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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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ICS13.02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1: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6-07-06发布2017-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附录C(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 (9)前言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马召坤、袁琦、吴彤、赵红、胡欣欣、李玄、孙辉。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
随着印刷行业的快速发展,印刷过程中所产生的VOCs排放成为环保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简称,它们在大气中的存在会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因此,国家针对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首先,印刷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印刷过程中所产生的VOCs进行控制和治理。

一般来说,印刷企业需要采用低VOCs 的油墨、溶剂和清洗剂,同时加强印刷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减少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

其次,国家对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标准也在不断升级。

根据《印刷工业VOCs排放标准》(GB 30485-2013)的规定,印刷企业需要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控制和限制VOCs的排放,同时进行VOCs的监测和数据记录。

此外,国家还要求印刷企业要开展VOCs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低VOCs产品和技术,促进印刷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印刷企业需要积极响应国家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VOCs排放,为推进绿色印刷、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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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

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

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相对较大,北京市和上海市实施的排污收费力度也较大,印刷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此,结合国家及地方省市出台的VOCs管控政策,为行业人士介绍几项VOCs 减排措施。

VOCs管控政策1.背景VOCs是PM2.5和O3的关键前体物,对夏季O3和秋冬季的细颗粒物污染贡献巨大,而且部分VOCs 具有臭味和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印刷业常见的VOCs含有酯类、醇类、酮类和苯类等。

对于印刷排放标准来讲,以非甲烷总烃(NMHC)来表征VOCs,即以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VOCs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所涉及的工业行业按产品生命周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有机溶剂产品的生产;有机溶剂产品的储存、运输和营销;以有机溶剂为原料的加工;有机溶剂产品的使用。

印刷业属于比较典型的有机溶剂产品的使用环节。

从近两年上海市VOCs减排情况来看,印刷业有机溶剂产品使用环节VOCs排放量相当大。

2.行业概况印刷业VOCs排放来源主要是溶剂型油墨、润版液、胶黏剂、涂布液、光油、洗车水的使用,VOCs 排放节点主要在印刷、复合、涂布、上光及烘干等工序。

而且印刷企业管理水平相差较大,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设施较少,典型印刷企业印刷工艺捕集效率较低(20%~40%),但NMHC排放浓度较高,典型的复合和涂布工艺排放口NMHC浓度可达3500mg/m3。

3.标准概况表1所示为各地VOCs治理相关标准中油墨VOCs含量限值,上海市相对北京市要求相对宽松,但相对广东省、香港稍严格。

表2为各地排放标准中排气筒浓度限值,可以看出,各地对苯、甲苯、二甲苯的要求比较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排放速率限值为1.5kg/h,这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难度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末端处理设施效率达到90%以上。

4.排污收费政策(1)《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主要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大行业试行VOCs排污收费。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解读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已经省政府批准,由山东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6月7日起实施。

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溶剂使用、溶剂及涂料生产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我省是仅次于广东和江苏的印刷业第三大省,印刷企业印刷油墨及其稀释剂、润版液等使用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印前(显影剂、制版清洗剂)、印中(各种油墨及油墨稀释剂)、印后(上光油、复膜胶、胶黏剂)等使用大量挥发性物质,且多数企业印刷车间密闭性较差,未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多以无组织排放为主。

少数配备了处理设施的企业,气体收集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及配备的排气筒不规范,导致VOCs排放量大。

因此,制定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印刷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印刷业VOCs排放与印刷方式及所用油墨和稀释剂类型有关。

从印刷方式来说:凹版印刷油墨自身有机溶剂含量约占40%左右,印刷时需再添加30%-70%的有机溶剂做稀释剂,为污染最严重的印刷方式,其次为丝网印刷,胶印和柔印污染较轻。

从印刷油墨类型来说,溶剂基油墨污染重,水性基油墨污染轻。

印刷业VOCs排放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

我省多数印刷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印前、印中及印后设备多置于一个大车间内,部分企业只对印刷设备及印后设备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且收集效率低,大部分企业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 (DB37/ 2801) 从2015 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第 4 部分印刷业、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 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7/ 2801) 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3汽车涂装生产枚单位沬装血枳的VOCS 值4 3企业厂弄监按点挥发性有机徇敢度隈偵企业厂界监捋点挥发忤內机物液度隈值应符命农2规定.*2厂弄监控Q挥发性有机翔浓度RKA3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壕具制造业0j X (S41 1 r ∣^Hr⅞jazι∣4e^2oi7年12月31 H 止•理“命业执行农ι中*丨討冈的It 放琨<Λ∙ 4 1 2自标冷实俺Zll&・折It 住业执忏农1中期Il 时段的怡放IM{fl∙4 13 ∏ 2018年IHHI 起•现rr 僅业执厅表1中②Il 时毁的斤放限Ah«1家具制ifi 企业VoC8«高允许挣放法度和■高允许捷放速率Rl 值«2厂畀孟整点港度Hl 值Z⅛*JL∕<M√)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印IH 淪金挥发性豪机柯质■百分含■限值«2印剧生产活动樟%简挥发性有机判母股褪值«2印刷生产活动IfnWIr 发性有机物(H)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i賈有表面涂M企业戏生产设施涂凭工序VoC■掩放限值4 12自杯冶实itZH&・新建企业按Hr■”业执仃麦2中的HttMfA・4 13自2020年】月IF1E∙现仔金业按所K行业执忏未2中的»2箭建董面涂芸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董工序VOott放限值•««MWtt*⅛M9ΛΛltlt∏∙ 9HF«ItetIft IVel∙4L«3厂异监桂点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4 1.1 ∏∙⅛<实岭Zt3⅛:孕2019 * 12 H 31 [!止∙Hllf企廿执行喪1中I耐尺的l∙ttR<A.4 12 口«MMZU*tt企∙ι⅛tf∣eχ中n时段的||啟・・・4 1.3 ∩ :OMIlIHI 口&∙I 中H时用的<!&■備•«1Ik/MftikV0C∙ ItMlNUl*2 废气中•fl ZQ QIfa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4.1污织κ放控制■求4. 1.1自本标准实链2口起至2019年12冃31 口止•现有企矽按衔X 庁业执厅表1中I 时眉的井放限 值•4 1.2 口本标河实俺Z 口起•希It 企业按所厲厅业执行宸1中H 时段的挥放隈值• 4. 1.3 fi COCO 4-1 R 1 口起•现宵企业按陌属行北执行丧1中Iln 段的挥放瑕值•*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4 2污染精无组织拂放控IW 鼻求4 2.1 口本标斥实ltZ□⅛l∙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存表2的尿厦B!值•4.2.2 口本标准实ItZ 日起.現有H 及IHt 企业議備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Il 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剧产品•从衣3中備定需JH?制的有机特待河炭詢执厅.2A^apRtt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4 1 Fl标if丈IkZn&吃2018" 12月31 ∏.企业污水处用厂(M)IkbUDkfu山*各理作犬气污⅜1MI放标准和恳臭悔聂恂斤tt Ua •4 2新纏企妆门本你;It丈哋2(1&・現*企业∏2019 ⅛ 1片In赴・汚水ttΛlΓ <M)准.4 3企业河水处理厂M rtn*中处理1的现迩•»1挥发性•机粉和恶91污畑9拌胶垠值«2厂霁曲整点浓度嚴值。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7 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河北省印刷业VOCs排放及控制现状 (3)2.1 印刷行业概况 (3)2.1.1印刷行业在国内外发展概况 (3)2.1.2 河北省印刷行业的发展概况 (4)2.2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5)2.2.1印刷行业相关定义及产品分类 (5)2.2.2 主要原辅料及使用的溶剂使用分析 (6)2.2.3 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9)2.2.4 印刷行业VOCs排放源 (10)2.2.5印刷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2.3 河北省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 (27)2.3.1 污染源普查 (27)2.3.2 河北省印刷业VOCs排放现状 (29)3 标准制订必要性分析 (3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3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3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32)3.3.2 包装印刷行业排放标准 (3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33)4 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34)4.1 总体思路 (34)4.2 编制原则 (34)4.3 技术路线 (35)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37)5.1 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37)5.2 国内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3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6.1 标准适用范围 (41)6.2 标准结构框架 (41)6.3 术语与定义 (41)6.4 污染物控制要求 (41)6.4.1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41)6.4.2 污染物考核指标 (47)6.5 标准限值与规定的确定 (48)6.5.1 原辅材料中VOCs限制要求的确定 (48)6.5.2 VOCs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53)6.5.3 末端治理控制要求的制定依据 (57)6.6 技术与管理规定 (58)7 监测要求 (59)7.7.1采样要求 (59)7.7.2污染物测定方法 (59)8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标准的比较 (61)9 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63)9.1 技术可行性分析 (63)9.2 经济可行性分析 (63)9.3 社会和环境效益 (63)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___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燃烧的方式来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的VOCS有机废气问题,并且还提供大量热风以提高生产力。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将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苯 0.4甲醛 0.2三氯乙烯 3硫酸二甲酯 a二氯甲烷 a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0.1臭气浓度 0.5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3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80 150 2000TOC - - -臭气浓度 2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当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符合本标准要求。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发酵尾气的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臭气浓度无量纲。

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50 100 1000TOC - - -臭气浓度 1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印刷油墨vocs排放标准

印刷油墨vocs排放标准

印刷油墨vocs排放标准
印刷油墨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各国针对印刷油墨VOCs排放会制定相应的标准和限制,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印刷油墨VOCs排放标准的概述:
欧盟:欧盟对印刷油墨VOCs排放的标准由《印刷油墨VOCs 排放限值》指令规定,具体限值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印刷设备和印刷油墨进行分类和规定。

美国:美国环保局(EPA)颁布了《印刷油墨VOCs 排放标准》,规定了针对印刷业的VOCs 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中国:中国国家标准《印刷油墨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对印刷油墨工业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对VOCs的排放限值。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相关的排放控制和监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公告。

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附件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8月31日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

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DB37-2801.3-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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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2801.3—2017 表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 )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限值 0.1 0.2 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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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 等资料。 4.3.2 盛放含有 VOCs 物料的容器应采取密闭化措施。 4.3.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家具生产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4.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 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 ,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HJ/T 55 的要求。 5.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 HJ/T 55 的要求。 5.1.4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及采样频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执行。 5.1.5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 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6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 HJ/T 75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2 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经 等效认定后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4年9月目录1 项目背景 (4)1.1 项目来源 (4)1.2 工作过程 (4)2 行业概况 (5)2.1 北京市印刷行业概况 (5)2.2 印刷生产工艺 (10)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22)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4)4.1 印刷行业VOCs排放源 (24)4.2 印刷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2)4.3 北京市印刷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 (40)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5.1 标准适用范围 (41)5.2 标准结构框架 (41)5.3 污染物控制要求 (42)5.4 标准限值与规定的制定依据 (51)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71)5.6 监测要求 (73)6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74)6.1 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74)6.2 我国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 (78)7 经济技术分析 (80)1项目背景1.1项目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VOCs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负责制定。

1.2工作过程本标准编制组于2013年7月开始启动标准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及政策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选取北京市典型包装印刷企业进行现场的调研及采样工作,期间进行了多次专家咨询会及研讨会,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标准的制定思路等进行了反复论证、研讨。

最终于2014年6月形成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1)2013年7 月~2013年10月。

——资料收集和整理。

标准制定课题组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香港、台湾和北京等国家和地区对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控制措施。

DB37 2801.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DB37 2801.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印刷废气 vocs和非甲烷总烃 执行标准

印刷废气 vocs和非甲烷总烃 执行标准

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印刷行业作为重要的生产领域之一,也逐渐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对象。

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VOCs 和非甲烷总烃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规范印刷行业的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

1. VOCs 和非甲烷总烃的概念及影响VOCs,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在大气中能够挥发成气态的有机物质。

在印刷过程中,溶剂和油墨中含有大量VOCs,排放到大气中后易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非甲烷总烃是指除甲烷之外的所有碳氢化合物总和,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印刷行业中,印刷油墨和溶剂中也会含有一定量的非甲烷总烃,其在大气中的存在会对臭氧层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2. 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标准的出台与执行为了控制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我国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标准,包括《印刷行业 VOCs 排放标准》、《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了印刷工艺、设备的选择和改造、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内容,对印刷企业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3.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的执行标准的出台是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控制印刷行业的排放,才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公众的健康。

与此印刷企业也应该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投入,降低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了解了印刷废气 VOCs 和非甲烷总烃的含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我国出台的相关执行标准。

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印刷废气的排放控制更是重中之重。

希望印刷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共同努力构建清洁、美丽的环境。

印刷业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业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业有机物排放标准
印刷业有机物排放标准主要规定了一系列印刷企业有机废气排放的相关标准。

在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因此对VOCs的排放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 37822—2019)就对印刷企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规定。

该标准覆盖了印刷企业所有排放VOCs的生产工段,提出了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和消除VOCs排放的要求。

标准规定印刷工业企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40mg/m3、0.5mg/m3、8mg/m3;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时,配置的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此外,对于印刷企业边界和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也有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综合反映了VOCs控制效果,有助于推动印刷企业实现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印刷废气排放标准印刷废气排放标准涉及到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排放管控要求。

印刷废气主要来自于墨水、溶剂和纸张等材料的挥发,以及印刷设备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这些废气中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如挥发性有机物(VO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国内外常见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1.欧盟印刷业排放标准:欧盟针对印刷业制定了《印刷和干燥设备的大气排放指令》,对印刷业废气的排放进行了限制。

该指令规定了VOC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并要求企业使用更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工艺。

2.美国印刷业排放标准: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了《印刷行业的预防性控制技术(PCT)标准》。

该标准要求印刷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来降低VOC和PM的排放量,并进行监测和报告。

3.中国印刷废气排放标准:中国对印刷废气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管控。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印刷企业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控制印刷业VOC的排放。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印刷废气排放标准示例,实际的标准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通常,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气排放限值:标准会规定废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如VOC、NOx、PM等。

企业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2.监测要求:标准通常会要求印刷企业进行废气排放监测,并定期报告监测结果。

监测可以通过安装废气排放监测设备来进行。

3.工艺改进要求:标准也会鼓励或要求印刷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工艺和设备,如使用低VOC的墨水和溶剂、改进烘干设备等。

4.管理要求:标准通常还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废气排放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宣传,以确保标准的执行。

山东省环保厅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环保厅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山东省地 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12 月 7 日
序பைடு நூலகம்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7/2801.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
2017-12-07 2018-06-07
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已通过审查, 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实 施。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 业》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 附件目次前言....................................................................................................................................................................1 总则 01.1 适用范围 01.2 编制依据 01.3 术语和定义 02 生产工艺及VOCs排放 (1)2.1 平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2)2.2 凸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2)2.3 凹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2)2.4 孔版印刷工艺及VOCs排放 (2)2.5 复合工艺及VOCs排放 (3)3 印刷行业VOCs防治技术 (3)3.1 工艺过程VOCs防治技术 (3)3.2 VOCs废气治理技术概述 (4)3.3 印刷行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8)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9)4.1 总体要求 (9)4.2 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0)4.3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0)4.4 废气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0)4.5 管理要求 (12)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解析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解析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解析
陈雄伟
【期刊名称】《印刷杂志》
【年(卷),期】2015(0)9
【摘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过程中,要对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将包装印刷行业作为环境治理的重点行业,在以前的政府文件中并不多见。

【总页数】5页(P18-22)
【作者】陈雄伟
【作者单位】上海丽佳制版印刷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
2.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5.10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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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印刷printing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印刷生产printing production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印刷油墨printing ink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 printing ink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5溶剂基印刷油墨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 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凹版印刷recess 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凸版印刷relief 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0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厂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3.15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6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实施时间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4.2 原辅材料要求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质量百分含量限值4.3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2 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续)4.4 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5.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值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4.6 工艺技术管理要求4.6.1 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实施,均应配套安装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

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4.6.2 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4.6.3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和安装过滤回收系统。

4.6.4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4.6.5 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记录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印刷产品的印刷工艺和基底种类;b)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和VOCs含量;c)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的处理量和去向;d)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

5 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 m2,且满足在线监测的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 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

5.1.2 新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5.1.3 污染源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且同时满足在线监测的要求。

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按照HJ/T 55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采样频次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中相关要求执行。

5.1.5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6 污染源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采样部分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采样方法按照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采样部分执行。

5.1.7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 75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8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开发布监测结果。

5.2 分析方法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印刷油墨进行取样,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按照表4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5执行。

表4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表5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表5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续)6 实施与监督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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