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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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
操作细则
(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1)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1)
第四条界定原则 (2)
第五条区划对象 (3)
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 (3)
第二章技术标准 (4)
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4)
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 (6)
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7)
第十条地类 (7)
第十一条林种 (7)
第十二条权属 (8)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8)
第三章准备工作 (9)
第十四条组织准备 (9)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 (9)
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 (9)
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 (10)
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 (10)
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 (10)
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 (10)
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 (11)
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 (11)
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 (12)
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 (12)
第五章统计与制图 (13)
ii
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 (13)
第二十五条统计 (13)
第二十六条制图 (15)
第六章质量与管理 (16)
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 (16)
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 (16)
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 (16)
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 (16)
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 (17)
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 (18)
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 (18)
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 (18)
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 (19)
附表
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
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
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
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
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附件
附件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
附件2 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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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次浙江省范围内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在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

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称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本操作细则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与界定依据有:
1、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颁发),及其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
5、《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7、《浙江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8、《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9、《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10、《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11、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界定原则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
重视森林在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明确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重点对象,稳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使生态优先思想得到落实。

本次全省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合计3000万亩左右。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严格执行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条件的林地,优先纳入浙江省重点公益林范围,尽量界定进来,并且不得降级界定为省级重点公益林。

为了有利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权属为国有、集体统管的,宜优先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

(二)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各县(市、区)综合当地县情、民情、林情、发展规划,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规律,正确认识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分析现实森林结构、数量和质量以及当地对森林三大效益的社会需求,分析当地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时适度地发展重点公益林。

(三)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公益林的生态效能决定于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尽可能集中连片发展重点公益林,并在县域空间上按区位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作出合理布局,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充分发挥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四)稳定林权、体现自愿
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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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划对象
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
(一)县(市、区)区划界定成果申报
县(市、区)完成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申报材料必须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全部重点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申报材料必须于2004年8月20日前上报。

(二)省区划界定成果申报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全省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全省汇总后形成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三)成果公布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

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分期分批公布。

省重点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各地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森林类别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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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生态区域的江河干流源头(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瓯江)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黄浦江源头苕溪),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1、钱塘江源头
(1)钱塘江西源衢江源头
发源于安徽省休宁县青芝埭尖。

衢江源头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的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涉及的县(市、区)有:开化县。

(2)钱塘江东源金华江源头
发源于磐安尚湖镇(山环乡)茏葱坞龙乌尖。

金华江源头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的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涉及的县(市、区)有:磐安、东阳(可能有少量)。

2、瓯江源头
发源于庆元、龙泉交界的百山祖锅帽尖。

瓯江源头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的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涉及的县(市、区)有:龙泉市、庆元县。

3、黄浦江源头
(1)黄浦江东源东苕溪源头
发源于东天目山的水竹坞。

东苕溪源头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的江河两侧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涉及的县(市、区)有:临安、安吉(可能有少量)。

(2)黄浦江西源西苕溪源头
发源于天目山麓大沿坑。

西苕溪源头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的江河两侧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涉及的县(市、区)有:安吉。

(二)江河两岸:重要生态区域的江河干流两岸(钱塘江、瓯江),以及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黄浦江),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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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塘江干流两岸
(1)钱塘江上游兰江以及西源衢江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开化县、常山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兰溪市。

(2)钱塘江上游兰江东源金华江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东阳市、义乌市、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

(3)钱塘江中游新安江、富春江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市、萧山区。

(4)钱塘江下游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杭州城区(拱墅区、西湖区等)、萧山区、海宁市、上虞市等。

2、瓯江干流两岸
瓯江干流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庆元县、龙泉市、云和县、莲都区、青田县、永嘉县、温州市区(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乐清市。

3、黄浦江干流两岸
(1)东苕溪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临安市、余杭区、德清县、湖州市区。

(2)西苕溪两岸,涉及的县(市、区)有:安吉县、长兴县、湖州市区。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1、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临安市。

2、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临安市。

3、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泰顺县。

4、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开化县。

5、凤阳山—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龙泉市、庆元县。

6、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遂昌县。

7、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有:磐安县。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面积5万公顷以上)
(1)太湖,涉及的县(市、区)有:长兴县、湖州市区。

2、重要水库: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1)新安江水库(库容216.26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淳安县、建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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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滩坑水库(库容35.2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青田县、景宁县、文成县(可能有)。

(3)湖南镇水库(库容20.67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衢江区、遂昌县。

(4)珊溪水库(库容18.04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文成县、泰顺县。

(5)紧水滩水库(库容13.93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云和县、龙泉市。

(6)富春江水库(库容8.74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桐庐县、建德市。

(7)长潭水库(库容6.91亿m3),涉及的县(市、区)有:黄岩区。

(五)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1、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1)基岩质海岸:岩岸临海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

(2)淤泥质海岸:潮间带向陆地延伸1公里区域内的基干林带。

(3)沙质沙岸:海水涨潮的最高限向岸上延伸1公里区域内的基干林带。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涉及的县(市、区)有: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上虞市、余姚市、慈溪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三门县、临海市、椒江区、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县、乐清市、龙湾区、鹿城区、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等。

2、红树林
红树林是指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够到达的河流入海口的木本植物群落。

浙江省共有3种红树林树种:真红树植物仅秋茄1种,属人工引种;半红树植物有海滨木槿和苦槛蓝2种。

秋茄林在温州市的乐清、永嘉、鹿城、瑞安、苍南等县(市、区)均有分布,海滨木槿林仅分布于舟山定海区和定波奉化的海岛上,苦槛蓝林分布于台州的玉环和温岭以及温州龙湾区。

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
省级重点公益林可以在2001年区划界定的国家公益林(地)或省级公益林(地)中划定。

界定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优先考虑以下范围:
1、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其他分布有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林地;
6
2、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内的林地;
3、国防军事林区内的林地;
4、城镇饮水区源头及其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的林地;
5、流程80公里以上的各种河流,其干流、一级支流相应范围的源头汇水区,以及两岸相应范围的林地;
6、国铁、地方铁路、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省道、干线河流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的林地;
7、山体坡度在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岩石露出地面50%以上)、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林地;
8、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泊、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9、沿海海岛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
10、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林地。

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一)有还款压力的森林,如世行贷款造林等;
(二)计划农业结构调整的林地,即交通便利、立地条件较好、坡度比较平缓、群众有经营经济果品、竹木、花卉、苗木意愿的林地;
(三)用途将发生变化的林地,即当地政府已计划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林地;
(四)其他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第十条地类
林业用地划分为六个地类: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

其中宜林地再划分为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开垦山。

第十一条林种
根据经营目的,把森林划分为二大类、5个林种、23个亚林种。

详见林种分类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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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分类系统表
第十二条权属
林地根据所有权划分为国有、集体。

林木根据经营权划分为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经营措施类型等划分标准,参考原《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

地貌、土壤、林分调查因子等有关标准,参考《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准备
在县级林业分类经营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尽量抽调负责和参加过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同志,组成工作队伍,开展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
1、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
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包括各种生态区位资料、生态公益林小班卡片、生态公益林小班图、现场界定书、统计表、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生态公益林分布图、数据库等。

2001年后至今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资料。

2、本次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查用图
采用最新的二类调查山林现状图、或原生态公益林小班图,作为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查工作底图。

采用最新的二类调查山林现状图作为成果图底图。

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卡
4、外业调查工具、文具
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当地各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森林多种功能与多种效益的社会需求,2001年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经验教训、森林分类经营实践总结、当地群众的反映等等,确定本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对重点公益林总体布局、适宜界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林地)种类、今后重点公益林经营与管理措施等,有较明确、清晰的认识,保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
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
(一)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
按照第七条标准,参考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确定本县(市、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布局和位置,并在1:50000地形图和各乡镇原1:10000生态公益林小班图上准确地划出范围界线。

根据1:50000地形图上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分别具体的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和水库、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等,求算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各个具体生态区位面积、各个生态区位内的林业用地面积,并统计界定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面积(附表1)。

(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
2001年区划界定的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减去本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即为本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
以下条件之一不同,需区划小班:重点公益林级别不同;森林类别不同;权属不同;地类不同;林种不同;起源不同;树种组不同;龄组不同。

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可利用最新的二类调查,或2001年生态公益林小班区划成果,如果原小班区划界线没有错误,尽量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
利用2001年完成的区划界定成果,进行室内图上作业、公益林小班调整。

具体做法是,根据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逐村查对原公益林小班卡片(或运行原计算机程序打印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公益林小班图,将不符合要求的公益林小班删除,筛选出重点公益林小班。

同时,查对2001年后的造林、森林经营管理技术档案,如果入选的生态公益林小班的地类、林分因子发生变化,则小班因子按技术档案作出更新。

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
(一)新增公益林小班的补充调查
由于情况变化等实际需要,可以新增一部分重点公益林小班。

新增的重点公益林小班需作实地补充调查。

新增作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小班必须符合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新增作为省级重点公益林小班需符合2001年事权等级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区位条件(详见原《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

(二)有疑问公益林小班的补充调查
符合重点公益林要求的原公益林小班,如果对小班权属、地类、面积、树种、蓄积等因子有疑问,经图上作业与调整、询问熟悉实际情况的有关人员后仍无法释疑的,须作实地补充调查。

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
(一)空间位置:记载该重点公益林小班所在的县(市、区)、乡(镇、场、自然保护区)、村(林班)、重点公益林小班号、2001年生态公益林小班号、二类调查小班号、小地名等。

(二)小班面积:界线没有变动、小班面积没有出入的按二类调查小班面积填写。

界线变动、或原小班面积不准确的,须重新求面积。

以亩为单位,取整数。

(三)权属:林地按所有权记载,林木按经营权记载。

(四)林权证号:记载该重点公益林小班所涉及的林权证编号。

(五)地貌、坡度、坡位:记载该重点公益林小班的地貌、平均坡度、坡位。

(六)土壤厚度:记载该重点公益林小班的土壤厚度。

(七)地类:记载该重点公益林小班的现状地类。

(八)林种:所有重点公益林小班都须记载林种。

林种记载防护林、特用林。

(九)亚林种:所有重点公益林小班都须具体记载相应的二级林种。

(十)树种组成:按优势树种组记载,混交的按十分法记载。

(十一)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郁闭度、疏密度、株数:按林分的平均状况,目测记载。

(十二)蓄积(m3/亩):查蓄积标准表上相应平均树高、疏密度的每亩蓄积。

(十三)重点区位: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填写相应的具体区划范围,即: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相对应记为:
衢江源头、金华江源头、瓯江源头、东苕溪源头、西苕溪源头、兰江以及西源衢江两岸、金华江两岸、新安江、富春江两岸、钱塘江下游两岸、瓯江干流两岸、东苕溪两岸、西苕溪两岸、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体名称共7个)、太湖、各重要水库(具体名称共7个)、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

省级重点公益林的重点区位、生态区位,沿用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生态区位,不必重新填写。

(十四)重点公益林级别:按国家级、省级记载。

(十五)保护等级、原事权等级、经营措施:仍按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标准记载。

(十六)单位类别:填写该小班所属的单位类别,分别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国有其它、集体林场(包括乡、村集体林场)、集体(除集体林场外)、个体、联营等。

如果既属自然保护区、又属其他类型的单位类别,则“单位类别”优先填写其他类型的单位类别。

(十七)是否中央试点补偿:衢州市辖各县(市、区)、杭州市淳安县和建德市,如果该重点公益林小班属中央试点补偿的,记“是”,不属则记“否”。

其他县(市、区)均记“否”。

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
图上作业、补充调查工作完成后,以村为单位,将重新确定的重点公益林小班,转绘到一张整洁的底图上,制作重点公益林小班图(见第二十六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分别编号,并在重点公益林小班卡上填写新小班号。

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
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界定书(含禁止或限制采伐内容)。

对2001年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重点公益林小班,也要再次征求所有者和经营者意见、确认。

对新增的重点公益林小班,需现场签订界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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