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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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摘要: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分配已经成为农村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然而当前农村基层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果。农村基层政府应该积极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大力加强服务性功能,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村委会

在中国这样一个用于巨大农村人口的国家里,农业结构调整、生产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安居乐业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在各项事务中的职能日益弱化,失去了大额收入来源,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受阻。在农村基层政府,主要指村委会无事可干或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下,增强农村基层政府的服务型职能,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并积极协调农村各公共产品提供方的利益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公共产品它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特性,同时又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它是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关联的公共产品。

按公共产品对农村社会、经济所起的作用来划分,农村公共产品应包括:1、可持续发展类公共产品,如大江大河的治理、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防护林建设、生态保护、民兵、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基础教育等;2、农村经济发展类公共产品,如道路、水利设施、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平台建设、行政服务、治安等;3、农村社会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如饮水、广播电视、用电、通信、卫生防疫等,这类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1]。

我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完全不能适应农民的实际需求,存在着量少、质低以及地区性、结构性失衡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部分短缺和供给过剩现象并存,阻碍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其中供给短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农村发展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投入公共产品和服务向城市倾斜,而农村公共产品大部分由农民自筹资金,政府仅仅给予有限的资金支持,存在明显的外部不平等性[2]。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性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严重匮乏,像农村生产发展急需的大型水利设施、道路交通、电网等基础设施严重短缺,大大限制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关乎农村民生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如农村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在农村这一片,此类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明显不足的现象,致使许多农民因教因病致贫,

因教因病返贫,不利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另外,由于一些地方政权追求“花架子”,将中央拨款和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建楼、修广场等政绩工程,使得非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过剩。

二、农村基层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一)供给责任认识不清

村委会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认识不清。主要体现在对自身性质、职能定位和农村公共产品各供给主体认识不清两个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村委会具有较强的行政管制职能,以基层政权的二级政府自居,缺乏自治能力。没有充分体现来自人民,反映人民需求,为人民谋利益的性质,对自身为农村发展争取更多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缺乏认识。另外,村委会对农村公共产品各供给主体认识不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只是政府的责任,对其他供给主体参与公共产品的服务性不强,不能很好的协调各方利益,使之为“三农”发展服务,这里不仅存在制度上的因素,还与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有关。

(二)被动不作为,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村委会形同虚设,被动不作为,只是单纯的上情下达,不能真正代表民意,使公共产品供给偏离需求,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三)农村公共产品“引进来”上功能欠缺

一方面,国家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在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乡村两级收入渠道相应减少,收支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一部分贫困乡镇和村委会存在“负债”过日子现象,直接影响村干

部队伍的稳定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部分村委会被经费捆住了手脚,有心办事,有人办事,却无钱办成事,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乡村道路、学校维修、农田水利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无法实施,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村委会成员由村民内部产生,普遍存在素质低的问题。他们中一些年龄偏大、思想老化、观念陈旧,再加上平常不注重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够了解,涉农法律知之甚少,从而缺少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尤其是服务“三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

三、完善基层政府职能,优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

(一)合理界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国家的基层政权在农村定位于乡镇,在乡镇以下则实施村民自治,村委会代表群众处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事务,村民自治的范围是村,引出了现在一个新兴名词,即与农村生活联系十分密切的农村社区。村委会是农村社区的主要载体,处理本社区公共事务也就是“村务”。 [3]村委会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以村委会“自治”方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村委会明确自身职责,合理界定各方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责任,努力从村委会明确自身职责、协调各方关系两个方面着手,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和获取方提供优质服务。

(二)民主决策,拓宽农民需求表达渠道

过去基层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多为依照上级行政命令,忽视

农民利益。因此,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和供给决策机制,让农民加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过程中来,进行多元利益表达,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

(三)鼓励“走出去”,积极引进公共产品

农村基层政府应该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积极引进农村、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和资金、技术等,积极主动地发展农村各项事业。

首先,应该鼓励企业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基层政府对于一般“村务”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对于谋求农村经济发展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村委会成员应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挖掘本辖区特色种植养殖潜力,同时加强宣传,吸引对口企业合作经营。

其次,应该鼓励第三部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第三部门[4]也称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之外的组织或部门,包括志愿者团体或民间协会等。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自愿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很多第三部门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具有政府与营利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我国,农民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协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有利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多渠道化。

此外,积极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也不失一种获得农村公共产品的途径,村委会积极与科研院所达成协议,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以本村农户小片耕地作为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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