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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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控制、管理、监测和监督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2046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

3.2

工业涂装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

化学纤维制造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具有纺织性能纤维的过程。

3.4

其他行业

除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行业外其他产生、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

3.5

污染源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

现有污染源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污染源,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建污染源。

3.8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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