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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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zz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zz
电话:025-
邮编:xx
因zz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08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