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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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作者:邱建平石玉山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5年第4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邱建平石玉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和生产要素,采矿权市场系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作为全国最早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省份,如何在新形势下,使市场在采矿权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深入推进全省采矿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主要历程浙江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小省,矿产资源总体状况是无能源(煤炭、石油)矿产;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不足,多以贫矿为主;非金属矿产相对较丰富。

但浙江省又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普通建筑用石、砂、土为主,近五年来,砂石土矿石采掘量均在4 5亿吨以上,排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是一个市场大省。

采矿权市场建设始于1998年,以普通建筑石料矿产作为突破口,率先开展有偿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狠抓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从无到有,从双规到单轨,从分散交易到集中交易,从现场交易到网上交易,前后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试点阶段(1998年-2001年)1998年,在国务院三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后,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以招投标方式有偿使用采矿权的尝试,武义县大塘口矿区采矿权(保有储量约5万吨),招投标以81 88万元成交,完成全省乃至全国第一宗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2000年,开展了海盐、绍兴两县的采矿权拍卖试点工作,海盐县原六里茶院石料二厂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拍卖,以280万元成交,开创了全省乃至全国采矿权拍卖的先河。

2001年,浙江省将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县从2000年的2个扩大到16个。

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有序推进阶段(2002年-2011年)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不断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全省11个市、33个县(市、区)组织了采矿权拍卖和招标,当年共出让采矿权1369宗,出让所得2.56亿元。

矿权交易

矿权交易
根据现行矿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二级市场的交易:
1.矿业企业分立、合并
即矿业企业通过分立、合并的方式,导致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
2.
法律风险
矿业权交易中存在诸多风险,诸如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以下主要 Nhomakorabea绍法律风险
1.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时的风险
风险防范
针对前述矿业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防范:(一)委托专业的矿业律师进 行法律尽职调查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矿业权是一种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物权,具有十分浓厚的行政色彩。矿 业权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过程中,承担着大量行政法上的义务。矿业权的转让需要满足法定的各种条件, 同时还需履行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在矿业权的转让过程,如果原矿业权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或违反法定义务的情 形,可能导致矿业权的转让无法获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此外,由于矿业权转让后,原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由 受让人继受,如果原矿业权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或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在矿业权转让后,受让人将面临诸多的法 律风险,乃至遭到损失。因此,在拟进行矿业权转让交易之前,拟受让人应自行或委托律师对矿业权交易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掌握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情况。详尽的尽职调查有助于拟受让人拟订有效的谈判 策略,从而在合同谈判及合同文本的拟订中合理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尽职调查是矿 业权转让交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释义
矿权是指矿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矿的权利的总称。矿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规定。
矿权从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3种。即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矿权交易就是指矿权所有者通过国家 规定的法定程序,将现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等权利赋予被转让的对方名下,使其享有该矿产开发的所有权。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16〕35号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16〕35号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16〕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类别处理决定1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区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资金证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区文化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来源:日期:2011-04-08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等文件。

按照部工作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文件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系统面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权限,按照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

建设依据中办发〔2009〕2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系统建设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以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为平台,采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建立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数据库;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市场信息专栏。

实时发布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浏览、查询,接收社会监督;矿业权审批系统。

对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申请,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新立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受理后需发布信息。

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

增加相关限定,实行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信息与统一配号系统的关联。

系统启动情况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2011年4月1日投入运行。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市场信息专栏,计划2011年4月中旬投入运行。

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与公示公开系统关联,根据部统一安排,适时启动。

系统主要功能招拍挂出让公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公告信息新建、编辑、发布、查询(包括招拍挂公告项目的编录),以及各公告项目交易结果的录入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0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现就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的方式及范围凡是省级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的,都须进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合同鉴证后实施交易;凡是市级审批转让的采矿权,由市级建立统一交易场所或者进入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务必于4月1日前全部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报省厅备案。

二、交易的时间安排自2011年2月10日起,新受理的矿业权转让申请全部进场交易。

分两个阶段操作:第一阶段自201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审批流程未作调整前,对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和鉴证;第二阶段自4月1日起,调整审批流程后,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按照新的流程,实现进场交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集中审查两次,分别为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四和星期五。

在第一阶段试运行期间的审批流程为:拟转让矿业权先到固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鉴证、公示,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复核同意后,上传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阶段相关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审批流程按照以下四、五、六项要求操作。

三、交易需提供的材料(一)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2、探矿权转让合同书;3、探矿权人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5、原勘查许可证;6、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7、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10、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11、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2、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3、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14、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和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分析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分析
矿业权政策解读及热点解析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震宇


• 第一章 矿业权管理概述 一、现行的矿业权管理法规体系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 第二章 探矿权转让审批实务 一、探矿权新立和探矿权转让审批权限 二、探矿权转让条件 三、探矿权转让地点 四、探矿权转让形式 五、合作勘查合同的备案和审批 六、向部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审批实务 一、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二、采矿权转让审批 三、采矿权转让的形式和地点 四、矿业权抵押专题 五、矿业权评估市场 • 第四章 对国土资源部三务院242号令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 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 条件。 30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 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 件。” •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探矿权人性质。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 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不能成为探矿权申请人,自然人从2010年1月日起, 不能成为新立探矿权的申请人。 此处只要求法人资格,而对法人的经济性质不作要求,全民、 集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国有控股、外资控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文件并没有对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进 行要求,而地方性文件或者探矿权出让公告往往将此作为重要 条件。以青海、河南为例,简要说明。
二、探矿权转让条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国土资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制度。

我省境内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信息发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涉及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辖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在各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交易平台或委托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工作省级发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发证的统一在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鉴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矿业权转让鉴证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大中型矿山)、1年(小型矿山)之前提出。

转让合同经鉴证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办事大厅)、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通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有关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现就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行阳光行政,推进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了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但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有的省(区、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还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方面的问题;权力寻租现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切实加大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力度。

国务院关于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关于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15]20号
土地交易市场
5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服函〔2013〕102号
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招拍挂按成交价4%-0.5%,协议按1-3万元/宗;转让按3%-1%双方各半;出租1.5%-0.2%;抵押1000元/宗。
苏价服〔2005〕64号
苏国土资发〔2005〕89号
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级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出让1-1.5元/㎡;转让2-3元/㎡;出租0.8-1.2元/㎡,抵押按宗收费,最高不超过苏南20000元/宗,苏中12000元/宗,苏北7000元/宗。其他详见文件
附件2
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
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执收单位
备注
1
省粮油商品市场交易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粮食
《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费(1994)第109号、
苏财综(94)110号;
苏价农函〔2001〕93号
苏政发〔2015〕11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0年9月、2011年8月部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全国,矿业权网上出让试点有序推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网全面开通,初步达到了规范管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目的。

现将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国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部建成;各省上报地(市)总数390个(含省直管县),应建矿业权机构的地(市)(含省直管县)271个,其中,243个地(市)(含省直管县)建立了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应建的89.7%,还有28个地(市)(含省直管县)暂未建成,占应建的10.3%。

根据资源条件和本地实际,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西藏和宁夏等7省(区、市)的矿业权交易及信息公示公开集中在省级机构中进行,不再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和新疆等16省(区),已全部完成应建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

建设和运行的基本做法如下:(一)建成的交易机构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依托土地交易机构而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概诉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概诉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开办农药生产企工业《农药生产管理办具有相应资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审批和信息化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的设计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审国土《国土资源部具有水土保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批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复方案编制部源部令第44号)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继续教育培训建设部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单位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资质的单位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


2・
矿 产 保 护 与 利 用
21 0 0年
政主管 部 门受 理 申请 后 , 在政 务 大 厅 和 门户 网站 应
秩序 ; 有利 于提 高矿 业权 管理 水平 , 加强 廉政 建设 。
近年来 , 分 省 ( 、 )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建 部 区 市 在
设方 面进行 了有 益 的探索 , 立 了矿业权 交 易机 构 , 建 制定 了配套 的规 章 制 度 和 管理 办 法 , 进 了矿 业 权 促
第 5期
21 0 0年 l 0月
矿 产 保 护 与 利 用
CONS RVAT ON E I AND UTI ZATI U ON OF M i ERAL S PE OURCES
N 5 o. Oc . 2 0 t 01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知
顺、 规则 不 一 、 管 不严 等 方 面 的问 题 ; 力 寻 租 现 监 权
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各省( 、 ) 区 市 国土 资源 行 政 主管 部 门要 充 分认 识加
强 矿业权 有形 市场 建设 的重 要性 , 强 紧迫感 , 增 切实 加 大推进 矿业 权有 形 市场建 设 的力度 。
件、 发布公 告 、 织 实施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 认 结 果等 组 确 具体 工作 。出让公 告 中应对 拟 出让 的矿 业权作 出风 险 提示 、 明确 竞买人 ( 投标人 ) 的准入 条件 等 。 交 易机 构 应 在交 易 机 构 大 厅 、 级 国土 资 源部 同
场 , 业权 出让转 让行 为不 够规 范 , 矿 矿业 权属 纠纷 时 有 发生 ; 些 已建 的矿 业 权 有形 市 场 还 存 在体 制不 一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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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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