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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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3日,浙江B公司的万吨巨轮满载矿石,途经我公司A项目施工水域时失去控制,触碰正施工中的大桥临时桥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项目部在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同时向承保A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C 报案,当地海事局依法对肇事船舶进行了调查期的扣留。项目部首次向保险公司和船方预报损失为890万元。
处理结果:
通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C在事发后的第6天作出了预赔350万元的决定,随即我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肇事船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肇事船方B公司迫于船期压力,经过多轮谈判同我方达成赔偿协议,B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款748万元。
管理建议:
一、鉴于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工程的问题,在投保的时候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清单价进行投保,而应当根据设计价格进行调整:报价低的部分依据实际情况调高,报价高的部分适当下调。防止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浪费保费,同时又防止保险公司以出险部分为不足额投保为由而进行比例赔付。
二、类似第三方造成我方工程损失的面临两种索赔选择:一是基于侵权向船方索赔(侵权之诉);二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行使合同权利)。我们要适时选择索赔对象,特别是要抓住有赔付实力的保险公司,但要减少损失也不能忽视致害的第三方。一般情况下,选择保险公司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不足额投保等导致的一定比例的免赔;保险公司只赔偿我们的直接损
失,间接损失(停工、设备租金、设备闲臵费、人员工资)等不予赔偿。选择肇事方时虽然可以主张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但又面临肇事方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责任限制(海事碰撞中)等问题。所以需要综合运作,适时选择索赔对象。
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保全的方式给相对方施加压力,即为谈判增加筹码也为今后的执行做好铺垫。
四、发生较大事故时,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常会引用总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要找出你存在过失的证据,而事故中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过失,甚至有违规违法。目前,法律上“重大过失”无明确规定,本身也因其主观属性而不好把握。我们不要因为自己人的过失导致了重大事故,就以为是自己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就认为保险人说的有道理,对此我们还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第18条据理力争的。
附:《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