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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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青政[1999]3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六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5日)废止
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1999年3月26日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5月7日青政
(1999)3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为了确保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等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制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
(二)拟定采购目录,审查批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实行财政监督,协调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人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范围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