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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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沪水务〔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沪水务〔2017〕122号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征询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排水及涉河设施行业意见的函》(沪城公路〔2016〕170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关于涉河工程1、请你司尽快到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划示河道蓝线。

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以下简称军工路工程)道路横跨的河道有钱家浜、经一河、嫩江河,道路南侧有随塘河,北侧有新江湾城规划港池。

目前报送的工程方案,军工路部分路段红线已侵入河道规划蓝线、部分路段已侵入现状河口线,应进一步调整道路红线,避免与河争地。

2、军工路工程涉河工程应采用桥梁结构形式跨河,涉及跨、穿、沿河工程应满足《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完成。

二、关于排水工程(一)建设标准同意道路排水管道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年一遇的标准,立交高架匝道暴雨重现期采用30年一遇的标准;综合生活污水量标准320L/p/d,地下水渗入量取10%。

(二)设计方案1、原则同意军工路工程雨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原则,应根据规划标准补充说明各路段所属排水系统的提标方案,由此确定本工程雨水管道的管径及标高,并结合现状雨水设施提出近远期工程措施,确保防汛排水安全。

2、原则同意军工路工程污水管道设计方案,尽可能保留利用现状污水管道,局部结合工程需要进行迁建。

应结合沿线地块现状及规划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复核拟保留利用的污水管道运行情况,确保改建及保留利用的污水管道运行与维护安全。

3、建设单位应做好供排水管线现状情况调查,工程方案应确保工程影响范围内现状供排水管网特别是合流污水治理三期工程Φ3500污水总管的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与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与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她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号】沪水务[2012]523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
务〔2007〕222号);
6、《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
7、《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沪水务〔2007〕919号);
8、《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96号)。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简本(报规土局20120210)

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简本(报规土局20120210)

综合说明1 绪言1.1 工程概况长宁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西部,绝大部分面积位于苏州河以南,处于上海市水利分区综合治理规划中的“淀北片”。

为解决长宁区西部地区的排水出路,缓解长宁西部地区的乃至整个淀北片的防汛压力,改善长宁西部地区河网的水质,《上海市长宁区水系综合规划》(2010.7)提出沿外环线西侧新开外环西河工程,北通苏州河、南接北夏家浜(工程位置见图1.1-1)。

外环西河图1.1-1 外环西河工程位置图2002年6月14日,上海市水务局以沪水务[2002]441号文通过了《上海市长宁区水系综合规划》的行业审查。

1.2 设计过程2007年12月,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编制完成了《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项目建议书》,2008年4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08年8月,我院与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组成联合体,参加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设计(勘察)投标并中标。

2009年6月我院编制完成了《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工可报告进行了评审,2011年0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外环西河河道及泵闸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详见附件)。

工可评估报告主要意见为:工可报告对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述充分,建设条件分析清楚,与区域有关专业规划衔接较好,在工程选址、工程任务和规模、总体布置以及工程结构等方面基本可行,满足有关编制规程的要求;建议对泵闸布置、地铁保护、地基处理等方面在下一阶段做进一步深化研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泵闸排涝对苏州河通航安全影响;2.下阶段就地基处理做进一步优化论证;3.下阶段详勘中需强调河道土方开挖对地铁2号线的影响;4.下阶段对电气和金属结构做进一步优化。

根据工可审批意见,2010年5月,业主单位委托河海大学开展水工物理模型实验,2011年5月,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对该物模试验进行了验算。

上海地区跨河桥梁涉河防汛论证要点分析

上海地区跨河桥梁涉河防汛论证要点分析
段与河道的圆弧挡墙处ꎬ 由西向东跨越芦潮港ꎬ 是
标准跨径为 12mꎬ 每五跨设置一个制动墩ꎮ 标准墩
制动墩的结构形式为双排 6 根 φ530mm × 10mm 钢
管桩ꎮ 如图 4 所示ꎮ
(2) 施工围堰ꎮ 本工程芦潮港桥主墩承台位于
连接芦潮港地区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联络通
河道中ꎬ 施工时均需先施工临时围堰方能施工桩基
工作提供参考ꎮ
关键词: 跨河桥梁ꎻ 防汛论证ꎻ 芦潮港桥ꎻ 要点
中图分类号: U44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305(2021)07 ̄0201 ̄08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缘、 长江和太湖流域最
梁涉河论证要点ꎬ 并以临港新片区芦潮港桥项目为
大灾 害 的 袭 击ꎮ 上 海 境 内 共 有 河 道 ( 湖 泊) 共 有
桥梁工程同步实施ꎬ 采用筑土围堰ꎬ 如图 6 所示ꎮ
3 1 3 涉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020 年 11 月 7 日完
图 3 芦潮港桥平面布置( 单位: mm)
应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ꎬ 桥梁涉水部分的施工应当
论证范围应大于等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ꎮ 跨
河桥梁防汛论证范围一般为桥梁投影面及其上下游
可能受到冲刷的范围
[7]
ꎮ 实际操作过程中ꎬ 如影响
范围小于 30mꎬ 论证范围则取 30mꎮ
2 3 论证内容及要点
2 3 1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
建设项目规模复核主要包括桥梁规模复核、 河
2 1 3 相关规划及基础资料
障围堰自身安全的情况下ꎬ 分析其对河道过流能
«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地区总体规划、
水利规划等ꎮ 论证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八条 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沪水务〔2020〕767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0〕767号各区水务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安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规范许可范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

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

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

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改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改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改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沪水务〔2016〕1711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改建工程》行业审核意见的复函沪水务〔2016〕1711号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征询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道路改建工程行业意见的函》(普建委〔2016〕116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关于水利工程(一)关于河道蓝线建设单位应到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划示相关河道蓝线。

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横跨的河道为外浜,沿道路东侧有蔡家浜,河道规模分别为外浜河口宽8-13米,河底高程0.5米,河底宽度2-5米,两侧陆域控制宽度6米;蔡家浜河口宽14-20米,河底高程0.5米,河底宽度4-10米,两侧陆域控制宽度6米。

道路设计方案应满足河道蓝线的控制要求。

(二)关于涉河工程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涉及跨、穿、沿河工程应满足《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完成,应采用桥梁结构形式跨河。

二、关于排水工程(一)关于设计标准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属云岭西排水系统范围,云岭西排水系统属于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管道系统服务范围,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雨水排水采用强排模式,近期通过深层调蓄使系统提标到5年一遇的标准,综合生活污水量标准320L/p·d,地下水渗入量取10%。

(二)关于排水方案1、原则同意真光路(云岭西路-金沙江路)新建Φ800-Φ1000污水管道接入云岭西路Φ1200已建污水管道;新建Φ2200-Φ2700的雨水管道接入真光路下游Φ2700雨水管道。

2、本工程位于云岭西排水系统工程范围内,下阶段应进一步结合云岭西排水系统工程优化排水方案,合理划分工程实施界面与安排工程实施时序。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则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971223【实施日期】 19980301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3日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园沟宅河、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浦东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新区水务局”)是新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河道署”)和浦东新区水政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水政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新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区河道署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一)负责区管河道和市托管河道的整治、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三)负责新区河道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水务〔2017〕517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517号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1总则1.0.1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推动本市城乡中小河道建设管理标准化,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除长江以外全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

1.0.3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为前提,遵循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原则。

1.0.4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

2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1整治目标2.1.1 2017年底实现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1.2 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2.1.3沿河污水排放口截污率应达到100%,工业企业废水达标率应达到100%,市政管网雨污混接点调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并制订雨污混接点年度改造计划,逐年完成改造。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3【实施日期】1998.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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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沪水务[2007]365号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 跨河构筑物
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
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⑵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⑶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7 村级河道建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其中村级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0cm。

3.2 设置沉管隧道、大型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
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洪水流。

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3.3 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的安全,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口线不应小于
10m。

3.4 燃气、油料、原水引水等管道穿越河道的,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30m)。

3.5 建设穿河构筑物的,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4 沿河构筑物
4.1 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4.2 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4.3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 以上。

4.4亲水平台外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河口线。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
说明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
行洪畅通。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2.1.5条规定,堤防工程上的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 跨河构筑物
2.1 为保证堤防的稳定,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根据本市河道的实际情况,若全部禁止在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布置墩柱,对于规划河口宽度超过22m的河道,其跨河桥梁、管线等构筑物的跨度较大。

因此,特殊情况下允许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的墩柱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但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第9.
3.2条规定,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2.3 跨河桥涵不应影响防汛安全、不应缩窄河床宽度。

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及本市实际,预制预应力板梁长度最大为25m。

因此,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跨河桥梁可实现一跨过河。

为减少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的墩柱数量,减少阻流影响,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

《公路桥涵通
用设计规范》JTGD60—2004第3.3.2条规定,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在不通航、洪水期无大漂浮物的河流上,桥涵梁底高程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

鉴于本市内河高水位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4h,其安全高度可适当降低,建议取0.3m。

⑵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本市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需要的净空高度按工作水位加船舶通行净空高度计,工作水位为河道常水位(一般为2.2~2.8m),中心城区船舶通行净空高度一般为2.0m,郊区一般为2.3m。

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分析表(详见附录Ⅳ):
2.5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从保障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2.6 为便于河道的养护、管理,建议涵洞优先采用方涵形式。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2.2 规定: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减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对于暴雨径流,允许在小桥涵的上游有短时间的积水,
以压缩涵洞孔径,但必须保证积水壅高不会危及上游的安全。

因此,涵洞的过流能力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级河道一般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

为防止涵洞淤积,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

3 穿河构筑物
3.1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第3.10.2条规定,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3.2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第5.0.25条规定,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顶距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一般不得小于0.5m,但在航道范围内不得小于1.0m。

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3.3 根据以上行业标准及河道维护管理需要,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

3.4 根据本市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实际施工情况,为确保堤防安全、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需要,工作井临河侧边线距离规划河口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4 沿河构筑物
参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既可保护作业船舶的安全,又减少对河
道过流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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