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案例评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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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广告管理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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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KENT”从龟山电视塔撤走
一、案例简介:
1992年5月,香港东方广告有限公司与电视塔签订广告合同,将“KENT”(健牌香烟)的 广告做到塔上,合同期3年。全国有30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武汉市民也纷纷议论, 认为:“KENT”广告做到龟山电视塔上明显危害公共道德,也损害了这个城市的文明形象。 1993年12月18日,在“第四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会议”上,卫生部长指出:湖北龟山电视 台上的“KENT”广告不除,将取消武汉市评选全国卫生城市的资格。最后,湖北龟山电视台 广告开发中心提前十一个月终止了与香港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付出了10%的违约 金。洋烟广告“KENT”终于从龟山电视台悻悻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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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 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下列公共场所或者有下列情 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标 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 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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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混淆的用语。
发布化妆品广告,除了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定外,还要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 的规定:发布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如禁止进行 虚假夸大宣传;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禁止宣传疗效;禁止贬 低同类产品;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禁止使用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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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一、案例简介:
1996年8月,《广州日报》、《南方周末》、《广东电视周报》等报纸纷纷发布了南京中美 圣大保健品公司的“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大幅或整版广告,称:“……兰贵人‘牛奶面容 嫩白露’为何能风靡广州,深受消费者青睐?归根结底:一、它从根本上解决了黄色人种消除黑 斑、色斑、雀斑、粉刺斑的难题。二、使用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后,可使粗糙、枯黄、晦 暗的皮肤逐渐变得自然嫩白、容光焕发……”配合上述内容,广告中还以“雀斑不见了”、“黑 子不见了”、“色斑皱纹消失了”、“粉刺没有了”为题,分别使用了四位使用者使用该化妆品 前后照片和本人自述,其中有“为了治好雀斑,不知花了多少钱,可始终未能消除,连续使用该 化妆品四套后,雀斑基本上消除了”,“长期使用增白霜,结果皮肤不仅没变白,反而越来越粗 糙,使用该产品后,皮肤越来越白”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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