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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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及处罚规定(2024年).pptx

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及处罚规定(2024年).pptx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警示案例
1、考生某某,2022年6月7口,在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数学”科目中,携带智能眼镜进入考场,乘监考人员不 注意,使用智能眼镜将试题信息通过拍照发给场外人员,获取试题答案,被监考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二、三项 的规定。
2、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给予报名参加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给予暂停参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 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市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口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及记录表

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及记录表

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为加强会考考务管理,规范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特制定考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旦发现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对违规情况进行取证,及时收缴或暂扣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

2.取证以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见后附),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3.在考生离场前,监考人员应将《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交违规考生阅读、确认签名。

然后两名监考人员签上姓名,提交到考点主考审核与签名。

4.各市、县(市、区)会考办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界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省会考办(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5.省会考办审核批准各地报送的处理意见以后,正式下达《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见后附),由各级会考办逐级下发,通知违规考生。

摘自浙会考办2008年9号文件《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关于印发〈高中会考考试实施程序及指令〉和〈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8.6.16)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考点名称:试场编号: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市、省会考办各一份。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三条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四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五条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第六条在考场外警戒线内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七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第八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十条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第十一条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第十二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三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五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六条填写他人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的;第十七条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第十八条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九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十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二十一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同时将其强行带离考场、考点,停止其当科或当次考试资格,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二十三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四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电屏蔽仪等)的;第二十六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四、有下列情况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是高中在校生,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作弊

学业水平考试作弊

学业水平考试作弊,可能影响高考
学业水平考试虽不是高考,但如果作弊,后果也很严重,不仅会取消成绩记入诚信档案,还可能影响到高考录取。

近日,河南教育部门公布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等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新规定,在学业水平考试时,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将会被警告。

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进考场,或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将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记录在高考诚信档案中。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或找人替考,或同一考场科目出现雷同试卷等行为处理更严重,将会被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记入河南高考诚信档案,还可能会影响到河南高考录取。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第一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l、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8、用规定以外阿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t9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i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j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迢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高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中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一、引言在高中学生的学习生活中,考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个别学生会因为各种原因违纪参加考试,这严重损害了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因此,学校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既能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又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考试违纪的类型考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作弊、抄袭、违反考场纪律等。

其中,作弊是最常见的违纪行为,学生可能借助通讯工具、暗示答案、抄袭他人的作品等手段获取非法的考试成绩。

三、正视考试违纪学校和教师应该正视考试违纪现象,切实认识到违纪行为对于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整体的教育环境造成的危害。

只有正视问题,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考试违纪处理的原则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有教育意义。

公正公平是考试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保证了违纪行为的公正处理,才能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

公开是指将违纪事实公之于众,增加违纪行为的警示效果。

有教育意义是指在处理过程中,要给予学生相应的教育措施,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学习态度。

五、违纪处理措施对于考试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纪律处分、补考等。

针对不同的违纪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六、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对于初犯或违纪行为较轻的学生,学校可以选择采取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

通过及时的指导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避免再次违纪。

七、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能给予学生相应的惩罚,又能让学生深刻体会到违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八、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作弊等行为严重的学生,学校可以考虑取消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

这样的处理举措能够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对自己未来发展的影响。

九、限制考试资格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学校可以限制其参加一定时间内的考试资格。

这样的处理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严重的考试违纪现象,维护考试制度的公平性。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管理方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以下简称学业基础会考〕顺利实施,促进学业基础会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为高中新课程实验服务,结合我省高中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高中会考工作实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业基础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其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标准。

第三条学业基础会考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高中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考办〕及市、县〔区〕会考办负责具体管理与实施工作。

二学业基础会考机构与工作人员第四条省会考办为常设机构。

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会考办,配备与会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工作班子及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

学校应确定专人负责会考报名及考籍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学业基础会考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会考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纪律。

专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学业基础会考的应回避接触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兼职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学业基础会考。

第六条省及各市、县〔区〕会考办定期培训会考工作人员,使之熟悉考试业务,并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命题、审题和题库建设第七条学业基础会考中的地理、历史、信息技术、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等10个科目的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题〔包括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和评定成绩,其中思想政治实行开卷考试。

第八条学业基础会考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由省会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命题原则、命题思路、命题质量与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条省会考办负责组织编制普通高中各学科《学业基础会考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的知识、能力、方法及其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会考命题依据。

第十条省会考办负责选聘命题人员,各学科命题组的成员由各地普通高中的骨干教师和从事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组成,命题组任务为命制试题、编制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河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河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让知识带有温度。

河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将记入诚信档案
日前,河南省招办对外公布2022级一般高中同学学业水平考试状况,河南全省共有1093名违纪作弊考生被通报。

河南省教育厅表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供应给一般高校录用时参考。

据了解,根据河南省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考生参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违纪被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果;考生发生作弊行为,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目考试成果;同时,考生违纪舞弊信息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供应给一般高校录用时参考。

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南省将进一步严厉考风纪律,对考试管理不力、考风考纪混乱的地方和考点,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将进行通报批判,是示范性高中的,要赐予警告或撤销其称号处分;对违纪考生,将依据新修订的刑法和河南省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舞弊处理暂行规定严厉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将作弊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记者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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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一、违规携带通讯工具考生不得擅自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耳机、通讯设备等非法工具,将按照以下处理条进行处罚:1. 首次违规携带通讯工具,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重复违规携带通讯工具,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弊行为作弊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为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处理条进行处罚:1. 临时抄袭他人试卷或被抄袭的行为,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携带或使用作弊工具,如暗示答案等,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3.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记录违纪行为。

三、违规复制、传播试题试题的保密性对于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任何试题的复制、传播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处理如下:1. 复制、传播考试试题,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2. 帮助他人复制、传播考试试题,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按规定时间交卷准时交卷是考试纪律中的基本要求,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否则将受到以下处理:1. 超时交卷30分钟以内,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超时交卷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五、违规交流、妨碍他人考试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流,更不能干扰他人考试秩序,一经发现将按以下处理进行处罚:1. 违规交流、妨碍他人考试,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影响周围考生考试秩序,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六、违规改变答题纸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考试纸进行答题,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答题纸的行为将按以下处理:1. 擅自改变答题纸,取消该科目成绩,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影响答题纸的整洁程度,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成绩无效,并停止其余科目考试。

学校规章制度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对考试违纪和作弊情况处理规定为了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公平竞争,加强治理,现将对违纪和作弊考生及试卷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违犯考场纪律者1、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其它标志者,扣该卷10分。

2、考生用红色笔或铅笔答卷者(标准化试卷和画图除外),该场试卷作废;虽用蓝、黑笔答卷,但用红色笔或铅笔改动,改动的答题部分作废。

用铅笔或圆珠笔涂抹答题卡者,该场试卷作废。

3、不服从监考员的治理,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批判教育者,该场试卷作废。

4、交头接耳者,该场试卷作废;夹带材料入场(包括书写在身上的定理、公式等)不主动交出者,该场试卷作废。

5、考试终了铃响仍接着答卷爱警告一次者,该场试卷扣20分;两次扣40分;警告两次仍接着改动卷面者,该场试卷作废。

6、将试卷(试题)、草稿纸或答题卡带到考场外者,试场试卷作废。

二、考场作弊者1、偷看抄袭别人答卷、传递纸条或者有意将答卷让其他考生抄袭者,该场试卷作废。

2、互换试卷,或寻找借口离开考场作弊,或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使用无线通讯器材)接受场外答案作弊者,该场试卷作废。

3、有冒名代考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被代替考试资历。

4、经该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断定确属作弊雷同试卷的,视为作弊行为,该场试卷作废。

三、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降上述对试卷的处理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如下:1、违犯考场纪律1、2项者,全校通报批判。

2、违犯考场纪律3—6项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三次者初中生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高中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零分,本学期操行不及格。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号位置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内吸烟、饮酒、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作标记的;(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携带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五)故意销毁或损坏试卷、答题卡或考试材料的;(六)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认定的;(九)在考试过程中其它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在答题卡或试卷上指定位置错填、漏填考生信息的以零分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的,错误涂填选修(选做)标志点的,所答部分以零分计。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信息采集第一条学生信息采集,是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性工作。

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学生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学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数码照片、入学成绩、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父母(或监护人)姓名等。

第三条学生信息通过程序录入、数码照相等方式采集。

有关要求是:(一)学生注册学号由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指定给每一学生。

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第3、4位为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8位为学校代码;第9-12位为学生序号。

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如2004年入学年号即为04;市、县(市、区)代码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序号必须以校为单位从0001开始,依次下编,学生序号最大为9999。

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二)入学成绩须按全县或全市统一规定的分值填写,以便统(三)照片采用数码照相,照片的名称为学生的注册学号。

第四条每年6月底以前,各地须将下学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10前完成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收缴和学生信息录入、勘误等项工作。

10月20日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时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

第六条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底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同时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第二章考务管理第七条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印刷、保管须符合《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规定。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启用前属国家机密,要采取措施,严防泄密。

第八条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持《试题领取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

考试承诺书范文

考试承诺书范文

考试承诺书范文篇一:大型考试考生承诺书---范文作用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牡丹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为维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签字认可。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节选)第二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携带禁带物品、使用通讯工具、替考、传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措施1. 对于考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监考老师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2)严重警告:给予学生书面严重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3)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学生本次考试的成绩,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4)留校察看: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罚,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5)开除学籍: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开除学生的学籍,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通知学生及家长进行听证。

3. 学校考试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4.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应予以接受。

五、记录与归档1.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将学生的考试违规记录进行归档,并保留一定年限。

2. 考试违规记录将作为学生评价和升学、就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规定1. 学校应加强考试管理和监督,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考试习惯和道德品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考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考试违规行为。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中学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中学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XXXX中学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公平,保证考务工作的健康、公正,根据省市区考试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处理好违纪作弊的突发状况,特制定此处理方案。

一、发现考生违规
1.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在答题卡袋面“有无考场违规行为”“违规考生姓名、考号”栏填写相关内容。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整个过程要保证违规考生的考场继续答题,并尽可能的少打扰到其他考生答题。

通知流动监考员,告知主考或副主考。

4.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相关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其在行为人签字栏签字确认。

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本人或其拒不签字,监考员应在行为人签字栏中注明。

5.请考务人员在考试结束后注意安抚考生情绪,通知考生的带队教师,并和带队教师一起护送考生交给家长。

二、对暂扣的作弊材料和工具,要填写《教育考试作弊材料、工具暂扣单》一式2联,上联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当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将《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随同答题卡等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并由主考签字。

该表经县招生考试机构人员确认无误后单独封装,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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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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