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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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备案、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

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规章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或者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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