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室、讯问室管理规定

询问室、讯问室管理规定
询问室、讯问室管理规定

讯问室管理规定

一、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

二、讯问室原则上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因工作需要本局有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使用讯问室,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三、讯问过程须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如实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七、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讯问纪律,保持态度严整,言行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

八、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为其配备通晓手势或者翻译人员的请求。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九、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十、当权力受到侵害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督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予以举报。

询问室管理规定

一、询问室王要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二、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必额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

三、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之间的关系,井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办寨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四、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咎的权利。

五、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六、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七、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枝对或者向其宣读,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遥页签名并捺指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并签名。

九、对询问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应当保密。

证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二、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诬告、作伪证以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报案人有权拒绝回答。

三、对于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核对笔录的权利,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按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侵害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期间,被侵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侵犯其权利和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要求回避的权利。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

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及其调查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

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

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

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

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7、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工作忌语

现在忙着呢,没有看见吗?

你现在才来,早干什么去了。

你急什么,我比你还急呢。

现在没空,等着吧。

墙上写着呢,自己看。

这事我不管,打别人去。

愿找谁找谁。

一边等着吧。

停电了,我有什么办法,找供电局去。告去吧,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提。

文明用语

对群众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持用“请”、“您好”、“再见”、“谢谢”十字用语。

请稍等。

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

手续已办好,请收好,下一步您应到……部门办理……手续。

对不起,请您先坐,稍后我马上为您办理。

请您稍等,我马上向……部门请求(联系)一下,看如何处理。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又跑了一趟)。

对不起,您的手续需经审查,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办理,请您留下联系电话,我们办好后立即通知您。

对不起,您的手续不合,请到……补办……手续。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群众接待制度

一、最大限度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

二、接待群众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认真受理,微笑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生、冷、硬、横。

三、切实做到群众进门有人问、找人有人领、办事有人帮、出门有人送。

四、办理户口、证照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手续不齐一次解释清楚,需调查核实的由专人三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送证照上门。

五、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及时妥善处理。

户政内勤职责

一、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户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实有人口变动登记,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政策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经常向群众宣传有关居民身份证的政策规定。

四、负责管理户口簿册、档案和其它户口材料以及暂停人口资料。

五、负责做好户口统计工作,按时填写月季年报表。

六、负责维护外勤民警联系工作,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负责户籍室、照像室的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礼貌待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讯问室、候问室、询问室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候问室管理规定 一、侯问室有被继续盘问人时 必须由民警值班看管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参与值班看管。 二、看管民警应坚守岗位 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记录值班情况 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严禁脱岗和睡觉。 三、严禁将未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擅自送入侯问室 禁止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侯问室。 四、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 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严重疾病症状和其它异常情况时 应当立即报告办案单位带班领导 及时妥善处理。 五、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 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 经被盘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妥为保管。 六、在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饮食 对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的 应当为其提供卧具。 七、看管民警带领被盘问人离开侯问室如厕时 必须严加看管 防止发生事故。

询问室管理规定 一、询问室主要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二、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 三、询问前 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之间的关系 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四、应当告知被询问人 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 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六、询问聋、哑人时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七、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允许更正或者补充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 应当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捺指印 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 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 应当准许 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 办案人员接收后 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 并签名。 九、对询问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 应当保密。

办案区管理规定

办案区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派出所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制定本规范。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组成。二、对需要出入办案区域的人员,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由民警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三、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统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3、候问室:用于安置待审人员。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待审人员不得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4、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值班所领导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严禁 在此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以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嫌疑人。5、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6、辨认室:辨认操作应严格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规范》进行。四、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域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情况紧急应按紧急按钮;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或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办案民警。五、办案区域采取分段责任制。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以及办案区域外的所有法律程序运作和人员安全;办案区域各室工作人员对本室工作负责;值班民警负责办案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管理。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候问室辅警队员管理规定

候问室辅警队员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派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形象,文明执勤,严禁我行我素,积极主动辅助民警做好守护工作. 2、提前十分钟交接班,务必将装备、嫌疑人数、所保管的物品、尚未完成的工作及注意事项交接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确保两人在岗在位. 3、对嫌疑人登记时,字迹要工整、清楚、详细;所保管嫌疑人的物品接收和退还时,必须让嫌疑人签字按押确认,不可替签替领,杜绝冒领、错领,做到“人走物走”,负责退还物品的辅警队员要签下自己的姓名,便于备查;填写好值班记录。 4、未经所领导或办案民警批准,禁止嫌疑人或替嫌疑人叫外卖食物、各类饮用水、香烟、药品等,可根据情况到派出所饭堂打包;禁止嫌疑人私自讲话或串供、抽烟、躺睡;禁止嫌疑人私自接打电话,更不允许值班员给嫌疑人提供通迅工具,甚至通风报信;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手和眼睛及其他举动,把隐患控制在萌芽装态。 5、禁止探访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包括不当班辅警队员)进入候问室,或让嫌疑人和探访者讲话(未经所领导和民警允许),为嫌疑人开绿灯;嫌疑人如厕,必须严加看守,不得脱离视线和满足嫌疑人的无理要求。 6、民警从候问室放行或移交走嫌疑人时必须让民警亲自签字,并经值班所领导签字后,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放行,任何人不得替签和私放;本所正式民警方可从侯问室提审嫌疑人;未经本所领导或民警批示,不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移交来的嫌疑人。 7、对嫌疑人检查时,要求嫌疑人自己将携带的包裹打开,将衣袋里的物品全部掏出,仔细检查,将可吞食的物品(如:火机、硬币、钥匙、指甲剪、拉链、戒指、耳环等)以及香烟、手机、手表、鞋带等全部保管起来,登记清楚;嫌疑人被民警提审完、如厕或因其他事宜外出返回候问室时,务必对其进行仔细检查。 8、不准参与调解纠纷和争议、制作笔录、私设公堂审讯嫌疑人、和嫌疑人聊天、私自放人或收取嫌疑人的好处、或者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甚至拒为己有,要廉洁奉公,明确职责和权限,尽职尽责,不越权执法。9、禁止殴打、刁

询问室制度

询问室制度 一、询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询问室的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二、凡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工作的,必须在询问室内进行。 三、使用询问室的,应当经由使用单位领导批准。 四、询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刑讯逼供。 五、询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保证二名办案民警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 六、询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整理,并做好交接工作。 七、询问期间,办案单位领导必须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询问工作,并立即 进行整改。 询问室工作规范 一、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证人、被害人 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等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四、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 秘密。 五、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没有监护人、监 护人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或者其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六、《询问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七、按照福建省公安行政、刑事案件材料立卷规范和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纸质和视 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一)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1、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 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如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以及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纠纷; 2、情节较轻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二)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 2、侮辱、诽谤案件; 3、诬告陷害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6、侵犯隐私案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

办案区管理制度绝对通用版

办案区管理制度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理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违法性质、带入侯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身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进行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账,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领导单位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十、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执法办案中心制度

现场尿液检测须知 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现场尿液检测,必须由两名以上同性民警进行。 二、现场尿液检测前,对有自伤、自残、暴力倾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使用约束性警戒进行约束。 三、现场尿液检测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注重保护被检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现场尿液检测判定的结果应当拍照固定。 五、现场尿液检测结束后,不得将被检测人单独留在尿检室。 信息采集工作规定 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二、信息采集过程中,一名民警负责看护一名民警负责采集和录入相关信息。 三、信息采集民警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信息采集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采集的信息录入后,民警应对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六、信息采集结束后,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单独留在信息采集室内。 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二、对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体表检查,由两名以上女民警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三、安全检查前,对有自伤、自残、暴力倾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使用约束性警械进行约束。 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除办案工作需要外,不得对安全检查过程进行刻盘。 五、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市局执法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两查、两问”进行。 六、安全检查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对隐私部位 脱衣检查,必须隐蔽进行,不得拍照、录像,对检查的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载清楚。 七、安全检查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切实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八、对检查出随身携带的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分别装入物品保管袋封存。 九、安全检查结束后不得将被检查人单独留在检查室。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

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

公安侯问室使用管理制度

办案区工作流程 将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带入办案区A区的人身安全检查室/人员信息采集室。 1、由二名以上民警予以搜身检查、对涉案物品、随身携带各种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并立即将上述物品和登记扣押单等文字材料,一同送交到物品保管室进行集中保管。 2、进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和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将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带入类别适合使用对象的询(讯)问室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报备条件的按要求向市局督察部门报备,研究处理意见并予以审批。 办案区准入角色 办案区(A区): 准入角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协助工作的协警,未成年违法嫌疑 人,报警人、被(受)害人、证人、 当事人、监护人,配合公安机关调 查取证工作的辨认人、辨认陪衬人、 见证人、翻译人员等。 办案区(B区): 准入角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到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配合公安 机关调查取证的翻译人员等。 办案区使用对象 1、讯问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使用; 2、询问室(A区①、②)为询问相 关证人、被(受)害人、当事人使 用; 3、询问室(B区③、④)为询问违 法行为人使用; 4、约束室与讯问室①共用,为醉酒 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是精神病肇 事肇祸人员保护性约束使用; 5、辨认区设在辨认室及值班室内, 为辨认人、辨认陪衬人、见证人使 用。 侦查人员必须遵守 以下规定 1、办案区内不得放有可能被直接用 以行凶,自杀、自残的物品。 2、办案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吸烟。 3、在讯(询)问期间,侦查人员要 看好管好被讯(询)问人,防止发 生逃跑,自杀、自残等事故。 4、在开展讯(询)问等侦查活动时, 侦查人员须有两人以上,无关人员 不得入内,严禁非警务人员参与讯 (询)问。 5、讯(询)问、人身安全检查、信 息采集、看管侯问人时,严禁侦查 人员脱岗,严禁将被讯(询)问人、 侯问人,单独留在办案区内的相关 功能区内。 6、在办案区内,侦查人员应当为被 讯(询)问提供饮水及基本食品。 7、侦查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 人,被拘留人的家属。 8、严禁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 待、侮辱讯(询)问人、侯问人。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7、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办案科队干部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严禁在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严禁刑讯逼供。讯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五、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办案结束后,及时将钥匙交还门卫,并做好登记。对办案区办公设备要爱惜使

询问室讯问室管理规定

讯问室管理规定 一、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 二、讯问室原则上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因工作需要本局有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使用讯问室,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三、讯问过程须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如实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七、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讯问纪律,保持态度严整,言行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 八、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

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为其配备通晓手势或者翻译人员的请求。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九、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十、当权力受到侵害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督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予以举报。

办案区管理制度绝对通用版

办案区管理制度绝对通用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办案区管理制度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理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违法性质、带入侯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身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进行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账,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领导单位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十、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

第二节狱政警戒监管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节狱政警戒监管设施管理制度 一.狱政警戒设施管理制度 警戒设施又称隔离设施,是指在监狱周围设立的用于封闭监区,防范罪犯脱逃及外界入侵的安全设施,重点在于警戒和隔离,包括监狱的围墙、岗楼、电网、监狱门卫、警戒隔离带等。警戒设施的设置目的在于使监狱与外界社会分隔开来,从而实现对服刑罪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内容,并使罪犯与外界的联系处于监狱的严格管制和管理之下。 第一.围墙。围墙又叫监墙或狱墙,是设在监狱的四周,用 以把监狱和社会相对隔开的固态或形态建设。围墙可由砖石砌成,也可由铁刺网建成。一种围墙以砖石砌成,或钢筋混凝土浇铸而成,地基要牢固,地面以下3至米要灌以沙浆,地平面以上应高出地面5.5米(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围墙高出地面4.5至米),墙体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圆形, 转角处呈半圆形以防风雨,表面光滑且无任何可供登攀之处。另一种围墙用铁刺网建成,一般应以两道以上为宜,中间距离2米以上,以防跨越;上下铁刺线之间距离要小,并在一定距离上下连接,以防穿钻。 第二.岗楼。监狱应当在监区的中心部位和和高点,以及围 墙的四角和大门处,构筑若干个高出围墙3至4米的岗楼。岗楼应设置相应的瞭望台,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照明和搜索探照灯,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

内,不能出现死角和盲区,岗楼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保险门锁,防止外侵、偷袭。 第三.电网。电网是与监狱围墙配套建设的隔离设施。一般安装在围墙的上部或铁刺网的中、上部,其高度不低于1米、电压不低于1万伏,两线间距离不应大于20CM,控制开头安装在监狱总控室。安装电网目的在于防止和制止罪犯逃跑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监狱一般使用交流高压电网或电量小、安全系数大、多功能的高压脉冲分路报警电网。电柱形状可设计成O、Y型、横型、斜桥型、双排平型等。第四.监狱门卫。监门是监狱与社会发生联系的重要通道,主要供监狱人民警察、生产职工、外来人员、罪犯出收工以及有关车辆进出监狱使用,监门分监狱大门、监区大门和监舍大门三种。监狱大门应分设大门和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应设警戒线或警戒横杆,小门通道应设护栏和AB两道门。值班室及门卫室应设视角宽阔的窗户,窗口应设坚固的防护装置,在寒冷地区还应设防霜装置。外门应为铁门,应配置可在室内手动或电动开闭大门的装置。可设坚固的带分隔的壁柜,统一保管进监区人员的枪支。监狱各监区都应设置专职门卫岗哨,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负责出入大门人员、车辆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办案区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办案区管理规定绝对通用版

办案区管理规定绝对通 用版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办案区管理制度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理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违法性质、带入侯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身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进行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账,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领导单位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十、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办案工作区规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处 反贪安全办案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科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科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科长在布臵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并签订《办案安全责任书》,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

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专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办案工作区应配备常用的一些药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十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寸步不离,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

传达室管理规定

传达室管理规定 一.主动热情,业主出入时要主动问候,微笑服务,礼貌用语,着装规范,站立坐姿形态端庄。 二.服务规范,一视同仁。所提供的服务,不得有远近、亲疏之分,不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 三.遇有年老体弱的业主上下楼要主动搀扶,遇有业主持物吃力者,要主动帮助(特别是老同志) 四.对进入本单元的陌生人要进行询问。如去拜访住户,请其通过可视对讲与业主联系,得到业主允许后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五.对没有业主陪同或业主未提前通知而携带大件物品出楼的要拦阻讯问,得到业主确认后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 六.禁止散发小广告及推销人员进入。 七.受业主委托接受快件类要做好收、取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并及时通知业主。代收物品一定要保管好。 八.小卖部销售账目记录清晰准确,货、款、账对应,所售食品外观良好,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九.保持传达室内卫生整洁,物品码放整齐,个人食品不准放入冰柜(箱)内。 十.接到业主报修电话或建议、投诉等事宜,立即向维修组或项目办公室转达反映,并做好记录。 十一.遇有紧急特殊情况,要立即通知保安、保洁、电梯司机协同处理,并及时上报项目处,并做记录。 十二.上班时间不准脱岗,不得主动与业主攀谈,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十三.不得议论业主,不得向业主议论物业内部同事,不得向业主议论与业主无关的物业公司内部之事,禁止散布业主的任何隐私。对业主的批评、建议要虚心接受,不得有任何不礼貌之言行。 十四.不得收受业主的任何赠品。 十五.保持门前卫生整洁,张贴通知规范,过期通知及时撤掉。 十六.各类代收费一定要钱、款、票据核对清楚,并做记录。 十七.认真做好传达室各项值班记录,有关通知、提示事项及时向业主宣传解释,保证物业内外各类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中广物业住宅项目处 2007-8-14

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安全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讯问室是检察机关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院进行讯问的专门场所。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设置和建设讯问室。讯问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质量及防火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条讯问室应当设在一楼以下并且与其他办公区域保持适当的安全隔离,形成符合安全要求的全封闭讯问区域。确无条件设在一楼以下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询问室的内墙应当彩软性饰面,窗户应当安装护栏,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设施、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电源应当具有防护装置。 第四条讯问区域内应当配套设置专用卫生间。讯问室与卫生间之间的通道及卫生间内的设施和门窗等也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讯问区域内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第五条讯问室应当具有良好的隔音功能,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设置可对讯问区域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使用讯问室应当依法、文明。不得在讯问室内询问证人,也不得将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押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室讯问。不得将讯问室作为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区域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专人对其一切活动贴身监护,同时应当关闭讯问区域的对外通道,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启动监控系统并指派专人值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区域内的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讯问中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变化的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件的人检察院还应当在讯问过程中同步制作两套录音录像资料。录像资料的图像中应当记录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第九条使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主管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讯问结束后,使用人应当向批准人报告使用的起止时间。异地办案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服从当地检察院的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因不执行本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第四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

侯问室询问室讯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管理规定

侯问室询问室讯问室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管理规定

候问室管理规定 一、侯问室有被继续盘问人时,必须由民警值班看管,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参与值班看管。 二、看管民警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记录值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脱岗和睡觉。 三、严禁将未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擅自送入侯问室,禁止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侯问室。 四、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严重疾病症状和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办案单位带班领导,及时妥善处理。 五、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被盘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妥为保管。 六、在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饮食;对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卧具。 七、看管民警带领被盘问人离开侯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询问室管理规定 一、询问室主要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它证

人,不得从事其它无关工作。 二、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它证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 三、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它证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四、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能到场的,能够通知其教师到场。 六、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七、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捺指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情况能够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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