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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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详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附后)。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
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序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