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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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管理办法―――――――――10 上海市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河道整治资金使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整治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河道整治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整治工程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储备、立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政府采购”的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成。

第五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河道整治工程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河道整治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七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一定的前瞻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八条由各区县上报需要重点整治河道的方案,经市水务局核准的整治方案可进入项目储备库,各区县上报方案时,应包括河道名称、起迄位置、河道现状、规划情况以及整治的必要性和估算投资,市水务局将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对上报河道进行核准入库。

第九条项目储备期限为3个自然年份,滚动储备,储备库中部分河道整治方案实施后,下一年度参照第八条对项目库进行补充调整,全市河道整治项目储备库一般维持50条段河道的储备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沪水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6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上海市水网,建设幸福河湖,保障防汛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河道蓝线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就本市河道蓝线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原则(一)全市的河道蓝线已通过2017-2018年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图,原则上不宜对已批复的河道蓝线作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但从优化河道蓝线可实施性、减少用地矛盾等角度出发,在符合“必须、合理”的原则下可对河道蓝线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系统性,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圩区的应将整个圩区纳入论证范围。

(二)如因重大工程建设、地块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河道蓝线的,应由调整蓝线的需求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充分说明河道蓝线调整的必要性。

骨干河道蓝线原则上不做调整,支级河道蓝线调整应遵循“河湖功能不削弱、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的原则:河湖功能不削弱指调整后河湖的过流能力及水系沟通能力不降低,原则上规划河口宽度不得缩小;河湖面积不减少指调整范围内的河湖面积总量不减少(如涉及圩区应满足圩区内规划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指调整后的规划河道具备可实施性,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

(三)原则上刚性控制河道不得调整为弹性控制河湖。

对于弹性控制河湖,在河道蓝线方案中应明确河湖面积以及建议的形态布局和具体位置,并与所在范围的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衔接,提高实施性。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
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章名】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
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
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
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
)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
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
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
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
,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
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
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
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
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八条 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V1

上海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V1

上海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V1上海市管河道管理规定作为中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和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一直重视本市的市管河道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市区内河流资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上海市市管河道管理规定》。

一、管辖范围根据《上海市市管河道管理规定》,上海市的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包括:1、市区内全部河道,包括支流、池塘和小河流等;2、市区内的外滩保护区、中心城区保护区、沿江公共开放区、滩涂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水系等;3、市区内的水坝、闸门、涵洞、排涝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

二、管理职责上海市管河道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河道环境保护: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市管河道进行日常巡视和清理,以保持河道水质,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市区的生态环境。

2、水资源管理:对市区内的河流水资源进行测量、监测、评价和利用,推广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方法,防止河道水土流失和干旱缺水。

3、水利工程管理:对市区内的水坝、闸门、涵洞和排涝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视、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水灾和事故发生。

4、信息管理:建立河道信息系统,对市管河道进行信息采集、加工和共享,提高河道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三、违法处罚《上海市市管河道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违法处罚的相关规定。

对于在市管河道范围内违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实行治理整顿、罚款、停业整顿或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结论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之一,河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上海市的市管河道管理规定为市区的河道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基本法规和管理措施,有助于促进我市的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3日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沪水务〔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337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案(2024-2025年)》。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按分工推进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相关工作,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建设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驱动,统筹实施城市更新水务设施建设,落实水务海洋行业各项工作,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补齐现有短板,进一步提高防汛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饮用水品质、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水务设施高品质服务水平。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聚焦重点区域,满足城市更新需求,统筹各类水务规划的落实。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971223【实施日期】 19980301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3日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水务〔2017〕517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517号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1总则1.0.1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推动本市城乡中小河道建设管理标准化,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除长江以外全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

1.0.3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为前提,遵循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原则。

1.0.4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

2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1整治目标2.1.1 2017年底实现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1.2 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2.1.3沿河污水排放口截污率应达到100%,工业企业废水达标率应达到100%,市政管网雨污混接点调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并制订雨污混接点年度改造计划,逐年完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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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详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附后)。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根据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
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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