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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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

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监督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并向委托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责

任制。监督机构及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销监督机构资质的处理。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

四、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完毕及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监督机构应确定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责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施工图设计文件、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状况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

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责任监督工程师应按监督方案(计划)执行监督任务,将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归人监督档案;发现责任主体违反质量法规或重大质量问题(隐患)应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责任监督工程师应编写监督报告,监督工程师签字报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送交备案部门。

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齐全;

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

四、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可自行管理的项目应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五、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自行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会审图纸、技术交底及时;

二、按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四、无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应有完整的委托监理手续及合同,无非法转让;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要求,质量责任制落实;

三、制定完整的监理大纲(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五、组织隐蔽验收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六、无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七、监理资料齐全、准确、归档完整;

八、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现象及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及时制止,督促责任方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配合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九、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按监督方案(计划)的要求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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