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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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和公示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见附件1: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二条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原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不良行为只做一次认定和记录;

(二)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其任职单位有

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三条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防城港日报》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市建规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港航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和水产畜牧工程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四条对已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见附件《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五条认定的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整改合格,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但缩短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原公示期限的50%。

第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及时提交《防城港日报》以及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接受投标人报名前,应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登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核查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相关人员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在不良记录公示期间,被公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防城港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活动。

第九条企业、单位及个人被认定的不良行为,除根据本办法公示处理外,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 《防城港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防城港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公示标准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

公示

时间

A 资质A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业务的

6个月-1年A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A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A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A5

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

位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

A6

涂改、转让、出借、伪造或出租本单位及其人员资质、资

格证书、印章的

A7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

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B 承揽业务B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个月-2年B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B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

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

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B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B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3个月-1年B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B7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B8

被选为我市中介服务预选承包商名录成员单位,无故不承

揽业务的

B 承揽业务B9

相关工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设计方案、检测报告、鉴

定结论、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不按规定签名、记录、盖章的

3个月-1年B10

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或施工图经审

查合格后,仍有违法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

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B11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B1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

B13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未按规定备案的

B14

因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等资料编制不

严谨,前后条款相互矛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致使招标失败或引起投诉的

B15

因开标前准备工作失误致使开标现场混乱不能正常开标,

或因其它代理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

B16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B17 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C 项目管理C1

因勘察成果或者设计方案不合理、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标

准原因,造成业主增加投资、造成不必要损失或工期延误

28天(含28天)以上的

3个月-1年C2

在项目建设期间,如因技术问题需设计单位配合而不予配

合的

C3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相关部门约见企业负责人缺席的

C4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质检员、安

全员、施工员、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员等管理人员)不到

位的

C5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项目总监、项目监

理员等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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