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DB12 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天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பைடு நூலகம்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ICS 13.040.40 Z 6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2014-07-31发布 2014-08-01实施发布DB12/ 524-2014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 实施与监督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附录D(规范性附录) (17)附录E(资料性附录) (2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要求、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要求等内容。
首先,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监测要求,标准规定了监测的对象和监测的方法,确保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全面监测和准确监测。
其次,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工艺的生产企业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以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可控范围内。
另外,标准还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对排放源的采取控制措施、排放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以保证排放源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和限值的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降低空气污染物的含量,改善大气质量。
其次,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控制,减少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回收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在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企业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治理力度,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减少排放量。
社会各界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和监督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1、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特定行业的排放,以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行业和企业:2.1 行业1:详细描述行业1的名称和范围。
2.1.1 企业类别1:详细描述企业类别1的范围和特点。
2.1.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1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2.2 行业2:详细描述行业2的名称和范围。
2.2.1 企业类别2:详细描述企业类别2的范围和特点。
2.2.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2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3、排放限值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别,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
具体限值如下:3.1 行业1排放限值:列出行业1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3.2 行业2排放限值:列出行业2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排放控制措施为达到排放限值,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排放控制措施。
以下是常用的措施:4.1 设备改造:描述设备改造的方法和技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2 清洁生产措施:介绍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和应用。
4.3 污染防治设施:详细说明污染防治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方法。
4.4 监测与检测:规定监测和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方法和频率。
4.5 废气处理:阐述废气处理技术和操作指南。
5、监测与报告为监督排放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以下是监测与报告的要求:5.1 定期监测:规定监测频率和方法,并明确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5.2 排放报告:说明企业应如何编制和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报告。
附件:附件1:行业1排放限值表附件2:行业2排放限值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解释《法》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2、《条例》:解释《条例》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天津石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治理
178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天津石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治理齐湘毅(中国石油化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天津300271)摘要:本文介绍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装车 过程、污水储存及运输过程等有组织排放治理技术及应用效果,介绍了无组织排放泄露检测(LDAR),包括建档、检测、修复及泄露量核算等过程,提出近2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计划。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治理1引言天津石化是隶属于中国石化的国家特大型炼油、乙烯、化 工、化纤联合企业,成立于1983年。
目前主要生产装置包括炼油 26套,化丁 24套,化纤3套。
原油综合加丁能力1250 x10V a,乙婦生产能力120x 10Va。
年销售收人超过1100亿元,为华北地区 最大的炼油基地、国内最大的乙烯生产基地之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整治力 度,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相继出台;2014年7月天津市 发布了非常严格的地方标准:有组织排放源VOCs最髙允许排放 浓度2016年1月1日起执行80 年厂区无组织控制要完成一轮所有装置、罐区泄漏检测与修复。
为助推美丽天津建 设、展现央企责任担当,天津石化提出加大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 排放治理力度,力争2 ~ 3年时间,实现“无异味”工厂目标。
2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治理近些年来,天津石化投资上亿元,针对油品装车过程、含挥发 性有机物污水储存和处理过程及装置停工吹扫过程,建设了 10 多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装置,厂区空气质量相比以往有了较 大改善。
一是针对轻质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 密闭定量装车及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治理,油气回收技术主要采用 膜分离法、冷凝+活性炭吸附法,建设了炼油部汽油装车桟台、化 T.部混苯装车栈台和乙烯轻质油装车栈台等油气回收项目,挥发 性有机物回收率可达95%以上。
二是针对污水处理场、污水收集 储罐(池)等排放点源,首先对露天污水池增加盖板进行密闭,然 后根据废气的种类和组成特点,将密闭收集的废气采用低温柴油 吸收法、冷凝+等离子净化法、生物催化氧化法等技术进行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1.引言1.1本部分旨在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具体包括污染源识别、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等。
1.2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工业过程中VOCs的排放控制,包括石化、化工、制药、涂装等行业。
2.污染源识别与分类2.2对于各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以减少VOCs 的排放量。
3.排放限值标准3.1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技术水平,制定不同的VOCs排放限值标准。
3.2排放限值分为两个层次:一类限值和二类限值。
一类限值为最严格的标准,适用于环境敏感区域和特殊行业。
3.3各污染源必须达到或低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否则将面临处罚和整改要求。
4.VOCs排放监测与报告要求4.1污染源必须进行定期的VOCs排放监测,通过监测数据评估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4.2监测数据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以便进行排放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4.3对于监测异常或超标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5.新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推广和应用5.1鼓励采用新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减少VOCs的排放。
5.2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技术和管理措施,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
5.3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提高VOCs排放控制的效果。
6.监督与执法6.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2对于违法排放、超标排放或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治。
6.3对于排放情况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参与VOCs排放控制工作。
7.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7.1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VOCs排放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7.2鼓励公众参与VOCs排放监测和举报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8.结论8.1本部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VOCs排放的控制和监督,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8.2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部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降低VOCs排放水平。
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天津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发文字号】津气分指函[2018]18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8-03-20【生效时间】2018-03-20【关键词】环境,废气管理,其它废气相关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津气分指函[2018]1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3月20日(联系人: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李鹏联系电话:87671524)(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该标准制定的目的有如下几点:(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形势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
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
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天津涉及VOCS新地标企业废气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天津企业废气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第一:排气筒进口,出口必须有检测口。
7.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废气合并处理的,应在废气合并后处理设施之前或在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第二:排污口标识必须健全E.4.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种。
标志牌应涵盖监测点位基本信息。
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
第三:检测平台必须有,没有按照环保设施不齐全处理!F.2.2.3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2m2,平台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不小于监测断面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3,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O.9moG.3.1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
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4053.1~2要求。
H.3.2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应使用直爬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固定式钢斜体、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梯子宽度不小于0.9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
每段斜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5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见图E.5)。
ICS13.040.01 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23代*IB1"S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Contro1StandardibrIndustria1EnterprisesVo1ati1eOrganicCompounds2023-11-01实施202370-23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附录E《娓范性附录)国定污染源废气播放监潮点位设置技术要求EI监满孔要求1UIft阖孔应设置在炫网的网阳或矩影也匕应便TJI试人员开展收潮工作•应避开时蒿试人员馀作有角强的场所.E.1.2对千・送高jβf1t有哥“高气体的*iβ∙Itt篇孔应开在假道的负乐段:告负限下满足不了开孔需求.时正乐下输送高A和q毒气阻的逑避.应安奘带q同版网的帝H依海孔(比四I」)・1*MRft>2∙RKRΠH∣‰1则ι5上班管;&W律检图EI带有同场酬密财采择孔t1.3对于气态污染物.牍潮孔优先设置在垂H管段.应送升碘弯头和断面急就登化的部位.设置在即弯头、网”、爻柠臂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通("i■内科)和距上逑3件1»方向Wh干2脩直检1i itt⅛t⅛)tt.对他阳χ∙,1tΛfM>2AB∕(A÷B>.式中A.B为边长.牍篙IH面的气血度应在SHSI11.11.4在速定的Ifi测断面上开设监酒!孔.陈潮孔的内柠应力IiOmn・Ifi篇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皈或管制财团•快用时应品打开.11.5”逆直砂A1m的网影俎.设置一个Ift需孔:碘直杼大于InI不大于"的网彩况.我置相互更直的两个魅幕孔:虐也直校>&n的留影*H∙U相互垂直的S个做耽(图E2)・uttA12.MK图E2Bi彩断面澜点与监潮孔示童图11.6矩杉・电根第赛潮断面面枳期分.由篇点数硝定监鬻孔数(见表匚1)•牍潮礼应H在河面,电的面枳小块中心线上(阳口),“i©面宽度》&n时.应在线!两僧开过BMS孔.UMA t上窗利和图E3短照K面潮点与监漏孔示童图12监潮平台要求E2.1防护要求12.1.1距离幽落基准面OSn以上的Ift11平台及谢道的所有徽开边每应"防妒住杆(期阳I3)∙X中Itt得平台的防妒色杆卮帝蹋腼.12.1.2护F的高It®不低于IZn・其设计g及■透安箕应用2BW5”要求.12.1.3护产的玛脚板应乘用不小于IOonin∙2πun的胡皈副地.其JB部在平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πun.H部距平台面应不大于K1nUn.I•铁干(JMP"Hk2-ΦWrH∣工立核;&・IMbH-ΓHA⅛图EY防护栏仟示点图12.2t≡构鬟求12.2.1监篇平台应在监君孔的正下方12-1.如处・应永久、安全、便于米仟及舄巴E.2.2.2Itt11平台间用空间应保证人员及亲择怆正常方便操作.E.2.2.3Ifi海平内可择作而出不小于2n?∙平台长皮和宽廛应不小于12m∙且不小于Itt蒋断面直校或与量亶特的1∕3∙通"Ift1H t台的Kie宽度应不小于(WnUE.2.2.4Itt篇平台饱面应采用Rnt不小Γ4mm的花双的板线副保网(孔杼小于IOmnXamn).Ittff1日及刊电的软口应不小于受NAn'・E.2.2.5Ifi君平台及通道的副造衣状应符合GB4053J要求.E.2.3其他要求12.3.1脱同平台应设置一个低乐配电粕.内设漏电保护J1不少于2个16Λ∣fi座及2个IOA钻座.保证I1uV及番而I1电力.E.2.3.2脱君平台赠近方造成人体机嫉伤害、妁黄、Ct法、触电*危险酬.应在平台相应Q置设置防妒装置・Itt篙平台上方有益落物网为时.应在航测平台上方3mi⅝it设置防妒装置.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庖符合CB"81%要求.12.3.3»MtWift.我需物及时人体有产室危害物城的赛潮点位应储着相应安全防护长爵.E.3腿!星梯要求13.1Itt篇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I•安全划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段高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或状棒为达Itt需平台•应符合GBHSJJ-2要求.E3.2监高平台与生常基海面之间距离端过2∏*1不应使用直呐:通往胺泅平内•庆安籁冏定式“科怅料Ihe 电怫到制1漏平台•蟀子宽度f小于a%.睇子片■匚:.!;帮δ或转悌的♦大臣直高度不If1过5πυ否用应设置覆冲平台•续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海平台(⅛rei3).∣4RKι2-»«1S-4∙HΓH1&金枝:"栈干,H-MA11-≡1⅜∣M-FHA>K∑∙佚手鼻;5fN角;的”*».5因定式福斜发示意网13.3Ift同平械于外落基准面NQn以上时•应谀升并安装电棚到达监羯平台・否则.应设置用于装筑设备的电动开障棚.升f»HH洞用于M人・E.4监洌点位尊秀牌E.4.1固定污染源Ifi评点也应设置瞌潮点位标志牌.林志,分为奥示件标王弹和,传性标出两种.林王牌”话盘心君点位是本饯也突示性怀土弊用F向人中偎供某种环境仪R.警告性标志牌用于提N人们注意污染物界放可能会选成危言.各排放单位需注意核对现有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水、废气排放口是否按频次进行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为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
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等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替代高挥发性有机溶剂。
高挥发性有机溶剂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在溶剂蒸发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低,对环境污染程度较小。
其次,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措施,如装置闭路回收系统、封闭式操作等。
这些技术措施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此外,标准还要求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并对超过限值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中国目前正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2024年,已经开始试行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汽车喷漆过程中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此外,环保部还对钢铁、石化、印刷等行业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
然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执行力度仍然不够,一些企业对标准的遵守程度不高。
其次,监测手段和手段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主要依靠企业自行报告,监管部门在抽查。
这种监测方式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继续致力于制定更加严格和可操作的标准,并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时隔六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进行首次修订。
该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涉及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监测排放控制方法等要求。
此次排放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有机气体(以TOG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2.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修订了VOCs的监测方法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4.收严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要求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内容。
5.加强了实施与监督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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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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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 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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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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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线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3 实际蒸汽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 293.15K 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 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 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perimeter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15K,压力 101325Pa) ,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污染物 浓度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mg/m3。 3.16 现有企业 exist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8 单位周界 unit perimeter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VOCs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 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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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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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 。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 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 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 VOCs 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 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 2 ) 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① 293.15K 时, 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 300Pa; ②293.15K 时, 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 300Pa 的 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 20%。 (3) 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 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 火焰离子、 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 VOCs 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 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 VOCs 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1~2m 处, 测得的 VOCs 仪器 读数, 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 VOCs 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 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25cm。 3.1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 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 VOCs 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 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 VOCs 扩散现象 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 位于高 于地面 5m 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 2m 以上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