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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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与思考

2012年8月底,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这种采用一审终审制为最主要特点的全新诉讼程序是否适应位于中西部地区广大基层法院呢?会不会像当年出台的督促程序一样,发展到现在有规定无适用(目前基层法院很少适用,笔者所在法院几年来是零适用)的尴尬局面呢?笔者所在安徽舒城法院,我们于去年九月份就开始调研分析。

一、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

我们根据安徽省当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经测算设定出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一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额统计,以舒城法院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审理的民事案件为调研的标本。从审判管理流程提取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得出:

1、该类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低。三年总办结案件10100余件,其中民事案件总数7068件,有财产标的民事案件数为4214件,占民事案件60%,财产标的额万元以下的数为558件,占有财产标的案件13%强,占民事案件近8%,占全部案件5.5%。也就是说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每年不会超过全部民事案件的8%、全部案件的6%,打破了一些舆论普遍认为占基层法院案件30%的说法;

2、该类案件判决上诉比例高。三年财产标的额万元以下案件中判决方式结案229件,占41%,低于同期民事案件判决的58%;其中上诉118件,占判决结案数52%,三年同期民事案件上诉率为36%,相比高出16个百分点。说明这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但是如调解不成,采用判决结案,则上诉比例高,超过一半,当事人不肯轻易服判息诉。

3、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情况。今年初,安徽省高院确定全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是10016元,与上述统计口径基本相符。今年以来,舒城法院加大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与调解力度。该院1-3月正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共受理了6件,结案6件,分别是买卖合同(2件)、健康权、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居间合同(各1件),其中调撤结案5件、判决1件。而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是675件,结案555件,其中判决结案239件,调撤结案303件,其他13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案件的比例只占民事案件1%左右。

二、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高。一是来自社会经济原因。舒城县属于农业社会为主欠发达地区,公民法治意识不强,遇到数额不大的钱债争议不愿、不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新类型案件较少,案件比较传统、单一,总体上导致法院小额诉讼的案源客观

上不足。笔者曾到最高法院小额诉讼试点法院之一——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考察,得知该院小额诉讼主要类型是小区物业纠纷,特点是金额小、人数多,主要是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付物业费,诉讼到法院经法官调解,物业服务问题解决了,物业费就给付了,案结事了。但在笔者所在法院这类案件极少,往往是人身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无条据的借贷纠纷,证据不强、事实争议大,裁判难度较大。二是法院自身原因。一些法官不会用、不愿用或不敢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目前只是法律修改的一个条文,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会用是实情;小额诉讼案件数量不多,个别适用这一程序不适应,不想创新而不愿用是另外一种情况;而“不敢用”主要是怕独任审判,一审终而不了,当事人缠诉闹访,以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官保障机制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思考。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民诉法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中规定的,是普通程序的再次“精简版”。对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一些简单民事案件,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说往往不是那么简单:

1、数额小但不简单。数额小但在证据、法律适用上争议大,双方都不愿意妥协。如自然

人互殴的健康权纠纷,有的赔偿数额并不大,但是情绪对立大,举证、取证难度大。这些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背负“不争(蒸)馒头,争口气”赌气思想进行诉讼的。对此要加强诉调对接,首先要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设法采用调解方式结案。采用小额民事诉讼程序时如一审终而不了,可能导致一审法院的涉诉信访量反弹与上升。

2、简单但数额不小。在审判实践中,虽然诉讼标的额远远超过万元以上,数额很大,但

是事实非常清楚、权利义务很明确,如一些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动辄几万、数十万、甚止上百万元,审理上难度不大,难度在执行上,但依法却是不能用小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

3、调难判更难。囿于社会地域条件限制,一些小标的额案件虽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

的条件,但是纠纷到了法院形成案件,往往非常难办,调解双方都不让步,如果一审终审判了,又无法化解矛盾。所以适用范围小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还是有很大困难的。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建议

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要着眼于降本提效,要鼓励本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要鼓励就地即时解决纠纷,在矛盾初发阶段调处,尽量限制判决方式结案;要鼓励灵活取证举证,降低证明标准。具体是要在“小”、“简”、“活”、“快”、“调”五字上下功夫,即标的额要小、案情要简单、程序要用活、纠纷解决要快、结案以调为主。具体在适用上笔者建议有: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是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类型:(1)责任

明确、损失金额有比较充分证据证明的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的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给付纠纷;(3)财产损害赔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简单的质权纠纷;(4)买卖、借款、借用、租赁、运输、财产保险、保管、仓储、承包、服务等各类合同纠纷;(5)劳动关系清楚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

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有:(1)、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缺席审理的案件;(2)被

告人数众多或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案件;(3)涉及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和财产确权的案件;(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5)需要评估、鉴定以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2、办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部门建议有:院机关设立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派出的

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法庭。

3、办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要求:(1)原告来院可不要求提供诉状,但必须要做到“三

个确定”,即有确定的被告——能够联系上被告;有确定的诉讼请求——能够确定标的金额;本人有确定的诉讼能力——不需要他人代表、代理或授权诉讼。(2)对被告有“三个无异议”要求,即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受案法院管辖没有异议、对原告诉讼时效没有异议。(3)法院要承担三项义务,一是告知义务,在受理和应诉通知上必须载明本案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以及该程序主要特点和适用条件,特别要交待案件适用是法定的一审终审制;二是异

议审查义务,对当事人提出适用本程序有异议的,有义务进行了审查,并在庭审前给予答复,

但异议人依法不享有上诉与复议权;三是程序转换义务,发现不宜适用本程序的,有义务直接

转换为普通程序(非转换为简易程序),并在庭审结束前告知双方当事人。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个月内审结;举证、答辩期限不论双方商定或法院指定,不宜超

过7天和5天;一般不允许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标的额,但如果增加不超过限额、被告又无

异议的,应准许。案号建议单立为:“民一小字”、“民二小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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