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臭氧层的破坏现状及保护措施
臭氧层的破坏现状及保护措施
臭氧层的破坏现状是指大气中的臭氧被各种人为因素破坏,导致臭氧层减少或破坏,进而对地球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
目前,臭氧层的破坏主要集中在极地地区,形成了极地臭氧空洞。
造成臭氧层破坏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氯氟化合物(CFCs)、溴氟化合物(HFCs)和卤代烃等化学物质的排放。
这些化学物质会进入大气层中,并在高空被紫外线分解,释放出氯原子和溴原子。
氯原子和溴原子会破坏臭氧分子,导致臭氧层变薄或破坏。
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签署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全
球范围内首个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该议定书规定逐步淘汰和减少臭氧层破坏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并制定了相应的时间表和措施。
2. 淘汰有害物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或限制使用臭氧层破坏物质,推动相关行业转向使用环保替代品。
3. 促进清洁生产:推广和普及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释放,降低对臭氧层的破坏。
4. 加强监测和研究: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大气中的臭氧和臭氧破坏物质的浓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问题。
5.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宣传,提升公众对臭氧层保护的意识,鼓励人们采取环保行动。
臭氧层的破坏现状仍然存在,但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臭氧层,各国需要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大气层。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联合国。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
2.议定书对环保的要求
3.议定书对制冷剂行业的影响
4.我国的应对措施
5.总结
正文
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是关于环保的一个重要议题。
该议定书主要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减少使用含氢氟碳化合物(HCFCs)的制冷剂,因为这些化合物会破坏臭氧层,加剧全球气候变暖。
根据议定书,各国需要逐步淘汰 HCFCs,并在 2030 年之前将其使用量削减至 1999 年水平的 15%。
这一规定对制冷剂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制冷剂企业需要调整生产线,研发新的环保型制冷剂,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技术升级、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压力。
我国作为议定书的签署国之一,积极响应国际社会的环保呼声。
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技术研发和推广等,以促进制冷剂行业的转型升级。
此外,我国企业也在努力适应新的环保要求,加大研发投入,寻求绿色发展。
总的来说,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对全球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都在努力履行议定书的要求,减少 HCFCs 的使用,以期达到保护臭氧层、减缓气候变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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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最新版】目录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简介2.议定书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3.议定书对环境保护的贡献4.我国的立场和行动5.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共识正文【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简介】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全称为“关于氢氟碳化物生产和消费的基线”,是针对氢氟碳化物(HFCs)这一温室气体的重要国际法规。
氢氟碳化物在制冷、泡沫制造等领域有广泛应用,但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远高于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化具有极大影响。
议定书第六条要求各签约国采取措施,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的生产和消费,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
【议定书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的实施,对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数据,氢氟碳化物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的占比虽然较小,但其全球变暖潜能值却极高。
议定书要求各签约国采取措施,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速度,保护地球生态环境。
【议定书对环境保护的贡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还对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议定书框架下,各国积极寻求氢氟碳化物的替代品,推动了绿色低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此外,各国政府通过加强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我国的立场和行动】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约国之一,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议定书第六条的实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减少氢氟碳化物排放作为国家战略,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研发、国际合作等方面,我国都取得了积极成果,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共识】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的实施,体现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识。
通过国际法律框架,各国共同分担责任,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3.第六条具体内容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正文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全称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 日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议定。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臭氧层,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1987 年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旨在减少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使用和生产。
这些物质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等。
臭氧层对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吸收了太阳辐射的紫外线,保护了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氯氟烃等物质的排放,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损耗,形成了所谓的“臭氧洞”。
3.第六条具体内容第六条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
此外,该条还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第六条的实施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不仅有助于保护臭氧层,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据研究,全面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特别是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避免全球气温在未来几十年内上升 1 摄氏度左右。
这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我国一直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
在第六条的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全)制冷剂定义韦氏词典把制冷剂定义成“在制冷循环中使用的或像冰用于直接冷却的一种物质”。
HVAC工业的业外人士可能会把制冷剂描述成空调器中使用的某种流体。
HVAC工业的许多业内人士将马上想到CFC族物质(氯氟碳)。
以上这些定义都是对的,但制冷剂比那些物质更广泛。
水是制冷剂,在吸收式制冷机中使用。
二氧化碳(CO2)和氨(NH3)作为“天然”制冷剂而为人所知。
易燃物质如丙烷和异丁烷也被作为制冷剂使用。
制冷剂的命名字母“R”和它后面的一组数字或字母表示制冷剂,根据制冷剂分子组成按一定规则编写无机化合物简写符号规定为R7( )( ) 括号中填入的数字是该无机物分子量的整数部分例如:氨的相对分子量为17,其编号为R717,二氧化碳和水的编号分别为R744和R718。
氟里昂和烷烃类 CmH(2m+2)简写符号规定为R(m-1)(n+1)(x)B(z) 数值为零时省去写,同分异构体则在其最后加小写英文字母以示区别正丁烷和异丁烷例外,用R600和R600a(或R601)表示例如: CF2Cl2的代号为R12, CHF2Cl 的代号为R22,C2F4Br2 的代号为R114B2,CH3CHF2的代号为R152 a非共沸混合工质简写符号为R4( )( ) 括号中的数字为该工质命名的先后顺序号,从00开始若构成非共沸混合工质的纯物质种类相同,但成分含量不同,则分别在最后加上大写英文字母以示区别共沸混合工质简写符号为R5( )( )括号中的数字为该工质命名的先后顺序号,从00开始环烷烃、链烯烃以及它们的卤代物简写符号规定:环烷烃及环烷烃的卤代物用字母“RC”开头,链烯烃及链烯烃的卤代物用字母“R1”开头,其后的数字排写规则与氟里昂及烷烃类符号表示中的数字排写规则相同。
制冷剂符号举例化合物名称分子式m、n、x、z值简写符号一氟三氯甲烷CFCl3m=1n=0x=1R11二氟二氯甲烷CF2Cl2m=1n=0x=2R12二氟一氯甲CHF2Cl m=1n=1x=2R22常用的制冷剂目前常用的制冷剂主要有以下几类,无机物:水(R-718)、二氧化碳 (CO2) (R-744)和氨(NH3) (R-717) 是几种天然制冷剂的例子。
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
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
《聊聊蒙特利尔议定书》
嘿,大家知道蒙特利尔议定书吗?这可真是个相当重要的东西呢!蒙特
利尔议定书说的呀,就是关于保护我们地球的臭氧层的事儿。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外边玩,大晴天的,阳光可灿烂了。
我正玩得高兴呢,突然就想到了臭氧层。
你说这臭氧层就像地球的一把大保护伞,为我们挡住了好多有害的紫外线。
要是没有它,那我们得多惨呀!被紫外线各种照射,皮肤会出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健康呢。
而蒙特利尔议定书呢,就是为了确保我们的臭氧层能好好的。
它规定了
要逐步淘汰那些会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像什么氟利昂之类的。
这就像是给我们的地球做了一次大保健,让它能一直健健康康的。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议定书,那些破坏臭氧层的东西一直到处跑,
臭氧层越来越薄,后果可真是不堪设想。
我们恐怕就不能像现在这样自由自在地在阳光下玩耍、享受生活了。
我那次在外面,看着那么蓝的天空,就想着我们得感谢蒙特利尔议定书呀,是它在背后默默地守护着我们。
所以我们每个人也都要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支持环保,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出一份力。
比如少用一些含有那些有害物质的东西,节约能源什么的。
总之呢,蒙特利尔议定书可真是个好东西,它是我们地球的保护神。
让我们一起好好珍惜它,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吧,就像守护我们自己的宝贝一样!这样我们才能一直拥有那片湛蓝的天空和健康的生活呀!。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002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录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蒙特利尔议定书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1992)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1990)第1 条修正A. 序言段落1. 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2. 议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3. 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B. 第1 条定义1. 议定书第1 条第4 款应以下文取代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 或附件B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2. 议定书第1 条第5 款应以下文取代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3. 议定书第1 条内应加列下款9. 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 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C. 第2 条第5 款议定书第2 条第5 款应以下款取代5. 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 至2E 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受控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D. 第2 条第6 款在第2 条第6 款中受控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附件A 或附件BE. 第2 条第8(a)款在议定书第2 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 至2E 条F. 第2 条第9(a)(i)款在议定书第2 条第9(a)(i)款附件A 等字之后加上和/或附件BG. 第2 条第9(a)(ii)款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2 条第9(a)(ii)款中删去从1986 年数量H. 第2 条第9(c)款删去议定书第2 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并以下列文字取代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I. 第2 条第10(b)款议定书第2 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 条第10(a)款应为第10 款J. 第2 条第11 款在议定书第2 条第11 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 至2E 条K. 第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第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7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L. 第2D 条四氯化碳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第2D 条四氯化碳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M. 第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 条第2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5 缔约方应于1992 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N. 第3 条控制数量的计算1. 在议定书第3 条的第2 条等字之后加上,第2A至2E条2. 在议定书第3 条的附件A 等字之后都加上或附件BO. 第4 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1. 第4 条第1 至第5 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1. 从1990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1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2.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2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3. 到1992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3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4. 到1994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4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5. 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受控物质的技术2. 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应由下款取代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 条第2A 至2E 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 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1 之二3 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 和2 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 议定书第4 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 款9. 为本条的目的,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P. 第5 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议定书第5 条应以下文取代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 年1 月1 日止其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 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 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2. 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其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 公斤,或其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2 公斤3. 在执行第2A 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有权使用(a) 对于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5 至1997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b) 对于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8 至2000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4.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在第2A 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受控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5. 对于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执行第2A 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方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 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 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6.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10 条和第10A 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 至2E 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 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7. 在递送通知到缔约方开会对以上第6 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约方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方引用第8 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8. 缔约方会议应至迟于1995 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方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9. 本条第4 6 7 款所指缔约方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 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的同一程序Q. 第6 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将议定书第6 条的对第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2 条第2A 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R. 第7 条数据汇报1. 议定书第7 条应以下文取代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 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方生产之日起的三个月3.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 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附件A 和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 条第5 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用作原料的数量;-- 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4. 对按照第2 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方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2 条第1 2 和3 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S. 第9 条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议定书第9 条第1 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a) 改善受控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T. 第10 条资金机制议定书第10 条应以下文取代第10 条资金机制1. 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 至2E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方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方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方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2. 按第1 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3. 这个多边基金应(a) 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方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b) 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i) 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确定其合作需要; (ii) 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iii) 按第9 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了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iv) 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c) 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4. 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方权力之下,缔约方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5. 缔约方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方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方会议认可6. 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方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方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方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a) 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b) 提供额外资金;(c) 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7. 缔约方应就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作出决定并确定个别缔约方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8. 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方同意下拨付9. 在本条下的缔约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10. 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障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U. 第10A 条技术转让以下条款应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10A 条第10A 条技术转让每一缔约方应配合资金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a) 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b) 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V. 第11 条缔约方会议议定书第11 条第4 款(g)项应以下文取代(g) 按照第6 条,评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W. 第17 条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第17条在第2 条字样之后应加入第2A 至第2E 条几个字X. 第19 条退出议定书第19 条应以下文取代任何缔约方,可在履行第2A 条第1 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Y. 附件下列附件应加在议定书内附件B: 受控物质类别物质消耗臭氧潜能值第一类 CF3C1 (CFC-13) 1.0C2FC15 (CFC-111) 1.0C2F2C14 (CFC-112) 1.0C3FC17 (CFC-211) 1.0C3F2C16 (CFC-212) 1.0C3F3C15 (CFC-213) 1.0C3F4C14 (CFC-214) 1.0C3F5C13 (CFC-215) 1.0C3F6C12 (CFC-216) 1.0C3F7C1 (CFC-217) 1.0第二类CC14 四氯化碳 1.1第三类C2H3C13* 1,1,1-三氯乙烷* 0.1(甲基氯仿)*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公约是哪一条法律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公约是哪一条法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护臭氧层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臭氧层的破坏会给地球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国际社会联合起来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蒙特利尔议定书。
下面将详细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在保护臭氧层方面的作用。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于1987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签署旨在减少大气中的氯氟烃(CFCs)和氟里昂等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保护和修复臭氧层。
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内容及原则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联合国法律原则,确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防止或减轻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不利影响。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1. 合作与协商原则:各缔约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努力应对臭氧层问题。
缔约国之间应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商,共同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
2. 风险管理原则:缔约国应基于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臭氧层破坏。
3. 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缔约国应促进和采用最佳可行技术,以减少或消除含有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4. 责任与义务原则:缔约国应根据各自可能性和能力,采取逐步减少和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行动。
发达国家应提供财务、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支持给发展中国家。
三、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与成果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主要通过国际合作、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等手段来推进。
继议定书签署后的短期内,缔约国就开始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获得了显著的成果。
1. 减少和消除CFCs的使用:议定书的实施促使许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了CFCs的生产和使用。
作为CFCs主要使用国之一,美国在1996年就全面停止了CFCs的生产和进口,对其他国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技术创新和转让:为了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各国加强了在环保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基本内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基本内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
第一类为5种CFC;第二类为3种哈龙。
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
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
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
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
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
确定了评估机制。
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影响00《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影响《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正式名称为《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议定书》。
即修改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该议定书是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7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该议定书对于《华沙公约》的修订并不是全面性的,而是专门修订了《华沙公约》所确定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但该议定书的命运同序号排列在前的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一样,自1975年推出以后,始终达不到议定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确定的30个批准国的生效底线,尤其是世界主要航空运输大国美国一直没有批准,以致该议定书推出20多年后也没能生效。
但该议定书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它只是修订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而不像其他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那样修订的范围包括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
因此它避免了涉及国际上争议很大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问题。
鉴于该议定书是基于商业交易双方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同前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相比,它的生效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突破性的进展出现在1998年,递交批准书的国家达到30个,终于使该议定书于1998年6月14日在30个签字国之间生效。
美国参议院1998年9月28日向美国政府发出了其同意美国加入《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通知,同年12月4日美国政府向议定书保存国波兰共和国递交了美国的批准书,根据议定书规定,该议定书将于1999年3月4日对国际货物运输量最大的国家美国生效。
鉴于《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是在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1929年《华沙公约》修改后的基础上做出的改动,美国自然也成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批准国。
自此,《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批准国达到31个。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五条 一、 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国批准。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批准本议定书。 三、 批准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 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些政府或组织 被指定为保存者。 第六条 一、 本议定书应于10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在第10份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自其批准书交存 后第30天生效。 二、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 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一、 本议定书生效后,向任何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加入本议定书。 三、 加入书应送存保存者,加入自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第八条 一、 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本议定书。 二、 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三、 退出本议定书不具有退出公约的效力。 四、 由本议定书补充的公约缔约国退出公约,亦具有退出本议定书的 效力。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 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在本议定书 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第九条 一、 保存者应迅速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或加入本议定书 的各国,以及所有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各国: (一) 本议定书的签署日期和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二) 收到本议定书的退出通知书及其收到日期。 二、 保存者也应将本议定书按照第六条规定看!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修改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颁布时间】1978年09月22日【生效时间】1978年09月22日下列签署国政府认为,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修正本章规定修改的公约,是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在公约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如下:“四、如果航空器登记的是国家所有权,则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由负责该航空器经营的人承担责任。
”删去公约第十一条,改用下文:“第十一条一、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公约规定承担责任的全体人员对按照第一条规定应予以赔偿的损害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计,不得超过:(一)航空器重量为2,000公斤或以下时,300,000特别提款权;(二)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公斤但不超过6,000公斤时,除3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2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75特别提款权;(三)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公斤但不超过30,000公斤时,除1,0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6,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2.5特别提款权;(四)航空器重量超过30,000公斤时,除2,5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3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5特别提款权。
二、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125,000特别提款权。
三、“重量”指航空器适航证上认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如用充气气体助升,则不包括助升气体的作用。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蒙特利尔议定书(英文全版)
Article 7: Reporting of data .....................................................................30
Article 8: Non-compliance.......................................................................32
Article 2D: Carbon tetrachloride ............................................................12
Article 2E: 1,1,1-Trichloroethane (Methyl chloroform) ..........................12
Annex B: Controlled substances ..........................................................42
Annex C: Controlled substances ..........................................................43
Article 10A:
Transfer of technology ..................................................35
Article 11: Meetings of the parties.........................................................36
UN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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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