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当事人,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亦称作权利主体 或义务主体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一类是社会组织。 国家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主体间的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教育法律关系的 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 关系。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 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归责的特定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 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应当由其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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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攻克本章节90%考点>>】一、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②集体主体、③国家。
(2)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3)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 ;“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概念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理应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责任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①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②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违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ppt课件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有力地保 障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提高了全民族素 质。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教 育公平,缩小了城乡、区域和 校际之间的差距。
义务教育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完善义务教育管理 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和效益。
推进教育信息化和现 代化,加强教育国际 交流与合作。
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 ppt课件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5
目录
CONTENTS
• 义务教育法概述 • 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 • 义务教育法的实践与案例 • 义务教育法的挑战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01 义务教育法概述
义务教育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 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予以保障。
需求。
02 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
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实施阶段
总结词
明确义务教育的对象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包括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实施阶段为小学和初中阶段。
详细描述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涵盖小学和初中阶段。所有适龄 儿童和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性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等 影响。同时,国家还为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保障。
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
总结词
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在 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提出一系列保障措 施。
VS
详细描述
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承担主导责任,包括制 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经费、建设学校、 招聘教师等。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 学环境,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家长应 当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支持学校教育 。社会应当营造尊师重教的风尚,为义务 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试卷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试卷(答案见尾页)一、选择题1.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概念是指()A. 教育法律、法规的汇编B.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C.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D. 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发展2.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为核心。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通常是()A. 国家立法机关B. 行政机关C. 学校D. 教师4.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A. 教育行政机关B. 学校C. 教师D. 学生及其家长5.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A.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B.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C.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D.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6. 教育法律法规的客体通常是指()A. 教育资源B. 教育行为C. 教育内容D. 教育技术7.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A.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B.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C.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D. 抵制学生的任何要求8. 教育法律法规的遵守主体包括()A. 教育行政机关B. 学校C. 教师D. 学生及其家长E. 社会各界9.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A. 保障教育权益B. 规范教育行为C. 促进教育改革D. 提高教育质量E. 以上都是10.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概念是指:A. 教育法律、法规的汇编B.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C.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D. 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发展11.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2.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包括: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B.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C. 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D. 向学生推销商品或为学生提供有偿家教服务13.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哪些权利?A. 受教育权B. 财产权C. 人身安全权D. 隐私权14. 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通常是:A. 学校B. 教育行政机关C. 教师D. 学生15.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其权利主要受到哪部法律的保障?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6. 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是指:A.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先后顺序B. 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C. 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D. 教育法律、法规的创制机关17. 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B. 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C. 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给予刑事处罚D.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适用18.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教育性原则B. 公平性原则C. 强制性原则D. 灵活性原则19. 下列哪项不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20.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包括()A. 合法性B. 强制性C. 平等性D. 自愿性21.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开除学籍22. 教育申诉的程序不包括()A. 提出申诉B. 受理申诉C. 作出处理决定D. 提起诉讼23. 下列哪项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A. 教师的授课行为B. 学校的教学设备C. 学生的学习成果D. 教师的思想品德24.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5.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功能是()A. 规范教育管理行为B. 保障教育权益C. 促进教育改革D. 提升教育质量26.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包括()A.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B. 关爱学生,不歧视、不体罚学生C.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D.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27.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不包括()A. 受教育权B. 财产权C. 表达权D. 选举权2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包括()A. 遵守法律、法规B. 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C.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D.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29. 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是()A. 教育行政部门B. 立法机关C. 司法机关D. 社会团体30. 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 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 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 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 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 ,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 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 伤残。。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 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 分析: 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中,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 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而黄家屯 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 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县教育局可以依法责令黄家屯小学 接收黄某儿子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不得歧视。若黄家 屯小学拒不改正,县教育局可以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
国家公民受教育者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受教育者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2学生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于中小学生而言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所确认二学生的权力a
• 案列2.某县黄家屯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 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孩子到 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 ,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 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 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 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第二章 第一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 第二章 学校、 教师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学校及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节学校及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二 、学校的法律地位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与不具有行政 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 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此时行政机关以机关法 人身份)、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 )、企事业组织 人身份)、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 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 及面颇广,例如涉及到学校财产、人身、土地、 及面颇广,例如涉及到学校财产、人身、土地、 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 学校环境乃至创收中所涉及的权利,都会产生 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 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
学校、 第二章 学校、 教师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学校及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节学校及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1: 案例 : 湖南岳阳宜登学校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 湖南岳阳宜登学校在招生广告中该校声称,“90%以上的学生 以上的学生 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 湖南岳阳市9名初中学生因 都能够进入重点中学和大学学习”。 湖南岳阳市 名初中学生因 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提起诉讼的9名 为没有考上高中,将母校宜登学校告上了法庭。提起诉讼的9名 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 学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了这则广告后,考虑到该校可能教学质量很 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6000元)到这 高,才交了比其他学校高出很多的学费(每年近 元 里来上学的。 里来上学的。2000年,该校共有 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 年 该校共有18人参加了初中升高中毕业会 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90%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这 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 考。但结果和学校当初宣称的 以上的升学率相去甚远 18人中,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而且没有一人超过普通中 人中, 人中 不仅没有一人考上重点中学, 学录取分数线。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 学录取分数线。这起教学质量纠纷案的起因是该校的招生广告。 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 名学生联合起来 名学生联合起来, 讨不到理想说法的情况下,9名学生联合起来,以违约为由将学 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7万元 万元。 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共计 万元。 请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请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第二讲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性质 1.公共性 2.专业性 3.职务性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 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北大甘朱事件)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 权损害案)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3)充分发展权
发展自主权
教育事务参与权
公正评价权
2.基于消费者的法律权利 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 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 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
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
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 育服务。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1.学生的权利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教育法42条)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高教法56条)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高教法57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
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本章摘要:在教育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教育关系;在法律活动中,要形成种种法律关系。
当以法律手段作为规范教育关系的手段,使教育活动与法律活动相互渗透、有机结合时,便产生了教育法律关系。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对正确理解教育法、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分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只有当它适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法律关系。
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这里的社会关系具体就是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也是教育关系的一种。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活动主体之间可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
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行政许可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 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 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 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 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 ”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3.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第四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024年度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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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的范围与方 式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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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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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的程序与实施
赔偿申请与受理
赔偿决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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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家赔偿法
国家追偿制度
追偿的情形与条件
追偿的程序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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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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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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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国家机构的组成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国家机构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国务院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决议和决定;人民法院是国家 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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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
中世纪法律受到罗马法 复兴的影响,逐渐形成 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
近代法律
近代法律以资产阶级革 命为背景,强调自由、 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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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
现代法律在继承和发展 近代法律的基础上,更 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共
利益的保护。
02
宪法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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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的作用
法律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 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 会进步等重要作用。
4
法规的层次与分类
法规的层次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二是基于 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内容
• 教育行政机关
• 学校 • 教师
• 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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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