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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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2年3月Mar.,2012

收稿日期:2012-02-15

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律规范过于抽象,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较为模糊,通过法学理论研究确立两者的区别标准,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两者区别的类型化案件,对公众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有着指导意义,促使公众依照法律、判例的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不同成立要件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金连涛

(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常熟215500)

摘要:区分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对当事人、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皆有重要意

义。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欺诈程度、方式不同。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欺诈;非法占有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94(2012)03-0065-04

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1]121民事领域虽无类似犯罪构成的概念,但民事合同欺诈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为合同欺诈成立与否提供了标准。构成要件分析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分提供了比较的标尺。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663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其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欺骗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以取得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对于“虚构事实”来讲,一般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对于“隐瞒真相”来讲,是指行为人有意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隐瞒了已经存在的事实,导致合同相对方因不知悉被隐瞒的事实而产生错误的认识。

本罪主体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个人。在特殊情形下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本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是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限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陈述虚假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使得行为人获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上,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侵犯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权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构建的市场合同秩序,其中以侵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为主要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告之合同相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此处的欺诈既可以是积极地实施某一行为,也可以是违背诚信义务的消极不作为。

主体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尽管“施骗方对于有关事实的虚构和隐瞒表现为故意,即恶意”[2]73,但对于合同的履行主观上仍处于积极的追求状态,以期通过履行合同获取利益。

由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构成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以合同为媒介,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均是故意的心态,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欺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但二者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而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相对于民事责任来讲,刑事责任会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这是具有不同法律本质的。

三、从主观态度上看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

(一)二者在目的上具有差异性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该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重要界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获利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必备要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3]886该非法占有与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不同,后者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涉及财物权属的转移;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目的,虽然表述为“占有”,其实质是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所有物加以利用,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权能。

(二)从主观故意的内涵上看,二者存在差异性

何是民事合同欺诈的故意?一般来讲,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情况是不符的,但为了达到欺骗对方的意图,采取主动作为或者放任的态度,使另一方当事人上当,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行为人来讲,其采取主动作为的办法即为直接故意,其采取放任的办法即为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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