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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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以及供给效率低等问题。如何才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实现有效供给,已成为政府和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旨在进一步增强对改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要性的认识,并为政府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对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理论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相对于农民私人财产而言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点,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产品。它既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的覆盖农村地区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又包括地方政府和村组织提供的受益范围仅限于部分外溢到周边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
1.公共工程:大中型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指政府办的对农业生产有直接联系的,如根治河流、治涝、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兴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大规模植树造林,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重点基础设施及商品粮基地建设等专案;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治理环境污染等。
2.公共教育:农村范围内的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教育各部门所属各类学校的基建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教育支出;农村扫盲工作等。
3.社会保障:主要用於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扶持,农村福利机构的建立和福利设施的建设,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
4.医疗保障:环境治理、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传染病控制等基本临床医疗服务支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路的建设等。
5.行政机构管理费和事业单位事业费:指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作,实现宏观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管理费,以及农村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水利部门所需经费。
6.社会秩序和法律的维护:法律和秩序是保障社会正常、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础,农村社会也不例外,因此,公检法等部门所需经费应由公共财政负担。
二、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总体不足的状况。
首先,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的以农补工已是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多年来农业基建投资的数额始终偏低。1978—1998年,国家的农业基建投资总额仅为994亿元,占同期国民经济各行业基建投资的1.5%,虽然1999年和2000年国家把这一比重分别提高至2.4%和 2.7%,但比较其他行业,仍然很低。其次,农村大部分人口未享
受医疗保险,也没有社会保障。由农村集体以私人形式供应的公共产品,也因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近年乡镇企业效益低下、大部分农户收入较低等原因缺乏资金,供给极其有限,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普遍不足。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农村公共资金使用效果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块管理,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
我国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渠道较多,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分部门管理,涉及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财政资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不同成程度地存在条块分割,除了上级转移支付外,几乎没有其他经费来源。
2.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渠道不健全。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等制度外收费,国家相应补助地方一定转移支付资金,但除了确保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外,对其他公共产品投入只是笼统地规定“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没有作出硬性的专门规定,实际工作中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存在经费困难的问题。
3.税费改革后部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下降。公共服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突出反映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我国农村是否提供公共产品,不是依据农村需要,而是根据基层政府指令决定的;基层政府在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驱动下,其行为目标和农民的需求往往不一致。这种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造成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责任不明确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乡镇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乡镇政府只能凭借自身的行政强力寻求制度外财力,所以事实上制度外供给成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鲜明特点,同时通过自筹、集资的渠道采取各种变通手段来分摊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这样无形中本应由国家负担的职能便被转嫁给了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三、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策
(一)建立民主表达机制,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二)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和事权,完善财政供给机制
1.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
2.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称的原则,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格局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健全农村公共资金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