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4]6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水务〔2014〕6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程序,做好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实行开工备案。

二、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受理,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区(县)水务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受理。

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开工日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法人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已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原开工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工程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进行开工备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开工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或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201×〕××号

报备单位:(盖章)报备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