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植物新品种审定和良种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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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审条件和程序 (一)报审条件 1.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 产试验,在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 状优良。申报国家级品种审定的需参加全 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 优异、并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 种;或经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2·报审品种 ①产量上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 品种10%以上, ②其它性状与对照相当。或产量虽与当地 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相近, ③成熟期、品质、抗性等有一项乃至多项 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者。
2.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须经实地考察后 提交下一次专业委员会复审。例如审定未 通过而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 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如复审未通过, 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二) 定名、编号登记和公布 ① 定名:新品种的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 提出建议,由品审会审议定名,引进品种 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的译名编号登记:
第一节 品种审定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选育或新引进的品
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 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 合格的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公布后,才 可正式繁殖推广。
大田作物才可以推广,目前,蔬菜类 除大白菜以外的蔬菜,不需要审定就可以 推广,其责任由作者承担。中国园艺植物 中的蔬菜类最先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果树 植物也于前几年初步实行,观赏植物由于 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加之原有的工作基 础较薄弱,近年来才在少数种类中开始试 行。
全国品审会负责全国性的农作物品种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合于跨省 (自 治区、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省 (直辖市、 自治区)品审会负责本省 (市、自治区)的农 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 (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地 (市) 品审小组对本地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进 行初审,对省负责审定以外的小宗作物品 种承担试验和审定任务。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
通常要求附以下材料: (1)每年区域试验(2份)和生产试验 (1份)年终总结报告; (2)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性鉴定报告; (3)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
(4)品种特征标准图谱照片和实物标本; (5) 栽培技术及繁 (制)种技术要点;(纯育品种) (6)下一级品审会 (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 证书复印件; (7)足够数量的原种。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品 种的管理,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推广优 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实现品种 布局区域化,从而可避免品种繁育推广中 的盲目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品种审定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 验; (2)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 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保证 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在生产上能起较大作用; (3)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 例》,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3.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通过 制定与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 对品种育成者劳动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
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对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通常从立法上维护育种者的利益。 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繁 殖、销售或转让该品种。立法名称依不同 国家而异,采用品种保护法的国家有英国、 荷兰等,采用特许保护法的国家有意大利、 韩国等,也有的国家两法并用如美国、法 国等。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优良品种是农业生产获得高产、优质、
高效的基本因素之一。 1.保护新品种育成者的权益,对鼓励育种 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植 物育种是一项需时较长和资金投入较多的 项目。
2.现阶段中国科研体制对育种事业的经费投入 还远不能满足育成高质量品种的需要,实施植物 新品种保护,将为育种经费的来源开辟一条补偿 的途径。这些都有利于育成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 从而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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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通常包括: (1)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种者单位审核并签章; (3)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并签章; (4)育种者所在地区的品审会(小组)审 查同意并签章。
四、 品种审定、定名和登记 (一) 审定 1.各专业委员会 (小组)召开会议,对报审 的品种进行认真的讨论审查,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凡票数超过 法定委员 (到会委员须占应到委员的2/3以 上)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审定,并 整理好评语,提交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 议审核批准后,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② 编号登记和公布 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的品
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并公布,由省级审定 通过的品种,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 编号登记、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备案。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规 定: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 得繁殖、经营和推广,不得宣传,报奖, 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蔬菜 等小作物除外。
新品种保护的措施包括: 立法的具体内容如日本于1978年施行
的,经修订的种苗法规定“果树育种中个 人或公立机关育成的新品种。 (1) 进行苗种的销售,必须得到育成者 的许可。 (2) “苗木商要支付给育成者一定费用 而获得销售权,承担苗木的生产与销售”。 等从国家育成而进行种苗登录的新品种, 可通过果树种苗协会窗口实施允诺费业务, 按生产量收取苗木和接穗的有偿转让金上 缴国库。”
育成的新品种经品种审定合格方能 推广应用于生产;品种育成者经申请并被 授予品种权后能获得权益保护;而良种繁 育是优良品种在推广应用于生产过程中, 迅速扩大其种苗数量和提高种苗质量的 重要环节。
本章将讨论新品种申报品种审定和 品种授予权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在推广 繁育过程中如何防止品种劣变退化,保 证提供品种纯正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 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