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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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审级的 不同或试 用的程序 不同而异
普通程序审限6 个月,简易审理 的3个月第二审3 个月或30日
当事 人承 担诉 讼费 用
只能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提起 在审,经在审 后,由再审法 院决定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 法院。(符合民事非诉讼程序特征的第三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只适用
于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 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征的第一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具有分立
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案件资格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 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 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案件
判决
选民名单没错误 申诉处理正确 维持选举委员会处理 驳回诉讼请求 选民名单有错误 处理决定确有错误 直接以判决方式 予以纠正
(四)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 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的有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或其 他人的意志为转移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 并通知有关公民,以保证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 (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 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有特用特无特用普)
选民资格在选 举日前审结, 且审限不得延 长,其他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 日30日内或者 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当事 人不 交纳 诉讼 费用
可以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由原审 法院依照特别 程序查证属实 后,撤销原判 决,作出新判 决
通常 诉讼 程序
必须以起诉的 方式提起,提 起诉讼的人称 为原告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一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审判组织
终结
审限
二审理四种不同案件的程序
选民资格的审判程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 非诉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 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还具有的区别
区别
类型
对案件提起的要求
审判组织
审限
诉讼费 用
撤销原判作出新 判决的程序
特别 程序
采用申请的方 以独任审 式提起(除选 判为原则, 民资格案件外) 以由合议 像法院提出申 庭审判为 请的人,称为 补充合议 申请人 庭只能由 审判员组 成,不能 有陪审员 参加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和审判程 序
1. 2.
3.
4. 5.
起诉 管辖 审判组织 审理 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起诉人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
起诉人只能是公民
起诉内容:选民名单和申诉处理的错误
被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管辖
便于参加诉讼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诉处理前置
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后 →仍有意见→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有异议,先申诉,处理后,有意见,再起诉)
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不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 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便于法院就近调查
审判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地161条的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 议制,而且只能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
开庭审理 开庭前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 有关公民(与选民名单的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没有起诉的公民,亦 即公民本人)参加庭审 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 关公民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对他们的询 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