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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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作者:翁帅帅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自1997年《刑法》新设合同诈骗罪以来,合同诈骗罪就因在司法实践中常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犯罪主体,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谈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民事欺诈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此条规定的(五),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兜底条款”,又称“堵截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其范围又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

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周韵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实践中掌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有:1查清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2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担保;3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4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5查明资金和财物的流向.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周韵
【作者单位】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丁珂;马文田
2.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陶阳;徐继超
3.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J], 李冰;高妙艳
4.关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与利用合同进行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 [J], 程堂发
5.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J], 王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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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己的疏忽大意所致 。
在民事欺诈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 旨在使相对人的做出有
利于 自己的法律 行为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 这个法律行 为谋取 一定的 非法利益 , 其实质是 谋利 。 因此 , 诈性合 同 中, 在欺 欺诈人主观 上并 无非法 占有的 目的, 也无不 履行合 同的故意 , 目的是采取欺 诈手 其
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 专
门对 打击和惩治合 同诈骗罪做 出规定 。民法通 则》 《 等法律法规 也以 保障他人的财 产不 受侵犯为宗 旨, 对此作 出了具 体的规定 。 然而 , 在 司法实践 中 , 何正确区分和把握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活动 中的民事 如 欺诈行 为 , 一项具有探讨 价值 的法律 问题 , 它关系到 罪与 则是 因为 非罪 的区别与界 定问题 。 此 , 通过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欺 诈行 对 笔者 为在构 成特征 、 主观和客观 方面的 比较 , 两者的 区别 作 了进 一步 对 的探讨和分析 。

合 同诈骗罪 和 民事欺 诈行 为 的构成 特 征
并以所有人的身份子以保存、 使用、 收益或处分。 在合同诈骗罪中,
行为人 的诈 骗图谋是利 用合 同子以实现的 。 对于合 同诈骗罪的行为
在《 刑法 》 2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规定 : 第24 合同
诈骗 罪是指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 中, 采取虚 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冒用他人 名义 、 对方 当事人等欺骗 手段 , 诱骗 骗
其 只能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其它权利, 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具体表现在 三个方面: 一是指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欺诈。 , 二是指行为人不仅有虚 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 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 三是指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后果 。 四是指欺诈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由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使自 己的权益受损 , 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的, 2卷 5 2 0年 第 4 06 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一、引言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

本文旨在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和刍议,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过程中,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使用伪造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使用伪造文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使用伪造文件。

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承诺,使对方误认为合同内容或条件真实可信。

隐瞒事实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使对方误认为合同内容或条件真实可信。

使用伪造文件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故意使用伪造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使对方误认为合同内容或条件真实可信。

2. 骗取对方财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对方财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骗取对方财物是指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使用伪造文件等手段,使对方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指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使用伪造文件等手段,使对方将财物转移给犯罪人,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主观故意:合同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使用伪造文件,以骗取对方财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有预谋实施犯罪行为。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过程中,以欺诈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成立或者变更,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欺诈手段:合同欺诈行为的手段主要是欺骗、误导、压力等手段。

欺骗是指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方式,使对方误认为合同内容或条件真实可信。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
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一、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区别如下:1.时间范畴不同: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民事利益。

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诈骗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表现不同:虚假诉讼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三、怎么才算诈骗罪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主体要件。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浅谈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适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打击违法犯罪,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裁判是非曲直,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同时决定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在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审判工作最终是用裁判文书表现出来,向当事人展示,向社会展示。

裁判文书的内容体现了法院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实现公正。

通常法院的裁判文书讲法、讲情、讲理在文书的主文部分。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们开始在裁判文书尾部以法官的身份附上“法官后语”,以发自法官肺腑的忠告和劝解。

笔者认为“法官后语”虽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如:许某在丈夫车祸死亡之后,拿到了死者单位给付她的补偿款8.1万元。

公婆要求许某返还部分补偿款。

根据实际情况,某法院判决许某给付公婆1万元,补偿款虽然得到了法律上公平分割,但公婆与儿媳之间由于诉讼而引起的亲情创伤一时难以修复。

承办该案的许法官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把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这样一段“法官后语”。

“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1 / 9后,被告许某在裁判文书末尾看到这样一段循循善诱、意味深长的话,感叹万千,立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又如某法院毛法官在对两名凶残的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裁判文书后写了这样一段义正词严、发人深省的法官后语:“虽然你们尚未成年,对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对素不相识的同龄人,竟会如此凶狠的将其活活打死,难道几年的徒刑能赎回一条人命吗?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重罪!”。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均 无 明确 的 犯 罪 目 的 , 因 此 排 除 了 间 接故意 和过失行为构成本罪 的可能性 。
为 目的 。其次 ,在故 意 的类 型上也 存
在 差 异 。 合 同欺 诈 主 观 上 既 可 以 是 直 接 故 意 ,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 ;合 同 诈
三 是犯罪 客体 ,本罪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 客体 。 四是犯 罪 的客观 方面 ,本 罪
何 具 有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个 人 和单 位 ,
均可能犯本 罪。二是犯罪 的主观方面 ,
观 上有欺 诈 ,主观 以追求 谋利 ,但 不 具 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合 同诈 骗罪 以
签 合 同 为 手 段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民法 上 的合 同欺 诈是 指合 同当事
款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等
( 一) 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和刑法 上
的合 同诈 骗 罪 的 联 系

是合 同欺诈 和合 同诈 骗 罪都 是
利 用合 同 的形 式 。二是 能够实 施合 同 欺 诈行 为和构 成合 同诈 骗罪 的主体 都 是 一样 的 ,即 自然 人和 单位 。三是 析
河 南农 业职 业 学 院

行为。


要: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 同诈骗既有 区别又有联 系,在 司法实践 中有 时候较 难区分,但 两者有一个关键的判别方法 ,就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 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目 ,客观上是否实际实施 了利 用订立、履行合 同来骗 取时方 当事人数额较 大财物的 的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以 欺 骗 手 段 与 他 人

整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整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xx年xx月xx日
整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contents
目录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述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政策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联合行动
各机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行政、司法机关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
信用档案
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合同诈骗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的合同诈骗风险。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目的。
案例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是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一般不具有这种目的。
案例三: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05
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集资诈骗罪还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且犯罪主体一般为单位。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如果犯罪行为未涉及合同,则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界限
个人犯罪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共同犯罪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审判长、审判员:张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起诉书“事实不清,指控不实,证据不足”的意见,对本案发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做了深入调查和思考,认为,被告人张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林无罪。

要分清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辨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Lawyer9492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利益。

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质是谋利。

民事欺诈主要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和赔偿问题。

而在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而绝不只是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差价。

故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用欺诈手段通过交易去谋利,那么即使其交易行为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诸多的欺诈内容,采用了诸多的欺诈手段,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无论其诈取的利益或差价有多大,都不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林等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的交易来进行的。

他们的目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低价购进的“多功能织化布”高价销售出去,以赚取巨额的差价和利益。

这种情况,在“无商不奸”的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

尽管他们以虚构的单位和人名签订合同,但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只是法律所列举的方法或手段,而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近年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这两者都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然而由于行为的性质,所以二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辨析。

一、不同定义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陈述、隐藏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表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实施欺骗行为,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者非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该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较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合同民事欺诈更加强调的是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情形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较为严重,因为一般来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胁迫等行为。

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依靠合同的内容,欺骗的方式以及获得的利益来证明。

比如,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实际情况、撒谎、虚假承诺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比之下,合同民事欺诈的情形相对较轻。

它更多是一种行为结果,而不是过程,一般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欺骗手段。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假扮成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进行重大隐瞒等都可以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三、不同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要构成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欺骗的行为;二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满足特定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明上需要更高一些的难度。

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而言,法律主要以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认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知情,被骗取财产甚至遭受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涉及合同交易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在性质、情形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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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3月Mar.,2012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律规范过于抽象,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较为模糊,通过法学理论研究确立两者的区别标准,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两者区别的类型化案件,对公众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着指导意义,促使公众依照法律、判例的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不同成立要件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金连涛(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常熟215500)摘要:区分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对当事人、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皆有重要意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欺诈程度、方式不同。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非法占有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94(2012)03-0065-04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121民事领域虽无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但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为合同欺诈成立与否提供了标准。

构成要件分析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提供了比较的标尺。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663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其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

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欺骗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取得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对于“虚构事实”来讲,一般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对于“隐瞒真相”来讲,是指行为人有意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隐瞒了已经存在的事实,导致合同相对方因不知悉被隐瞒的事实而产生错误的认识。

本罪主体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个人。

在特殊情形下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本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是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限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陈述虚假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使得行为人获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客体上,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侵犯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构建的市场合同秩序,其中以侵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为主要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告之合同相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此处的欺诈既可以是积极地实施某一行为,也可以是违背诚信义务的消极不作为。

主体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主观方面,尽管“施骗方对于有关事实的虚构和隐瞒表现为故意,即恶意”[2]73,但对于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仍处于积极的追求状态,以期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

由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以合同为媒介,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均是故意的心态,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欺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但二者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而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相对于民事责任来讲,刑事责任会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这是具有不同法律本质的。

三、从主观态度上看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一)二者在目的上具有差异性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

该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界限。

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获利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必备要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3]886该非法占有与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不同,后者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涉及财物权属的转移;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目的,虽然表述为“占有”,其实质是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所有物加以利用,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权能。

(二)从主观故意的内涵上看,二者存在差异性何是民事合同欺诈的故意?一般来讲,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情况是不符的,但为了达到欺骗对方的意图,采取主动作为或者放任的态度,使另一方当事人上当,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对于行为人来讲,其采取主动作为的办法即为直接故意,其采取放任的办法即为间接故意。

其中“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

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

[4]488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他人财产权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对于行为人来讲,其十分明白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有所损失,而行为人却不管不顾,“义无反顾”地追求这种不良结果,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上属于直接故意。

而因行为人的放任态度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有所损失、自己非法所得增加的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行为人主动态度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来讲,行为人主动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的故意范围比民事欺诈行为的故意范围要窄。

四、从客观行为上看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一)二者在欺诈程度上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欺诈程度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只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行为人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能力与实际行动。

因此,围绕合同的所有情节包括身份、资质、产品、服务、履行能力、签章等均可能是虚假的,该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以表现为:虚构主体身份,如先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单位,再以该名义与不知情的外人签订合同,又如假冒一个确实存在的主体身份去与不知情的外人签订合同;如行为人使用虚假或者已失效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个人印章等证明文件;又如行为人明知有些债权文书、抵押物是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却偏偏去担保;又如使用明知无法兑现的票据等结算凭证作为担保;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实际情况等。

在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在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履行合同获利,因而要以提供某产品或服务为基础的,即使存在夸大产品数量、质量、隐瞒产品瑕疵等情节,其产品或服务需要一定成本是客观的。

综上,合同诈骗罪欺诈的程度高于民事合同欺诈。

(二)二者在行为方式与数额标准上存在差异性在行为方式上,民事合同欺诈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合同诈骗罪只能是作为。

在民事合同欺诈中无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达到数额较大。

实务中,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合同诈骗罪作出规定,仅是将合同诈骗列为诈骗罪众多情形中的一种而已;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因其数额较大没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司法实务界一直参照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规定为3000至10000元以上。

笔者认为,虽然该新的司法解释并非针对合同诈骗罪制定,但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是因为随着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已被废止,目前无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情节的专门规定。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诈骗罪制定,但合同诈骗从本质上来看也是诈骗的一种;合同诈骗的数额通常比诈骗数额大,对其适用比一般的诈骗标准更低的标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和量刑均衡的原则。

五、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审判实务中的认定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二者的分水岭,实务中多是具体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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