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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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联合国。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是国际上关于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协议,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限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引起的物质对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破坏。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和逐步减少使用和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特别是氯氟碳化合物(CFCs)和其他臭氧层破坏物质。

根据议定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并逐步减少其产量和排放。

议定书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CFCs的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物的开发,加强监测和数据交流,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给发展中国家等。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多边基金会(Multilateral Fund),负责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措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成功典范。

通过各国共同努力,大量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得到控制和减少,臭氧层的恢复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该议定书的成功也为后续的环境合作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蒙特利尔公约及议定书中文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二)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一)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和(四)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我国制冷剂的替代研究现状及发展自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来,各国纷纷展开了对CFCs和HCFCs 物质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前,CFCs和HCFCs类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主要以保护臭氧为目的,主要研制HCFs类制冷剂。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里程碑协议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关于物质层消耗物质的控制措施协定》(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会议上通过并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

该协议旨在防止和逆转臭氧层破坏并保护地球上生命的可持续性。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广泛认为是保护环境和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并为后续国际环境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基础。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背景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科学家们发现氯氟烃(CFCs)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化学物质对臭氧层造成破坏。

臭氧层位于大气中的同温层,是地球对抗紫外线辐射的天然保护层。

臭氧层破坏会导致紫外线的大量穿透,对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如皮肤癌、光老化、眼睛疾病、植物减产等。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于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制定和目标随着对臭氧层破坏的认识加深,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采取行动来遏制和减少对臭氧层的危害。

1985年,由于科学研究证实氯氟烃等物质对臭氧层破坏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制定一项国际协议来控制和消除这些物质的使用,从而保护臭氧层。

于是,在1987年的蒙特利尔会议上,197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实现以下目标:1. 控制和逐步减少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卤代溴化物(Halons)、二氯一氟甲烷(CFC-11)、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等;2. 制定和执行各国的国家计划,以监控和限制这些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和排放;3. 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给发展中国家,协助其实施议定书的规定,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展和成就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后,各国迅速采取行动并付诸了实施。

议定书设立了时间表,要求各国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除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协议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环境影响评估小组以及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综述为保护臭氧层领域的决策进行评估的十年:1988-1999编辑:Daniel Albritton, Lambert Kuijpers封面设计:Francisco Vasquez版面设计:Gerald Mutisya, Nelson Sabogal, Paul Silfvenius用再生纸张在肯尼亚内罗毕印刷和装订1999年2月出版©环境规划署,1999年可以为教学或非赢利目的复制本出版物之全文或部分内容,无须经版权持有者之特别许可,但须指明资料来源。

如向环境规划署提供任何援引本出版物之材料的副本,本署将不胜感激。

未经环境规划署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出版物转售或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目的。

联系地址:Secretariat forThe 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 and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Ozone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P.O.Box 30552, Nairobi, Kenya电子邮件:******************可在臭氧秘书处的家页下载本报告,网址是:/ozone and http://www.unep.ch/ozoneISBN: 92-807-1733-2综述报告编辑组Daniel L. Albritton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Stephen O. Andersen美国环境保护署Piet J. Aucamp南非普特萨环境咨询公司Suely Carvalh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Lambert Kuijpers荷兰艾恩德霍芬科技大学Gérard Mégie法国科学研究中心高空大气物理学所Xiaoyan Tang中国北京大学Manfred Tevini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Jan C. van der Leun荷兰乌德勒支大学医院Robert T. Watson世界银行,美国秘书处: Nelson Sabogal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目录页次前言........................................................................五一. 过去十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各评估小组 (1)A.背景:开场 (1)B.问题日益严重的初期迹象 (2)C.辩论的年代:澄清臭氧消耗问题的可信程度 (2)D.1985年《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3)E.1987年之后:《议定书》的第一个十年与各评估小组 (4)二. 当前的臭氧层及其保护:对臭氧层的认识程度 (10)A.当前主要研究成果:“关于臭氧消耗的科学评估报告:1998年” (10)B.当前主要研究成果:“环境影响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2)C.当前主要研究成果:“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报告:1998年” (14)三. 未来的臭氧层状况 (21)A.我们已经避免的灾难 (21)B.今后的展望:现状 (23)C.今后的展望:各种促进变革的选择 (24)D.结束语 (27)附录目录《蒙特利尔议定书》前言目标. 本综述报告具有两个目标:(一) 综述《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评估小组在1998年的主要调查结果和结论,并(二) 结合过去十年向《议定书》缔约国会议提交的评估结果介绍以上资料。

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

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

蒙特利尔议定书内容
《聊聊蒙特利尔议定书》
嘿,大家知道蒙特利尔议定书吗?这可真是个相当重要的东西呢!蒙特
利尔议定书说的呀,就是关于保护我们地球的臭氧层的事儿。

我记得有一次我在外边玩,大晴天的,阳光可灿烂了。

我正玩得高兴呢,突然就想到了臭氧层。

你说这臭氧层就像地球的一把大保护伞,为我们挡住了好多有害的紫外线。

要是没有它,那我们得多惨呀!被紫外线各种照射,皮肤会出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健康呢。

而蒙特利尔议定书呢,就是为了确保我们的臭氧层能好好的。

它规定了
要逐步淘汰那些会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像什么氟利昂之类的。

这就像是给我们的地球做了一次大保健,让它能一直健健康康的。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议定书,那些破坏臭氧层的东西一直到处跑,
臭氧层越来越薄,后果可真是不堪设想。

我们恐怕就不能像现在这样自由自在地在阳光下玩耍、享受生活了。

我那次在外面,看着那么蓝的天空,就想着我们得感谢蒙特利尔议定书呀,是它在背后默默地守护着我们。

所以我们每个人也都要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支持环保,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出一份力。

比如少用一些含有那些有害物质的东西,节约能源什么的。

总之呢,蒙特利尔议定书可真是个好东西,它是我们地球的保护神。

让我们一起好好珍惜它,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吧,就像守护我们自己的宝贝一样!这样我们才能一直拥有那片湛蓝的天空和健康的生活呀!。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

于1987年9⽉16⽇在加拿⼤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1⽇⽣效。

《议定书》由序⾔、20个条款和⼀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不被破坏,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可⾏性,最终彻底消除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减少氯氟烃的⽣产和消费,在1990年使⽣产量和消费量维持在1986年的⽔平;到1993年,⽣产和消费量要⽐1986年减少20%;到1998年,保证使氯氟烃的年⽣产量和消费量减少到1986年的50%。

《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效后⼀年内,每个缔约国应禁⽌从⾮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控制物质;从1993年1⽉1⽇起,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任何控制物质。

该《议定书》还就控制量的计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数据汇报、不遵守情形的确定、资料交流、技术援助等作出了安排。

但是,该《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包含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难以达到防⽌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的,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

此外,《议定书》虽于1989年1⽉1⽇起⽣效,但直到当年5⽉13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加⼊议定书。

再加上缔约国也普遍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缺陷,于是决定对议定书进⾏修改。

经过1989年3⽉的“拯救臭氧层伦敦会议”、1989年5⽉的赫尔⾟基第⼀次缔约国会议、1990年6⽉的伦敦第⼆次缔约国会议,终于在1990年6⽉29⽇通过了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修正后的《议定书》在许多⽅⾯有了重⼤改进,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并建⽴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

《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002 蒙特利尔议定书

002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又称作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the Ozone Layer)”,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年9月16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录蒙特利尔公约中对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等五项氟氯碳化物及三项海龙的生产做了严格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各国有共同努力保护臭氧层的义务,凡是对臭氧层有不良影响的活动,各国均应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影响的层面涉及电子光学清洗剂、冷气机、发泡剂、喷雾剂、灭火器……等等。

此外,公约中亦决定成立多边信托基金,援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

蒙特利尔议定书议定书中虽然规定将氟氯碳化物的生产冻结在1986年的规模,并要求发达国家在1988年减少50%的制造,同时自1994年起禁止海龙的生产。

但是1988年的春天,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发表了“全球臭氧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遭破坏的臭氧层并不仅止于南极与北极的上空,也间接证实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氟氯碳化物的管制仍嫌不足。

联合国有鉴于此,便于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召开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对公约内容作了大幅之修正,其中最为重要者即为扩大列管物质,除原先列管者之外,另增加CFC-13等10种物质、四氯化碳以及三氯乙烷,共计12种化学物质,并加速提前于2000年完全禁用上述物质。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修订管制范围,包括1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案、以及1999年的北京修正案。

其中最重要者为哥本哈根修正案,决议将发达国家的氟氯碳化物禁产时程提前至1996年1月实施,而非必要之消费量均严格禁止。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消耗臭氧层物质
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两位科学家首次注意到人类制造的氟氯化 碳类物质可能与臭氧层的破坏有关,并进一步发现释放到大气中的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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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碳类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 10 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 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 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一氧化氯随即会与游离氧发生反 应,生成氯原子开始下一个循环。这种反应周而复始,从而使一个氯 原子可以破坏成千成万的臭氧分子,打破臭氧层中原有的动态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氟氯化碳类物质不断增多,臭氧 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 地球表面生物圈。
中国履约行动................................................................................................................. 20
总体概况.................................................................................................................. 20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26 政策法规体系.......................................................................................................... 29 各行业的 ODS 淘汰活动概况................................................................................31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影响00《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影响《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正式名称为《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议定书》。

即修改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该议定书是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7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该议定书对于《华沙公约》的修订并不是全面性的,而是专门修订了《华沙公约》所确定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但该议定书的命运同序号排列在前的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一样,自1975年推出以后,始终达不到议定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确定的30个批准国的生效底线,尤其是世界主要航空运输大国美国一直没有批准,以致该议定书推出20多年后也没能生效。

但该议定书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它只是修订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而不像其他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那样修订的范围包括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

因此它避免了涉及国际上争议很大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问题。

鉴于该议定书是基于商业交易双方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同前三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相比,它的生效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突破性的进展出现在1998年,递交批准书的国家达到30个,终于使该议定书于1998年6月14日在30个签字国之间生效。

美国参议院1998年9月28日向美国政府发出了其同意美国加入《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通知,同年12月4日美国政府向议定书保存国波兰共和国递交了美国的批准书,根据议定书规定,该议定书将于1999年3月4日对国际货物运输量最大的国家美国生效。

鉴于《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是在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1929年《华沙公约》修改后的基础上做出的改动,美国自然也成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批准国。

自此,《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批准国达到31个。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五条 一、 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国批准。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批准本议定书。 三、 批准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 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些政府或组织 被指定为保存者。 第六条 一、 本议定书应于10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在第10份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自其批准书交存 后第30天生效。 二、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 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一、 本议定书生效后,向任何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加入本议定书。 三、 加入书应送存保存者,加入自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第八条 一、 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本议定书。 二、 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三、 退出本议定书不具有退出公约的效力。 四、 由本议定书补充的公约缔约国退出公约,亦具有退出本议定书的 效力。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 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在本议定书 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第九条 一、 保存者应迅速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或加入本议定书 的各国,以及所有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各国: (一) 本议定书的签署日期和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二) 收到本议定书的退出通知书及其收到日期。 二、 保存者也应将本议定书按照第六条规定看!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修改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颁布时间】1978年09月22日【生效时间】1978年09月22日下列签署国政府认为,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修正本章规定修改的公约,是1952年10月7日订于罗马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在公约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如下:“四、如果航空器登记的是国家所有权,则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由负责该航空器经营的人承担责任。

”删去公约第十一条,改用下文:“第十一条一、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公约规定承担责任的全体人员对按照第一条规定应予以赔偿的损害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每一航空器和每一事件计,不得超过:(一)航空器重量为2,000公斤或以下时,300,000特别提款权;(二)航空器重量超过2,000公斤但不超过6,000公斤时,除3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2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175特别提款权;(三)航空器重量超过6,000公斤但不超过30,000公斤时,除1,0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6,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2.5特别提款权;(四)航空器重量超过30,000公斤时,除2,500,000特别提款权外,其超过30,000公斤的每一公斤另加65特别提款权。

二、关于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每一死者或伤者不得超过125,000特别提款权。

三、“重量”指航空器适航证上认可的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如用充气气体助升,则不包括助升气体的作用。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文本经缔约方第二次会议(1990年6月27日至29日,伦敦)和缔约方第四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哥本哈根)调整和修正并经缔约方第七次会议(1995年12月5日至7日,维也纳)进一步调整,又经缔约方第九次会议(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尔)和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2000年7月28日生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方在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 北京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于2001年1月1日只对那些批准了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条件是,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交存对《蒙特利尔修正》的此种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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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箕数量的10%。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每一帝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第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构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宪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撇”。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箕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撒的任何数撇,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粪控制物质计算总颧并不超过遂些条款为该羹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绵约国通报秘书处,说酮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箕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董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
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条;
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0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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