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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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案件登记1.案件登记是案件管理的第一步,案件受理的先决条件。

案件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案件登记的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3.案件登记人员在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案件相关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4.案件登记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性。

第三章案件分类1.案件分类是案件管理的基础,通过分类可以统一案件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2.案件分类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责任主体以及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3.案件分类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划分或混淆分类。

第四章案件分发1.案件分发是指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案件分发应根据案件性质、工作负荷、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3.案件分发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

第五章案件调查1.案件调查是侦查部门对案件进行深入核查和取证的过程。

2.案件调查应立案后及时展开,按照调查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作。

3.案件调查应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确保案件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案件调查应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研判。

第六章案件处理1.案件处理是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结案、减轻、警告等处理。

2.案件处理应合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案件处理应及时进行,确保案件被妥善处理。

第七章案件归档1.案件归档是指将案件相关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和保存的过程。

2.案件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案件归档应注明案件的编号、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方便查询和查阅。

第八章责任追究1.案件管理人员应对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工作。

2.对于违反工作制度或相关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和严肃的案件管理。

专案办理规章制度

专案办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案办理工作,提高专案办理效率,确保专案办理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办理各类专案工作。

第三条专案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办理专案。

(二)公开透明:专案办理过程公开,接受监督。

(三)公正公平:对专案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应公正、公平处理。

(四)保密原则:专案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五)效率原则:提高专案办理效率,确保专案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专案办理程序第四条专案办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线索,经部门领导批准,成立专案组,明确专案组成员和职责。

(二)侦查阶段: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三)调查阶段: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背景和关联情况。

(四)处理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五)结案阶段:案件处理完毕,专案组向领导汇报,结案归档。

第五条专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成员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确保专案办理合法合规。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提高专案办理效率。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案件秘密。

(四)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章专案办理监督第六条专案办理过程中,应接受以下监督:(一)上级部门监督:上级部门对专案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内部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专案办理监督小组,对专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案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专案办理监督内容包括:(一)专案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专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案办理结果是否公正、公平。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专案办理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刑事案件办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案件受理1. 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举报后,应立即受理并登记案件信息,确定作案时间、地点、嫌疑人等相关情况。

2. 对于现场勘查的刑事案件,应由专门人员进行勘查,认真查找受害人遗失的物品、留下的痕迹等证据。

3. 对于接到的报警或举报,应及时调查取证,完成初步调查程序,确定案件性质和触法情节。

二、调查取证1. 对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应依法传唤、询问、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需要扣押的证据物品,应当进行清点、封存,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取得相应批准,并妥善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对于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

三、审查逮捕1.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应及时审查逮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妥善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逮捕时,应完整收集证据,确保逮捕的合法性,防止滥用逮捕权力。

四、侦查完结1. 在侦查完结时,应编制侦查报告,对所掌握的证据和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陈述,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2. 对于无法侦破的案件,应及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并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五、起诉审查1.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完整的起诉材料。

2. 起诉审查时,应确保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六、庭审程序1. 庭审程序应依法进行,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保护和处理。

2. 庭审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七、判决执行1. 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依规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请示处理,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八、监督检查1.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及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2.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经验做法、优秀检查,应当及时总结、归纳和推广。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有哪些
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处理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规定案件处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案件受理和登记规定:规定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确保案件受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不规范受理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三、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定:规定案件调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明确证据的收集、保
存和分析流程,确保案件调查工作严密、全面。

四、案件审理和裁决规定:规定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律适用和裁决方式,确保审理过程公正、严谨、合法。

五、案件执行和监督规定:规定案件执行的程序、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确保裁决的有效
执行和监督。

六、案件监督和评估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和效果评估标准,确保案
件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和安全规定:规定案件处理工作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案
件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以上述规章制度为基础,案件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案件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案件处理机
构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定的规章制度,如紧急案件处理规定、特殊案件处理规
定等,以应对特殊情况和需求。

总的来说,案件处理办规章制度对案件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推
动司法公正和案件解决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案件处理工
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实现。

案件办理规章制度

案件办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三条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自诉状、申诉状等材料。

第五条接收案件材料时,应当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办理程序第七条案件办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结案等环节。

第八条立案: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查: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条审理: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提出证据和辩论。

第十一条执行: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依法执行判决、裁定。

第十二条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结案。

结案时,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四、案件办理要求第十三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对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监督内容包括:(一)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合理;(三)案件办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对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案件办理质量。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案件受理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刑事案件,并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侦查工作1. 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证据,保护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2. 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同案犯的情况。

3. 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侦查文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告知被采取措施的人员及其家属。

四、审查起诉1.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起诉。

2.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审判工作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六、执行刑罚1.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执行机关。

2.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保障刑罚的实施。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案件办理期限1.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八、案件质量保障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确保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 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和高效完成,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人员执行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跟进和管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登记、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跟踪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严密、高效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整体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案件登记第六条案件登记是案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负责记录案件基本信息。

第七条案件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名称:案件的名称和编号。

2. 案件来源:案件的来源,包括内部发现和外部反映。

3. 案件类型:案件的性质和类别。

4. 当事人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5. 案发时间: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

6. 登记人:登记案件的人员姓名和工号。

第八条案件登记表应及时更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九条案件调查是案件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负责收集并确认案件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案件调查应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2. 调查取证: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收集和保存案件相关证据。

3. 调查讯问: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调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4. 调查报告:将案件调查的结果、分析和结论等,整理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四章跟踪处理第十二条跟踪处理是案件管理工作的最后一步,负责监督案件进展和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跟踪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进展:跟踪案件的处理进展,定期向上级报告。

2. 处理措施: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案件结案:及时汇总案件的处理结果,形成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跟踪处理应及时有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和彻底解决。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总经理对整体案件管理工作负总责,案件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管理工作负责。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维护公司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效率、便捷。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登记、备案、接受、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第六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注重保护案件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案件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二章案件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包括:案件登记、备案、接受、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

第十一条案件登记: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生成唯一的案件编号。

第十二条案件备案:对于需要备案的案件,应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案件接受:对于符合公司接受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接受,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对于需要调查的案件,应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对于需要审理的案件,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第十六条案件执行: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应依法进行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章案件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案件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案件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流程,履行好案件管理职责,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和贡献,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审批。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机关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疑难案件办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疑难案件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司法、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疑难案件办理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疑难案件的界定第五条疑难案件是指事实复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涉及新类型问题的案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确定罪与非罪;(二)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难以确定适用法律;(三)案件涉及新类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四)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影响广泛;(五)其他具有疑难特点的案件。

三、疑难案件办理程序第六条疑难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案件受理: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属于疑难案件;(二)成立专案组:对于确认为疑难案件的,应当成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专业警察组成的专案组;(三)调查研究:专案组应当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研究法律适用;(四)会商讨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参加会商讨论;(五)案件报批:专案组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和会商讨论的情况,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报请司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六)案件办理:根据负责人审批的意见,依法办理案件;(七)案件跟踪:对办理完毕的疑难案件,应当进行跟踪了解,确保案件处理的正确实施。

四、疑难案件办理措施第七条针对疑难案件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二)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论证法律适用依据;(三)加强与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充分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四)组织专家咨询,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参与会商讨论;(五)跨区域协作,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办理疑难案件;(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解决专业问题;(七)其他必要的办理措施。

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范本

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范本

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处理室的管理,保证案件的高效处理,维护案件处理室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案件处理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案件处理室的任务是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处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四条案件处理室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廉洁公正、服务大局。

第五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案件处理室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案件处理室的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案件处理室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案件处理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法人员若干名,辅助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主任负责案件处理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是案件处理室的核心力量,负责侦查、审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是主要负责案件处理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处理任务,在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案件处理室的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案件处理室的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室的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分工负责,确保案件处理室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案件处理室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审理和处理,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十七条案件处理室的辅助人员负责案件处理室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程序是依法办案,公正审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案件处理室的工作程序包括案件立案、侦查、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一、听证对话制度1、根据实际,适时组织领导与群众开展听证对话交流活动。

2、听证对话的主题,根据矛盾纠纷接访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分析和调查、征询群众关注的热点而确定。

主要针对下述情况:信访举报人对原办理并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对已有正确处理意见,信访举报人重复访、越级访甚至缠访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过多次处理仍未息访的;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信访矛盾的;信访举报人多次署实名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访的;信访举报问题情况复杂的。

3、与主题相关的县分管领导和主题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出席听证对话活动,听证主持人由调处中心指定不涉及该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4、参与听证对话活动的群众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具体由各部门、乡镇选择确定。

5、每次听证对话活动报县领导批准后,由县调处中心提前1周向有关部门、乡镇发出通知,提前3天通知参与群众,并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辖区群众。

6、每次听证对话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

二、集体会诊制度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乡镇、县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及时指派领导与专人负责调处,不得拒绝。

3、调处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以某种理由拒绝参与。

4、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妥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激化。

5、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案件督导制度1、县调处中心会同县督察室定期督查矛盾纠纷的办理情况,对不认真处理矛盾纠纷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工商案件办理工作制度(3篇)

工商案件办理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工商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等案件。

第三条工商案件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三)及时高效,确保案件质量;(四)便民利民,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部门设立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商案件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工商案件办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二)审批重大案件;(三)协调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办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案件办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案件受理、登记、分办;(二)组织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审核证据;(三)依法审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四)监督案件执行,确保处理决定得到落实;(五)定期汇总、分析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案件办理办公室设案件承办人,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二)及时收集、整理、审核证据;(三)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四)参与案件审理,提出处理意见;(五)执行案件处理决定,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分办第十条案件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二)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三)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四)有合法的举报、投诉或者依职权调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的程序:(一)接收举报、投诉材料;(二)审查举报、投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分办;(四)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案件受理情况。

案件办理队工作制度

案件办理队工作制度

案件办理队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案件办理队(以下简称“办理队”)是指在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中,专门负责办理各类案件的团队。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队的工作过程和管理。

二、工作原则1. 依法办理:办理队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证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公正办理:办理队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3. 高效办理:办理队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确保案件及时、迅速地得到妥善处理。

4. 保密办理:办理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

5. 协同办理:办理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三、工作内容1. 案件接收:办理队应当及时接收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2. 案件审查:办理队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3. 调查取证:办理队应根据案件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性。

4. 案件起诉:办理队应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5. 出庭支持公诉:办理队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协助法庭审理案件。

6. 案件执行:办理队应负责案件执行工作,确保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

7. 案件归档:办理队应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归档,妥善保存案件材料。

四、工作程序1. 案件接收:办理队收到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向上级报告。

2. 案件审查:办理队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3. 调查取证:办理队应制定调查取证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4. 案件起诉:办理队应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报上级审批后提起公诉。

5. 出庭支持公诉:办理队应提前准备出庭材料,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和效率,本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和登记第二条案件受理1. 我司接受各类案件的受理,不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其他类型案件,均按照法律规定受理。

2. 案件受理时,接待员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接待员应当在受理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并提供受理凭证给当事人。

第三条案件登记1. 案件登记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在接到受理登记簿后的24小时内,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完成案件登记并生成案件编号。

2. 案件登记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受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四条案件分配1. 案件分配由案件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2. 案件分配应当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第五条审理程序1. 审理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辩论、判决等。

2. 审理程序中,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监督。

第四章案件结案和归档第六条案件结案1. 审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并向当事人发放结案通知书。

2. 结案应当以法律依据为准,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案件归档1. 结案后的案件,应当归档保存,以备复查和查询。

2. 案件归档应当按照归档分类和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五章案件管理评估第八条案件管理评估1.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我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案件处理结果等。

2. 案件管理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第九条案件管理改进1.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涉企案件受理办理制度范本

涉企案件受理办理制度范本

涉企案件受理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企案件受理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企案件,是指涉及企业合法权益,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涉企案件受理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负责涉企案件的受理、办理和监督工作。

二、涉企案件受理第五条涉企案件受理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案件受理申请,也可以通过律师、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代为提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告知企业。

三、涉企案件办理第九条涉企案件办理工作,由指定的专人负责。

专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企业行业有一定的了解。

第十条专人办理涉企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专人应当及时与企业沟通,了解企业诉求,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维权。

第十二条专人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高效。

四、涉企案件监督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涉企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高效。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查阅案件办理资料、听取企业意见等方式,对涉企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对涉企案件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投诉、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涉企案件的;(二)未按照规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案件监督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一、对话制度
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积极组织民警与案件当事人开展对话交流活动,对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集中排查分析和查询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而确定重点、疑难案件,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组织开展专题讨论,确保案件侦办工作有序推进。

二、集体会商制度
涉及到行政部门、或跨乡镇县的案件,由主办民警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案件纠纷却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者行为不妥引起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纠正,防止矛盾激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案件督导制度
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不认真处理案件的有关当事人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和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委等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相关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案件回访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形成回访制度,办案民警要及时进行回访,在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纠正案件办过程中的失误,改进工作方法,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巩固侦办成果,对未能及时侦办的案件,要主动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办理发展的情况,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矛盾,以防止纠纷扩大。

案件处理管理制度

案件处理管理制度

案件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案件处理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案件处理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案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纠纷处理、违纪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

第二章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公司案件处理流程分为案件接收、案件调查、案件处理、案件追踪和监督检查五个阶段。

第六条案件接收阶段:公司设立专门的案件接收部门,接收员工和客户提出的案件举报和投诉,记录案件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案件调查阶段:公司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查、询问、证据搜集等方式,要求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案件处理阶段: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九条案件追踪阶段:公司应设立案件处理追踪部门,负责跟进案件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申诉人。

第十条监督检查阶段:公司设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公平。

第三章案件处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案件处理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内的案件处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处理流程合法、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对于处理不当、违反公司规定的案件处理工作,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辞退。

第四章案件处理奖惩第十四条对于处理案件工作优异、成绩突出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处理案件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公司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可能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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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

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

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

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

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

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按规定到财务部门交纳担保金后,由法制科开具暂缓执行通知书。

对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交清罚款,愈期不缴纳的,可以呈批予以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对裁决没收的违禁品统一上交县局治安科,由治安科开具没收实物单据。

8、治安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

本制度由督察队、法制科、治安科监督实施。

刑事案件办理制度(一)受案1、责任单位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完成受案工作,或指定有关部门完成受案工作;对于不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案件,接受后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2、承办人A、承办人B对受案情况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报案材料报送副大队长或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不予立案1、立案程序。

立案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责任单位管辖的,由责任单位依法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立案侦查。

2、不予立案。

经过立案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责任单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公安局主管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控告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措施。

控告人对责任单位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绥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绥化市公安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据此要求县级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局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立案的,公安局应当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回避。

在立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办人A、承办人B可以申请回避,责任单位对符合回避制度的应立即决定回避,对不符合回避制度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申请复议一次。

青冈县公安局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采取侦查措施1、追缉堵截。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追缉堵截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卡点设置数量、位置、具体责任单位,配备拦截措施。

2、通缉通报。

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在我省内及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布通缉令。

3、调查访问。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必须由承办人A、承办人B 共同进行。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要求证人、被害人到责任单位接受询问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并送达被询问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在《询问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

4、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侦查实验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5、辨认。

对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辨认应当在承办人A、承办人B的主持下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过程中,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侦查人员不得向辨认人暗示,也不得诱使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进行辨认。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辨认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由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辨认人还应捺指印。

6、搜查。

对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搜查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执行搜查必须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在场。

搜查应当当场制作《搜查笔录》;需要扣押物品的,应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应当在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查询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应当分别制作制作《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签发《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要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对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主动解除冻结。

8、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调取证据前,承办人应当制作《呈请调取证据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可以强制扣押。

执行扣押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

9、鉴定。

需要对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进行鉴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鉴定聘请书》。

承办单位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局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应待伤情稳定后即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2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3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10、盘问、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侦查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应由两名以上侦查员进行。

经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的,可以带至就近的派出所,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四)破案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破获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拘传。

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由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进行。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额,承办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及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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