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样制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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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煤样制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样制备流程及现场治理规定
第二条每天上班后,由当日制样工作负责人到铁路采样班抄录前一天采样的单位和煤样袋数,依照采样编号重新编制制样号码,然后和采样值班人员一起到火车煤存样间核对煤样袋数及检查煤样有无专门情形,确认无误后,方可让制样民工拖煤样,否则应停止拖样,和采样值班人员重新核对直至正确无误。如发觉煤样袋有专门时,应向领导汇报。
第三条送火车煤样时,应安排专人一路跟随、监督。
第四条到汽车存样间取煤样时,应先检查存样间大门上的封条是否完整,如有破旧,应暂停取样,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煤样到制样间后,先检查样袋有无专门,如发觉样袋被人动过手脚,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检查无专门,则开启样袋,核对煤面上的采样标签,按采样编号分开摆放整齐。
第六条制样时,将同一采样编号的煤样逐一分开倒出袋中样煤,检查核对底部采样标签与煤面采样标签是否对应,核对煤样袋数是否正确,并检查各袋煤质是否专门,如无误,则可进行该样的制备。否则,应暂停该样的制作,及时查明缘故再进行处理。若查不清缘故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煤样较干且量不多时,可直截了当上破裂缩分机进行破裂缩分,否则应先按国标规定进行过筛、破裂、掺合和缩分,缩分至一定量(一样许多于40kg)后上破裂缩分机进行破裂缩分。如煤太湿则用手工进行制备。
第八条每破裂缩分一个煤样前,应将破裂缩分机空载运行一段时刻后,将其里外清理洁净,不得留有其它煤样。破裂过程中被弹出在机器上面的煤块和矸石要进行回收再破裂。
第九条破裂缩分机每完成一个煤样的破裂缩分后,所有接样盒应清理洁净并竖立摆放在旁边。
第十条通过破裂缩分机出来的煤样通过二分器分成两个样,一个内部保留备查,另一个作为分析样进行下一步的制备。
第十一条通过破裂缩分机出来的分析样要按国标规定进行过筛、碾磨、缩分至1mm后,分成两个样,一个作为仲裁样装袋密封,由当班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在样袋密封口上签字后共同送入存样柜保管两个月。另一个作为分析样,按国标规定进行下一步的烘烤和打粉。
第十二条小破裂机每完成一个煤样的破裂后,接料盒应清理洁净并竖立摆放在旁边。
第十三条碾磨0.3mm以下煤样前,铁板及周围要清扫洁净,碾磨终止后,如发觉周围有明显人为丢弃的煤矸石时应及时向班长汇报。
第十四条打磨0.2mm粉样时,碾槽在每次打磨前都要清理洁净,打磨好的粉样分成两个样,一个内部保留备查,另一个作为送检的分析样。
第十五条煤样烘烤过程中,除取送煤样外,中途不得无故开启烤
箱门,如因煤太湿需搅拌,应将煤样盒取出,在烤箱外搅拌后再放回去,整个作业过程应在第二人的监督之下。
第十六条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人工制样时,煤样破裂到规定粒度(小于13mm或小于6mm)后,稍加混合,摊平后赶忙用九点法缩取;机器制样时,把全水分煤样盒的煤样搅拌后,在不同方位分取约100g 煤样,赶忙测定全水分。全水分检测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水分测定与煤样烘烤应分不在不同的烤箱中完成。
第十八条因制样室面积不大,同时倒在地上进行掺合、缩分的煤样不得超过3个,每个煤样之间应隔开一定的距离。
第十九条单个煤样量太大时,可分两批或以上进行掺合、缩分,缩分至一定量后再进行混合制作,混合之前每批煤缩分的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中途吃饭期间,应将烤箱断电,锁好制样室大门。
第二十一条煤样的制备过程中以采样编号进行跟踪,编号条应折叠后用小夹子夹好。煤样制备好后,先由制样负责人将分析样的采样编号换成制样编号,再由指定的治理人员将制样编号换成对应的化验编号,最后由一名工作人员护送煤样至化验室,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制样编码应在煤样打粉完成后编写,并严格保密。换码(含治理人员)必须在打粉机前的铁板上操作,并面向摄像头,换码时必须有制样人员在室内监督。
第二十三条双休日(含其它节假日)的1㎜备查样,必须在缩分装袋并签字后,赶忙放入到铁皮盒内,铁皮盒搁置在烘厢上,严禁移动;
第二十四条制样班应对制样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对制样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不断轮换,工
作人职员作期间有事外出要向班长请假,必要时应交待好工作。每天工作终止后,班长应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第三章制样室治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制样室仪器设备必须摆放整齐,保持整洁,并由专人负责治理。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制样室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制样室放置加热设备及其它热源。
第二十八条制样人员在制备煤样的过程中,每次破裂、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洁净。
第二十九条严禁制样人员穿带有泥巴的套鞋进入制样室,以免污染煤样。
第三十条制样以外的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样室,参加联合制样的矿方人员须站在指定的地点观看,不能越界。
第三十一条制作外来煤样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制样室内的煤样不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制样室外。每次工作完毕,应将制样室内余煤全部清理出去,设备和地面清扫洁净,将大门上锁并贴上封条。
第四章考核规定
第三十三条没派人监督拖样,没按规定检查煤样,对专门情形不及时汇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班组20-100元。
第三十四条制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责任人20-100元。
第三十五条没有按规定和化验班履行煤样交接手续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制样过程中发生错样、混样或漏样,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责任人100-500元,班长30—100元。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将责任人退回至人力资源部,班长考核200元。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制样设备损坏的,视损坏程度每次考核操作人员20-100元。
第三十八条因人为缘故而未完成当天制样任务的,每次考核班组50元。
第三十九条工作日志不清晰、不完整、保管不善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第四十条仲裁样没履行签字手续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煤样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每少一个考核责任人100元,班长20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制样室治理规定,每发觉一次考核班组20元。制样人员不得擅自与矿方人员接触,一旦发觉同不法煤商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的,将退回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附则