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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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指南
一、审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4号令发布)。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第十一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定作物种类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蔗、蚕豆。
三、审定程序
(一)品种申请受理
条件:
1、报审品种必须是选育或引进的新品种(组合),与现有品种(已审定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备丰产性、适应性及抗逆性。
2、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内,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或品种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提出申请。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云南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云南注册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4、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5、若申请者不是选育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选育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品种为授权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证明,转基因品种须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7、母本为不育系的杂交种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农业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不育系鉴定(审定)证明或证书。
8、填写《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用磁盘报word 电子文档一份。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需齐全、规范,品种来源及选育程序清楚,品种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遵循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命名的有关规定。
受理单位: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时间:
小麦、油菜、蚕豆、冬作马铃薯及甘蔗等作物品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
稻、玉米、春作马铃薯及大豆等作物品种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
(二)品种试验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品审委指定检测机构交纳抗性鉴定、品质分析、DNA指纹图谱鉴定等检测费和提供试验种子(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要求一次性提供全部试验种子),由品审办组织抗性鉴定等及筛选试验。
通过抗性鉴定及以筛选鉴评试验的品种由试验主持单位统一组织的2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生产示范和各项鉴定检测。
(三)品种审定
条件:
1、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的推荐意见、区域试验总结报告及生产试验示范总结报告,未统一组织生产试验的作物还需提供不少于5个点的相关生产试验、示范证明;
2、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品种提供DNA指纹图谱鉴定报告;
3、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以外作物品种提供同行专家田间鉴定评审意见;
4、品审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病害接种鉴定报告;
5、品审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品质分析报告。
审定: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主任委员会会议,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
主任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通过初审的品种进行审定。
(四)审定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对公告无异议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品种审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