手续,发布验收合格公告
核实检查 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按法律法规处理
5. 验收须提交的资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需要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 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需要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 记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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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 论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情况 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 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 “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 施得到落实。 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申请》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 卡》,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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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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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 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 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各类污染物是否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达到排放标准及其总量控 制的要求,环境保护敏感点的防护措施和治理效果是否按经批复的环 评达到其要求。 (5)绿化、生态恢复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委托处理情况 (需附处理协议或者出售合同)。 (6)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排污口标志牌、在线监测设施),需提 供《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在线监测设施委托运行协议 。 (7)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规章制度可附 后)和落实情况。 (8)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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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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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 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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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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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 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 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 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 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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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保护单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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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建设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建设项 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建设项 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 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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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成后,环保设施“三同时”自查 提交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备案表 建设单位申领验收表格,准备资料 建设单位委托监测部门或编制单位开展监测或调查 监测(调查)单位现场考察,收集资料编写监测(调查)方案
需修改
环保验收管理部门组织对方案审定
监测(调查)单位开展现场监测和调查,编写监测(调查)报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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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 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 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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